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监督工作的意见

2020年07月06日23:25:5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齐齐哈尔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
1、强化监督意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机关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增强履行监督职责的责任感、使命感,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监督法》和《实施办法》,掌握监督工作的具体内容和程序,通过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推进《监督法》和《实施办法》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四讲两为”工作目标的贯彻落实,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2、坚持监督工作的基本原则。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坚持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原则,坚持集体行使监督职权原则,坚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原则,坚持向社会公开原则。
3、科学确定监督工作重点。市人大常委会要把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以及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比较集中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和视察、调查中发现的比较突出的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二)
1、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按照《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凡需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要督促“一府两院”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由“一府两院”负责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报告说明。形成决议、决定后,由办事机构以常委会文件形式印发“一府两院”和有关部门执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检查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对需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一府两院”未提交审议的,相关专门委员会要督促其提交审议;对“一府两院”越权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依法予以撤销。
2、强化市人大常委会对财政预、决算的监督。市人大常委会要依法定期审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把好预算执行和决算关。要加大对预算变更监督的力度。市政府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使预算支出总额超过原批准预算支出总额百分之一以上时,由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作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进行审查。需要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非预算重大财政支出,市政府财政部门要及时报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交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市政府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专项财政支出进行专项审计,并听取和审议专项审计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市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要及时向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提供预算收支、税收征收情况和有关财政管理方面的政策性、规范性等文件及相关资料。
3、改进执法检查工作方式。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执法检查组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组成,可以邀请本级和上级相关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要形成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审议后,将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一并交由“一府两院”或有关部门办理,并将办理情况的报告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执法检查内容,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检查组在其行政区内进行,执法检查结束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
4、对市政府组成部门和中、省直部门进行工作评议。市人大常委会自2008年起,对市政府组成部门以及中央、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工作评议。具体评议工作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依据工作评议办法组织实施。评议对象和评议内容每年初由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提出,经主任会议讨论,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评议小组由常委会分管领导、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成员组成,可邀请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参加;评议时间由各评议小组在5―9月期间自行安排;评议形式可采取听取汇报、群众测评、召开座谈会、调查走访、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进行;评议前要根据评议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评议结束后,评议组形成评议报告,向主任会议汇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将评议情况和评议意见反馈给被评议部门,同时报市委、市政府和有关中、省直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5、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一府两院”和各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在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备案。法制委员会登记备案后,报送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审查。对规范性文件认为不适当的,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法制委员会要根据工作需要和社会反映的情况,指导“一府两院”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做好对过去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审查工作。法制委员会每年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不按规定报送备案和清理的,市人大常委会将予以通报批评。
6、改进会议议决方式。根据《监督法》和《实施办法》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应根据每次审议议题,提出相应的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及有关单位办理。初步审议意见由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根据会议分组审议情况整理提出,经会议期间召开的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相关专门委员会在全体会议上报告审议情况和审议意见。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根据会议所审议议题,形成本次会议的综合审议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审核,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签,在五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印发报告机关和其他有关单位。报告机关收到审议意见后两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办理情况的书面报告,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可要求报告机关继续办理和报告。仍不满意的,主任会议责成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进行专项检查、调查,并由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7、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每次常委会会议召开前一周,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发送有关议题的会议材料,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审议做准备。为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质量,实行“一表一单”制度。一表即《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会情况统计表》,记载各位组成人员参会情况;一单即《审议意见征集单》,记载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言重点。参会情况统计表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根据参会情况填写;审议意见征集单由常委会组成人员会前或会中根据会议议题填写,审议发言后交给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人员,作为整理审议情况和审议意见的重要依据。会后,“一表一单”统一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存档,作为市人大常委会考核、评价组成人员履职情况的依据。
8、加快监督工作的民主化、公开化进程。市人大常委会要拓宽监督工作的民主渠道,根据实际情况,试行人大代表列席、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和落实列席、旁听人员,并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和“三查(察)”活动,可以邀请部分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参加。要建立监督工作的通报和公示制度。凡属《监督法》和《实施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要全部公开。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宣传部门要做好向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工作。
9、充分行使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职权。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在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可以依法对某项审议、检查、决定事项的工作情况行使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职权。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对会议集中提出需要进一步了解和答复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可以向“一府两院”提出询问,由受询问机关负责人作出答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提出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作出口头或书面答复。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需要进行特定问题调查的,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听取调查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三)
1、建立健全监督工作规章制度。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要对照《监督法》和《实施办法》规定,对现有涉及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修改和完善,使之与《监督法》和《实施办法》规定相一致。要结合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的措施,推进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2、加强督办落实工作。进一步强化督办工作机制,落实督办责任。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以及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确定的督办事项,本着谁联系谁督办的原则,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进行督办,定期检查,跟踪问效。市人大常委会督办机构要发挥职能作用,搞好综合协调,加强督办检查,保证各项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3、加强对监督工作的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简报刊物等宣传媒介,深入宣传《监督法》和《实施办法》以及监督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宣传部门在组织新闻单位搞好对市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宣传的同时,要注意加大对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特别要搞好对社会影响大、监督效果好的监督事例的宣传,为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