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市长信访接待日制度和安康市信访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06日23:32:58
发布部门: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市长信访接待日制度和安康市信访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市长信访接待日制度》和《安康市信访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安康市市长信访接待日制度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以人为本的思想,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社情民意,为政府科学决策,依法行政,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有关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职责。
(二)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答复、处理信访人投诉的信访事项,坚持把信访事项的处理引入法制化轨道。
(三)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在解决信访人实际问题的同时,注重做好思想教育疏导工作。
三、接待范围
(一)接待当日来市政府上访群众,阅批群众写给市政府的信件。
(二)预约接待已经下一级政府及所属部门接待,没有解决或解决不了的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当事人,协调处理所投诉的信访问题。
(三)预约接待需本级政府协调处理的跨地域、跨部门信访问题当事人,协调处理有关信访问题。
(四)协调处理上级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研究处理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信访突出问题。
四、人员、时间、地点
(一)执行信访接待日的人员为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
(二)市长信访接待日每月一次,每次半天,为每月上旬第一个周的星期二上午。
(三)地点在市人民政府信访接待室。
五、工作方式
(一)市长信访接待日由执行信访接待日的领导轮流进行,每个接待日由一位领导接待来访群众。
(二)每个接待日的具体时间、地点、负责接待群众的领导姓名、职务,提前向社会公布
(三)接待来访群众可采取座勤接待与预约接待相结合进行。预约接待,可根据群众投诉信访事项的性质,涉及的范围,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共同接待来访群众。必要时,可邀请律师参与接待,提供法律服务。
(三)接访领导对来访群众要热情接待,对群众投诉的问题要认真答复,耐心解释;对反映问题事实清楚,政策依据充分,要责成有关单位限期解决;对涉及几个部门的信访事项,要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牵头,协调落实。
六、工作要求
(一)执行市长信访接待日领导要挂牌上岗,亲自接待。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轮值领导事先应主动与其他领导协商调换,不得空岗。
(二)各县区、市直各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搞好市长接待日工作,接到配合接待通知后,要按要求及时派员到场;对接待日交办的信访事项,要认真办理;对接待日协调、研究形成的意见,要认真落实。
(三)市信访局要认真做好市长信访接待日的组织实施工作。做好来访登记、协调纪录。做好领导批示、协调信访事项的督办工作,必要时,市政府督办室可协助督办。做好市长信访接待日的资料收集、经验交流,工作总结。
安康市信访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督查督办重要信访事项,是信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敦促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有效办理信访事项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市信访局设置信访督查专员,负责全市重要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人员暂从市直机关部分新提拔担任副县级的年轻领导干部中选派,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由市信访局负责。
第二条信访督查督办的主要事项
(一)定点督查督办一个时期多次发生信访问题的地方和单位。
(二)专项督查督办一个阶段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突出的信访热点问题。
(三)督查督办群众集体上访问题和重点信访老户问题处理情况。
(四)督查督办推诿、敷衍、推延和未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反馈结果的信访事项;
(五)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问题。
第三条根据工作任务需要,信访督查督办可采取电话督办、书面督办、召开督办会议和现场督查督办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四条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信访局统筹安排。
第五条各级、各部门要做好信访项办理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承办信访事项的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督查工作,根据督查人员的要求,提供与督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如实回答督查人员提出的问题。
第六条信访督查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应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对督查的信访事项提出明确意见和建议,指导帮助被督查单位改进工作。
第七条被督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督查人员可建议有关机关进行责任追究:
(一)拒绝信访督查工作人员进行督查督办的;
(二)拒不采纳督查改进建议的;
(三)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
(四)其它妨碍信访督查督办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涉及具体问题由市信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