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20年07月06日23:45:57
发布部门: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规定并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确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506名。

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各区、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应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越秀区45名,东山区56名,荔湾区54名,海珠区67名,天河区51名,白云区51名,黄埔区26名,芳村区25名,番禺区40名,花都区28名,从化市23名,增城市30名;预留机动名额6名。

四、驻在我市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4名。

五、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归侨应有适当数量的名额,由有关选举单位选出。

六、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不少于23%。

七、为了保证各方面都有适当的代表名额,以及届中调整的需要,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中,应有一定的名额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直接分配给有关选举单位进行选举。

八、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在2003年1月底以前依法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