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发挥政协委员作用、加强政协委员工作的暂行规定

2020年07月06日23:35:09
发布部门: 政协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2年12月20日政协西藏自治区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共十六大关于“保证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的精神,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协委员作用,提高政协整体工作水平,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结合自治区政协工作的实际,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牢固树立委员是政协工作主体的观念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工作的主体,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作用,是提高政协工作整体水平的基础和关键。自治区政协和各级政协组织要树立委员是政协工作主体的观念,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作用。
发挥委员作用最根本的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激励委员不断增强历史使命感和政治责任感,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和自治区的工作大局,充分发挥自己的专长和优势,切实履行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始终不渝地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增进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为国家的繁荣昌盛、自治区的长治久安和社会全面进步贡献力量。

二、切实保障政协委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根据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政协委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有关自治区的大政方针和重大事务的权利;
(四)有对自治区机关及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五)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研究的权利;
(六)有声明退出政协组织的自由;
(七)在受到警告或撤消委员资格的处分时有请求复议的权利。
根据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政协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
(二)遵守和履行本会全体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三)遵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
(四)积极参加自治区和地、市、县政协组织的各种会议、视察、调查、咨询、评议以及其它活动,积极建言献策;
(五)密切联系各族各界群众,广泛听取各方面建议和意见,准确及时地反映社情民意;
(六)积极维护祖国统一,旗帜鲜明地揭批达赖,反对分裂,多做增进民族团结的工作,为自治区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三、通过例会、提案、视察、调研等形式,充分发挥委员参政议政作用
1、自治区政协每次举行全委会议、常委会议,要将会议主要议题提前1个月通知委员,以便委员安排时间进行专题视察和调研活动,为委员掌握情况、参政议政创造条件。
2、在政协全委会议、常委会议和其它有关会议上,要发扬民主,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要将委员的意见、建议收集、整理,转送有关方面和部门认真办理,并将结果反馈给委员。
3、增强委员履行职能的积极性,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委员随时可以提出提案,反映意见和建议。政协提案委员会要按照规定做好提案的审查立案、转办、督办和跟踪落实工作。提案承办部门要认真办理,提高办案质量,及时反馈办案结果。
4、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和各专门委员会,每年要根据自治区工作大局和政协工作重点,制定规划,合理安排,精心组织政协委员深入到农牧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视察和调查研究工作。
5、委员视察、调研应当重点围绕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进行:
一是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是国家和自治区大政方针、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和实施情况;
三是自治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及廉政建设情况;
五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及其它社会性重大问题。
6、委员在视察、调查中发现应当报告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被视察、调查单位提出,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同时对认为带有普遍意义的意见、建议,应当以报告形式向自治区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提出,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后,以办公厅文件正式报送自治区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

四、进一步加强政协机关与委员的联系
加强同委员的联系,是充分发挥委员作用,做好政协工作的重要环节。
1、自治区政协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要把联系委员的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认真部署,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委员工作中的新问题,总结推广发挥委员作用的新经验。
2、自治区政协主席、副主席要同各个界别的委员建立广泛联系,到基层视察、调研时,要召集驻地委员座谈或个别走访,了解委员的工作情况,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3、自治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多吸收专业比较熟悉、身体状况较好、能经常参加活动的委员参加。对未参加的委员,可根据本人自愿与某个专门委员会保持经常性联系,必要时吸收他们参加有关活动。
4、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要充分利用召开政协全委会和常委会等例会的有利时机,向委员发放《委员意见征询书》,广泛收集委员了解的情况和意见。委员对办公厅与专委会发出的征询书、调查表或索取有关资料要及时准确回复。委员因工作调动或通讯地址变更,以及获奖、评优、职务?职称?晋升等重要情况,要及时告知政协办公厅,并寄送相关材料便于联系。
5、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及其工作人员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强和强化“敬业精神、服务精神、协作精神、务实精神,创新精神”,热情为委员服务。要建立委员通讯录和工作档案,健全对委员的考核考察和评比表彰制度,并同委员的所在单位经常沟通,如实、负责地介绍委员在政协工作中的表现。认真做好委员来访、来信、来电的接待、受理、转办工作。办好《政协信息》,为开展工作交流、反映社情民意开辟畅通的渠道。
6、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和各专门委员会,不但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工作经验,而且要注重向兄弟省、市、自治区政协学习,学习他们好的经验和做法,用好的经验来推动自治区政协工作上新台阶,更好地履行政协职能。
7、自治区政协委托各地、市政协,负责联系驻本地、市自治区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邀请他们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收集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与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保持经常联系。
兼职委员所在单位应邀请委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为他们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提供时间、经费、交通等方便条件。

五、激励委员发扬自我教育传统,加强政协对委员的服务和工作职能
1、政协委员要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参政议政能力。
自治区政协要采取举办培训班、理论研讨会、学习报告会和发送学习材料、传递有关信息、参加社会实践等形式,组织和推动委员加强自身的学习和教育。
2、政协委员是地位、是荣誉、更是责任。每位委员要争取每年提出一件有分量的提案,或者写出一份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或者反映一条有价值的信息或社情民意,或者撰写一份有质量的调查报告、文章或文史资料,或者为有益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及人民生活改善办一件实事、好事。
3、委员参加政协例会和各种参政议政活动,是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基本形式。因此,政协委员必须认真参加例会和活动,不可有随意性。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政协组织的各种会议或者不能参加视察、调研活动时,驻会委员和区直委员须向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请假,驻地、市的区政协委员须向地、市政协请假,由地、市政协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备案。在一届任期内,对无故2次不参加全委会议、3次不参加常委会议的区政协委员、常委,由办公厅建议主席会议作出通报批评。对无故3次不参加全委会议、5次不参加常委会议的区政协委员、常委,由主席会议建议,不再提名作下一届自治区政协委员、常委。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要对委员参加会议、活动的情况进行登记和考核,每年年终向主席会议进行报告。
4、委员严重违反政协章程和全国政协、自治区政协的决议,自治区政协常委会视情节给予其警告处分,或撤消其委员资格。委员不能按规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经常不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视察、调研活动,常委会要对其提出批评,对那些自觉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做出成绩的委员,要给予表彰奖励。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