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不受理情形有哪些

2020年10月23日00:26:35

律师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证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