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民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规定的通知

2020年07月06日23:25:51
发布部门: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广府发[2003]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一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政协《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现对我市政府系统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简称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指导思想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接受人民监督,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负责地办好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积极抓好办复质量和落实工作,不断提高办理工作水平,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二、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范围
(一)本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及会后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书面建议;本级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会期间及会后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提案。
(二)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依法视察中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书面建议、提案。
(三)本级人民政协以政协组织名义,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四)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

三、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职责
各级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都负有承办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责任。其具体职责是:
(一)承办同级人大代表建议、同级政协的建议案和委员提案;
(二)承办上级政府交办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
(三)政府办公厅(室)受本级政府委托除直接承办部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外,要督促检查各承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工作;对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主办部门要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协办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
(四)各级政府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办理工作的经验,指导和推动下级机关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工作,逐步使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四、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各级政府和所属部门要按自身职责认真做好办理工作,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防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现象发生。
(二)严格依法行政。在办理工作中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办事,绝不允许违规违纪、擅自处理。
(三)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办理实效。加强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注重研究解决问题。凡属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确属需要解决,但因财力、物力等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列入今后的工作计划或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国家政策规定或超越本级政府、部门职权范围,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向代表、委员说明情由,做好解释工作。

五、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程序
(一)交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政协全会开会及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交由政府办理的,由本级政府委托政府办公厅(室)归口负责交办。乡镇人大代表建议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交办。
(二)承办。各承办部门对交办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要认真进行清点,逐件登记,填写承办单,提出拟办意见和办结时限,报主管领导同志审批。对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主办部门要主动牵头,会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办理意见一致后由主办部门统一答复。承办部门对接到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如有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说明情况退回交办部门。对应由政府办公厅(室)行文答复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办理意见,不得在报送政府办公厅(室)的同时,抄送代表、委员本人。
(三)催办。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与承办部门保持密切联系,积极进行催办。要加强调查研究,发现问题,掌握和通报办复进度,保证及时办复。各承办部门内部也要健全催办制度,争取提前完成办复任务。
(四)审查。各承办部门的工作人员要逐件认真核查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原件内容,修改办复意见;部门办公室负责人要对办复的内容、文字进行审核和修改;部门分管领导同志要严格把好法规、政策关,最后审定签发。
(五)答复。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和承办部门办理各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一般应在大会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至迟不超过6个月,按规定的格式及以下办法答复代表或委员,并抄送有关部门。
1.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汇总有关承办部门的办复意见后,统一行文答复代表和委员,并分别按规定的份数,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及有关部门。
2.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行文答复代表和委员,并分别按规定的份数,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政府办公厅(自办件除外)、市政协提案法制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3.县(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由县(区)政府办公室、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行文答复代表和委员,并分别按规定的份数,抄送县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自办件除外)、政协办公室和有关部门。乡镇人大代表的建议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交乡镇政府答复代表,并按规定的份数抄送乡镇人大主席团。
4.答复代表建议、委员提案,事实要准确,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文字精炼,并按规定的格式编号打印、加盖公章后发出,在向代表或委员寄送答复意见时,要逐件附《反馈意见表》。代表或委员对答复不满意,需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和委员。
5.为便于总结办理成果,各承办单位要在答复函件右上角按以下要求标明办理情况: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注“A';
(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注“B';
(3)所提问题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需以后解决的,标注“C';
(4)所提问题留作工作参考的,标注“D'。
6.查办。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认真抓好查办工作。查办内容:一是领导批示和协调处理的问题的落实情况;二是应该解决也有条件解决的问题是否按答复的时间落实;三是列入计划、规划解决的问题是否按计划在实施。查办方法:一是各承办部门自查,边自查边补办,并上报落实情况;二是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组织力量检查或约请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的同志一道检查;三是邀请代表、委员座谈,了解落实情况。
7.总结。承办代表建议、委员提案10件以上的部门,在全部办结后,要按照办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体会、存在问题和今后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等内容,及时向交办机关写出简要的书面总结报告。各级政府办理同级人大代表建议的情况,要按同级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认真汇报办理情况。建议和提案的原件及答复意见稿等有关材料,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六、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把承办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开展办理工作。政府办公厅(室)为总归口单位,要落实一位领导负责,认真做好指导、督促工作。各职能部门要有一位领导分管,并确定专门承办人员担负办理工作,负责处理具体事项。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承办人员应相对稳定。
(二)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各承办部门要认真研究代表建议、委员提案,了解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意图和有关情况,结合实际妥善处理。对代表建议、委员提案中提出的重大或较为复杂的问题,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实际情况后再作答复。
(三)健全办理工作制度。
1.联系网络制度。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与各承办部门建立联系网络,通过联系网络及时了解办复和落实情况,掌握工作进度,会商解决办法,加强督促催办工作。
2.办复进度通报制度。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定期通报各承办部门的办复进度,公布完成数量,及时表扬工作进度快、质量高、落实好的部门,督促差的部门,使各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圆满完成办复工作任务。
3.承办工作责任制度。各承办部门在办理工作中要坚持领导把关、办公室主任负责、工作人员具体承办的工作责任制度,对重要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应由领导同志亲自处理。
4.督办落实制度。政府办公厅(室)要加强对承办部门的督促检查、跟踪落实。通过多种方式督查督办,促进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办理工作高质量地按时办结,真正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
5.与代表、委员联系制度。各承办部门在办理工作中,应以多种形式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系,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重大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要与他们共商解决办法。
6.考核评比制度。政府办公厅(室)要坚持分级负责和分级考评、经常性检查和定期考评、定性分析和量化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对各承办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