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南通军分区关于进一步支持驻通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2020年07月22日15:53:49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军分区
发布文号: 通委发[2003]5号

各县(市ぉ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从军队建设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

决策。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解决军队办社会的问题,加强军队质量建设,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ぉ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军区关于进一步支持驻苏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苏发[2003]2号ぉ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支持驻通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支持驻通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双拥共建”和创建“双拥模范城(县ぉ”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在政策上、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扎实推进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成立由市长丁大卫为组长,副市长黄利金、副司令员王保京为副组长,军分区司、政、后和市各有关部委办局领导为成员的市驻通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市政府和军分区成立联合办公室,由市委分管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军分区后勤部部长任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委办公室。各县(市ぉ区均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切实为驻通部队实施后勤保障社会化排忧解难。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计划、经贸、财政、人事、劳动、建设、房管、交通、工商、税务、质监、卫生、粮食等部门,要把承担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任务的地方单位纳入监管范围,对其资质资信、技术能力严格把关,对其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加强监督,确保部队利益不受损害。
军分区、人武部在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自身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任务的同时,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主动地做好军地协调联络工作,定期召开协调会,协调解决重、难点问题,在增进军地团结的前提下,确保驻通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早日实现。

二、饮食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部队饮食保障纳入城市“菜篮子”工程,农业部门和科研单位积极推广适合部队种养、符合部队需求的绿色食品生产技术和种养技术,支持部队发展业余生产。粮食部门要加强军粮供应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检查,确保军供粮油质量,提供优质服务。支持驻通部队运用竞争机制,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引进社会力量,承包部队饮食保障任务。有条件的单位应积极欢迎驻通部队人员到本单位食堂搭伙,要给予搭伙人员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并提供优质服务。

三、商业服务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驻军商业服务纳入地方商业网点规划,将商业服务体系延伸到驻军单位,支持有资质、有实力、有信誉,特别是具有连锁性质的商业企业服务到部队。地方商业企业租用原部队军人服务社房屋设立商业网点的,应尽量吸收原部队军人服务社的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可受部队委托,提供物资集中采购服务,并给予优先优惠照顾。

四、营房保障
各级政府要把城市(镇ぉ规划区内驻军的水、电、气供应纳入城市(镇ぉ建设规划,并将干(管ぉ道铺至营区边界,需要增容的,免收增容费。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职工住房的水、电、气应分户计量,执行城市居民的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直接向用户收取。军队干休所水电实施分户计量涉及的改造费用给予减免。
县(市ぉ区人武部和预备役团干部、职工的住房,由当地政府安排解决。现役军官到市区购买二、三类地区住房的,其配偶为本市城镇户口,并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货币补贴条件的,可优先审核、发放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驻军负责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地方政府减免有关规费,并及时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无军籍部队职工的住房,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房改政策规定。
驻军营房工程建设项目、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指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和污水处理厂建设费ぉ。

五、医疗保障
各级政府要把无军籍军队在编事业单位职工全部纳入当地医疗保险体系,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用,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财政酌情补助。驻通部队现役军官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当地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政府主办的医院要设立军人优先标记。驻通部队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享受优惠医疗条件的随军家属建立“驻通军人就医卡”,免收挂号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辅助检查费(CT、三大常规、B超、心电图、肝功能、肠镜、胃镜、X光透视ぉ、手术费、床位费等按收费标准的70%收取,对急诊、危重伤病员实行先救治后收费。
对军队系统离退休干部,指定医疗机构为他们提供医疗保健,建立军队离退休干部急诊救治中心,实现驻军干休所卫生所与当地急救中心联网。

六、交通运输和油料供应保障
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企业要按照《国防交通条例》的规定,优先安排军事运输,迅速、准确、安全地完成任务,并做好保密工作。驻军征用交通运输企业担负战备物资运输、民兵武器装备运输、抢险救灾运输等任务,其运输费用由当地政府全额解决。
驻通部队连以上单位驻地尚未开通公交车的,地方交通运输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增设站点,把公交线路延伸至部队营区边界,增加偏僻地区客运班次。现役军人和军队离退休老干部凭有效证件搭乘公交车免收乘车费。
各级政府要将通往驻军营区(含生活区ぉ的道路建设纳入市政建设和道路网化工程规划,并将道路修至营区。现由军队管理的连接军事设施的公(道ぉ路,以民用为主的,当地政府要无偿接受军用公路的移交,并由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管理和养护,确保畅通。
各地石油公司要为驻通部队指定油料供应点,并提供及时有效的加油服务;为军油提供代储代加服务的油库(站ぉ,减半收取仓储费、服务费;纳税时,按《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号令ぉ的规定,从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对军油不足需购地方油料的,价格上要给予优惠照顾。
对符合改革条件的部队加油保障实体,在不影响执行平、战时任务的前提下,逐步从军队保障体系中分离出去。地方成品油零售企业租用部队闲置加油站,地方政府应予以支持。

七、社区服务
各级政府要将驻军官兵及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生活保障和文化活动纳入社区服务范围,优先、优惠提供物业管理、治安保卫及文化娱乐等服务,有条件的地区要成立拥军生活服务中心。
旅游景点、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活动中心及老年活动中心等,向部队官兵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免费开放。
各级政府要将驻军单位通信、网络、有线电视等保障纳入当地建设规划,为部队营区免费安装公用电话,预留网络和有线电视接口。已开通“一指通”等服务项目的社区,优先、优惠为部队离退休干部和官兵提供服务。

八、军队职工分流安置
各级政府要积极协助驻军完成每年分流职工总数5%的任务,把驻通部队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纳入地方用工、培训、再就业管理体系,并积极推荐安排就业。地方各企事业单位在招聘员工时,要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军队分流人员。原由军队承担的服务保障任务移交地方单位后,原有军队职工随同移交,其劳动、人事、工资和社会保障关系随同转移。
成建制改为企业的部队事业单位中,符合苏发[2003]2号文件规定,经批准提前退休人员纳入城镇企业养老、医疗保险的,应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在5年内分期分批缴纳。
鼓励军队职工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与部队彻底脱钩自谋职业的军队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并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无工作单位随军家属的劳动保险关系,挂靠在当地劳动事务 代理机构的,减半收取挂靠服务费。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军队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驻通部队机关事业单位无军籍职工,从2003年1月1日起按当地政府关于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和失业保险规定,享受当地事业单位职工同等待遇,之前连续工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安置到地方的军队职工,享受当地投保职工同等待遇,军队原单位和职工本人不再补缴社会保险费。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做好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认真落实安置经费,妥善解决军退职工的生活、医疗、住房待遇,解决安置中的重、难点问题,确保按时完成安置任务。
200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