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2020年07月06日23:38:41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已经2001年4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8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有关起草任务的单位抓紧做好立法起草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
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2001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需要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立法重点,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贯彻实施立法法和自治区立法条例,切实提高立法质量,使政府立法工作更好地服从并服务于我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据此,对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拟提请自治区人大党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一)为了促进我区劳动力资源、人才资源的开发、引进和使用,维护劳动力、人才市场秩序,保障充分就业,提请审议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草案。
(二)为了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促进我区航运业发展,提请审议航道管理条例草案。
(三)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钟乳石资源,充分发挥其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提请审议钟乳石资源管理条例。
(四)为了适应我区广播电视管理新形势的需要,根据国务院修改后的《广播电视条例》,提请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五)为了适应我区林业管理新形势的需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提请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
(一)、(二)、(三)所列地方性法规草案,有关主管部门已起草送审,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要抓紧审查修改,在2001年5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四)、(五)所列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林业局要在2001年6月底前完成起草工作,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要在2001年8月底前完成审查修改工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二、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
(一)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制定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
(二)为了加快我区墙体材料革新,限制耗能、毁地、污染环境的粘土实心砖生产,推广应用节能、节土、轻质高郊的新型墙体材料,制定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
(三)为了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畅通,制定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
(四)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五)为了防止为害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对1988年4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作出全面修订,制定植物检疫办法(自治区政策法规室牵头组织农业厅、林业局起草)。
(六)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对1991年1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作出全面修订,制定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起草)。
(七)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制定母婴保健办法(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起草)。
(八)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负责起草)。
(九)为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简化、规范行政审批程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投资软环境,制定行政审批办法(自治区发展计划委牵头组织编办、交通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等有关主管部门起草)。
(十)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修订1987年9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起草修正案)。
(十一)为了防治放射性废物污染环境,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自治区环保局负责起草)。
(十二)为了加强盐业管理,规范盐业生产经营秩序,保障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工作顺利开展,制定盐业管理办法(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起草)。
(十三)为了加强海岸线利用管理,保护海岸陆域和近海生态环境,保护海岸线自然景观,制定海岸线利用保护办法(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组织发展计划委、建设厅、交通厅、水产畜牧局、环保局起草)。
(十四)为了加强小城镇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改善小城镇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城镇化水平,制定小城镇建设管理办法(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起草)。
(十五)为了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妥善解决离退休人员、老红军医疗待遇,制定离退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办法(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起草)。
(十六)为了有效地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明确救灾责任,规范救灾程序,提高救灾的组织协调、指挥决策能力,使灾区人民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制定自然灾害救助暂行办法(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起草)。
(一)、(二)、(三)、(四)所列政府规章草案,有关主管部门已起草送审,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要抓紧审查修改,在2001年7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其他政府规章草案,有关主管部门要在2001年7月底前完成起草工作,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要在2001年11月底前完成审查修改工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三、着手调研论证、争取完成起草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起草)。
2.职业安全条例(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起草)。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办法(自治区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起草)。
4.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条例(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起草)。
5.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起草)。
6.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负责起草)。
7.水面滩涂养殖使用管理条例(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负责起草)。
8.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起草)。
9.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自治区劳动和社会厅负责起草)。
10.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条例(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起草)。
11.职业病防治条例(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起草)。
12.中医发展条例(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起草)。
1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起草)。
14.印刷管理条例(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负责起草)。
15.计算机信息系统公共安全管理条例(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起草)。
1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自治区地震局负责起草)。
17.野生植物保护和管理条例(自治区林业局负责起草)。
(二)政府规章草案
1.社会力量办学暂行规定(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起草)。
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起草)。
3.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管理办法(自治区旅游局负责起草)。
4.游泳场馆管理办法(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起草)。
5.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办法(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起草)。
6.企业所得税减免办法(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地税局、国税局起草)。
7.收容遣送管理办法(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起草)
8.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负责起草)。
9.农业机械产品鉴定办法(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负责起草)。
10.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起草)。
11.无线电管理规定(自治区信息产业局负责起草)。
12.信件和信件类物品快递管理办法(自治区邮政局负责起草)。
13.黄金矿业管理办法(自治区黄金局负责起草)。
1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起草)。
15.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起草)。
16.外商投资造林管理办法(自治区林业局负责起草)。
17.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起草)。

四、着手进行清理,适时提出修订草案或者废止建议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一) 地方性法规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清理);
2.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清理);
3.个体工商户条例(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清理);
4.私营企业条例(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清理);
5.经纪人管理条例(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清理);
6.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清理);
7.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清理);
8.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清理);
9.计量条例(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清理);
10.家畜屠宰管理条例(自治区经贸委负责清理);
11.酒类管理条例(自治区经贸委负责清理);
12.土地监察条例(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清理);
1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自治区建设厅负责清理);
14.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自治区建设厅负责清理);
1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自治区建设厅负责清理);
1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自治区建设厅负责清理);
17.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自治区建设厅负责清理);
18.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自治区经贸委负责清理);
19.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自治区文化厅负责清理);
20.木材运输管理条例(自治区林业局负责清理);
21.药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清理);
22.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自治区农业厅负责清理);
23.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清理);
24.渔业管理实施办法(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负责清理);
25.扶贫开发条例(自治区扶贫办负责清理);
2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自治区残联、自治区民政厅负责清理);
27.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自治区民政厅负责清理);
28.禁毒条例(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清理);
29.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清理);
30.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清理);
31.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自治区文化厅负责清理);
32.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负责清理);
33.劳动保护条例(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经贸委负责清理);
34.计划生育条例(自治区计生委负责清理);
35.义务教育实施办法(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清理);
36.公路检查和收费管理条例(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林业局负责清理);
37.收据管理办法(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清理);
38.测绘管理条例(自治区测绘局负责清理);
上述38件地方性法规中,属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与WTO 规则不相适应以及不符合实施西部大开发需要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列为清理重点,年内抓紧提出修订草案或者废止建议。
(二) 政府规章
对那些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精神不一致的政府规章,有关主管部门要进行认真清理,适时提出修订草案或者废止建议。
在本立法工作安排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增加立法项目的,由自治区政策法规室研究、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