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2006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2020年07月06日23:28:53
发布部门: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2006]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民政府 2006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市人民政府 2006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年。进一步做好政府立法工作,对于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市委全委会议精神,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保障“十一五”规划起好步、开好局,坚持以人为本,落实“三个统筹”,着眼于做强西宁,服务全省,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确保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努力把西宁建成山青水秀、文明开放、人民富裕、和谐稳定的青藏高原区域性现代化中心城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6年市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市委全委会议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2006年工作的具体部署,突出政府立法工作重点,确保政府立法工作质量,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为做好市政府 2006年立法工作,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政府立法工作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深化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要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坚持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运用法律手段调节分配的力度,努力缩小农村与城市、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差距。要按照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促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要正确处理加强管理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律的关系,充分发挥法律的引导功能,鼓励、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自我规范。要正确处理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关系,更加重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要正确处理立足现实与改革创新的关系,对现实中合理的、符合改革方向的制度和措施要通过立法予以肯定,对那些不合理、不符合改革方向、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制度和措施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使政府立法工作不断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改进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要继续坚持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既要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又要听取实际工作部门的意见;既要听取执法部门的意见,又要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既要听取省、市各部门的意见,又要听取县(区)特别是基层行政机关的意见。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改进方法、注重实效,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践,了解社情民意,掌握第一手材料,使立法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解决实际问题。要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完善公众参与的机制、程序和方法,拓宽公众参与渠道,适当增加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数量,尝试举办立法听证会,逐步建立听取和采纳公众意见情况说明制度。要探索开展政府立法后的评估工作,对社会关注程度高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不断总结经验、逐步使之制度化。要完善公众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跟踪反馈机制,及时分析、总结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修改、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时机。

三、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效率。 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过程中,有关部门对重大、复杂问题意见不一,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法制办要加强协调,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及时负责地反映本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举办听证会、论证会等途径,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对于部门职权划分、管理体制等事项,国务院、省、市政府已经作出决定的,各有关部门不得再通过任何途径提出不同意见。此外,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过程中,法制办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的联系和沟通。
市政府 2006年的立法工作任务很重,各有关部门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市政府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要求年内出台的重点立法项目的起草任务,如期报送市政府审查;不能如期完成的,起草部门要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对《市政府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要求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适时提出的其他立法项目,起草部门要抓紧研究起草工作。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需要对立法项目作出调整的,有关部门要及时请示市政府。法制办要对列入《市政府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的起草情况及时进行跟踪、了解并加强指导。

附:市人民政府2006年立法项目计划
2006年,市人民政府安排立法提交项目14项,起草调研项目10项,酝酿论证项目9项。具体安排如下:
一、立法提交项目( 14项)
(一)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项目(2项)
 项 目 名 称 责任单位
1、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修订) 市卫生局
2、西宁市饮食娱乐服务环境管理条例 市环保局
(二)拟由市人民政府审议的规章项目( 12项)
项 目 名 称 责任单位
1、西宁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 市交通局
2、西宁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市体育局
3、西宁市房屋转让管理办法 市房产局
4、西宁市机动车治安防范管理办法(修订) 市公安局
5、西宁市保安服务业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
6、西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市城管局
7、西宁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市卫生局
8、西宁市“五小”行业卫生
 管理规范的规定(暂定名)市卫生局
9、西宁市集贸市场商品明码标价
 管理规定(暂定名) 市发改委
10、西宁市测绘管理办法  市国土局
11、西宁市废品旧货业管理暂行办法 市公安局
12、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市城管局
二、起草调研项目( 10项)
(一)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项目( 3项)
项 目 名 称  责任单位
1、西宁市节约用水条例 市水务局
2、西宁市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暂定名)  市公安局
3、西宁市档案管理条例 市档案局
(二)拟由市人民政府审议的规章项目( 7项)
 项 目 名 称 责任单位
1、西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市房产局
2、西宁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市房产局
3、西宁市音像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市文化广
 播电视局
4、西宁市防范和应对市场价格
 异常波动管理办法(暂定名) 市发改委
5、西宁市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 市城管局
6、西宁市教育督导办法 市教育局
7、西宁市教师管理办法 市教育局
三、酝酿论证项目(9项)
(一)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项目(3项)
项 目 名 称  责任单位
1、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 市房产局
2、西宁市城乡规划条例 市城建局
3、西宁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条例  市 经 委
 市工商局
(二)拟由市人民政府审议的规章项目(6项)
项 目 名 称  责任单位
1、西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 市发改委
2、西宁市民俗旅游接待户评定暂行办法  市旅游局
3、西宁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 市房产局
4、西宁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市法制办
 市监察局
5、西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市法制办
6、西宁市地震监测管理办法 市地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