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

2020年07月21日23:03:2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巩固国防、保证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按照国家现行的安置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保证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黑龙江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继续贯彻执行全社会的均衡负担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安置部门要加强宏观调控,实行依法接收、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凡我省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论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保证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特别是中省直单位更要顾全大局,积极完成接收安置任务,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根据《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中的有关条款和《黑龙江省关于对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的单位及法人代表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予以处罚。对已分配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去单位报到上班的退役士兵,从分配之日起,超过3个月的,不予重新安置,转回街道按城镇待业人员对待。各地要根据退役士兵总量,各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等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安置比例。由省统筹下达安置任务的中央、省属单位的安置比例不少于职工总数的9‰。对分配到中省直单位的退役士兵,省安置部门可直接派遣,当地公安机关要予以落户。
对于分配到非国有企业的退役士兵,可保留全民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按国有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其所在企业要按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工伤、失业保险金。接收后因工作需要,可向国有企事业单位调动,工龄连续计算。分配到非国有企业的退役士兵非个人原因,用人单位3年内不得将其辞退。
积极稳妥地做好伤残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对二、三等伤残军人实行各单位按比例轮流承担、政府指令分配的安置办法,并保证他们享有不低于本单位因公致残职工的各种待遇。对患有精神病丧失工作能力、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要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特、一等伤残军人,当地政府要增加投入,安排好他们的住房及生活。

二、深化改革,实行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安置方式,保障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ぉ实施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为了推进现行安置办法与企业用工改革的协调发展,缓解安置难的矛盾,各地可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即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的单位,因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落实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而愿以经济补偿形式来体现所承担的义务,经报请原下达安置计划的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意,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每转移一个安置指标需向安置部门交纳有偿转移金4万元。企业交纳的有偿转移金,可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偿转移金自筹解决。有偿转移金必须于每年指标下达后一次付清,转入当地安置部门指定设立的有偿转移资金账户。此项资金主要用于不能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费和退役士兵的教育和技能培训、军地两用人才开发等。有偿转移金的使用情况要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挪用。
(二ぉ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支持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拓宽安置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全省统一印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在当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当地政府不再负责分配工作,并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状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研究确定ぉ,享受当地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各级安置部门在实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中,必须坚持退役士兵自愿的原则,不搞强迫诱导。
(三ぉ建立退役士兵劳务信息市场,安置退役士兵就业。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逐步建立退役士兵劳务信息市场,形成用人单位和退役士兵之间双向选择合理流动的就业体制。首先,各地安置部门要对各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摸底,综合分析,做到心中有数。对退役士兵采取查阅档案与个人填表相结合的方式把每个人的情况逐一分类登记、造册。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技术技能培训和统一换发地方技术证书,为他们进入劳务市场提供条件。其次,要严密规范供需见面程序,要求用工单位进入劳务市场设摊招聘;退役士兵带有关证件进入市场挑选单位;劳动、保险等有关部门派人进入现场办理招工、投保等有关手续。把择业权交给退役士兵本人,把用工权交给各接收单位,真正达到双向选择的目的。

三、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思想教育和岗前培训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教育和引导退役士兵认清国家改革和建设的形势,正确对待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体谅国家困难,服从组织安排,树立自强自立精神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各地要因地制宜地对退役士兵进行政治经济形势、法律知识、安置政策等方面的教育,同时还要有针对性地搞好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很役士兵自身的素质和修养,增强竞争上岗的能力和水平。各地市要在近两三年内把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基地建立起来。在此之前,可广开培训渠道,可以依托军供站,还可以借助社会力量共同搞好培训。培训经费采取本人拿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办法解决,每年政府补给每个退役士兵的培训费暂定为80元,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由当地安置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四、加大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力度,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双退”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制定的《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规划》,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推动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沿着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继续完善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和职能,制定本地切实可行的开发使用规划和实施方案。开展育才、荐才、用才一体化服务。要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逐步把军地两用人才推向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并通过市场配置就业。要提供优惠政策,积极扶持退役士兵创办、领办的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加大开发使用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力度,要选拔一批素质较好的退伍军人作为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建设的后备力量,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任基层干部。要把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城(县ぉ”的重要条件之一。同时要加强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理论研究工作,对其理论根据、重要作用、指导原则、培训目标、培养对象、方法途径、激励机制、实施效果等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以有效地指导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