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查处金融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2020年07月06日23:49:19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200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办:
为严厉打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活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现就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保险监管机构等部门在查处金融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办,在行使监管职能过程中,发现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金融犯罪案件(案件范围见附件)线索,应制作“移送案件线索通知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接到“移送案件线索通知书”后,应立即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及办理情况应在 1个月内向移送单位通报,其中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侦查,不符合立案条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要说明理由及时退回原移送单位。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有逃跑、销毁证据等迹象的,公安机关应先行采取相应措施。各级公安机关在侦办经济犯罪或者其他犯罪案件时发现涉及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规、违章、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或者当事人所在的银行、保险机构进行查处。

二、加强办案协作。公安机关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工作中,依法需到银行、保险及其他金融机构调查取证,或者对涉案单位(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予以冻结的,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要出示本人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及其他金融机构应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在查处本行业内的违法、违规案件时,确有必要对涉案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按有关规定向公安部提请协助。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公安机关、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可组成联合工作组,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三、严格依法办案。各级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及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查处金融违法违纪案件过程中,要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涉嫌犯罪的,要坚决依法惩处,不得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对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四、建立工作联络和信息资料交换制度。各级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新出台的金融政策、工作举措、法律、法规和一段时期内的金融违法犯罪案件情况、特点及国际金融犯罪动向,探讨打击和预防金融违法犯罪的对策和措施,研究建立可疑资金报告和情报通报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应指定一批金融业务专家组成咨询班子,对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提供咨询。公安机关对进入咨询班子的业务专家应发聘请书,并定期总结咨询工作,适时将咨询工作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反馈。
各地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保监办接到本通知后,应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各商业银行、各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办将本通知转发辖内的被监管的金融机构并监督执行。
二○○一年七五日


附件:公安机关管辖金融犯罪案件范围
1、走私假币案(《刑法》第  151 条第 1款)2、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  158 条)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  159 条)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  160 条)5、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  161 条)6、妨害清算案(《刑法》第  162 条)7、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刑法》第  163 条)8、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刑法》第  164 条)9、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  165 条)10、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  166 条)1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  167 条)12、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案(《刑法》第  168 条)1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  169 条)14、伪造货币案(《刑法》第  170 条)15、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  171 条第 1款)16、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真币案(《刑法》第  171 条第 2款)17、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  172 条)18、变造货币案(《刑法》第  173 条)19、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  174 条第 1款)20、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案(《刑法》第  174 条第 2款)21、高利转贷案(《刑法》第  175 条)2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  176 条)2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  177 条)24、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  178 条第 1款)25、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  178 条第 2款)26、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  179 条)27、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  180 条)28、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第 179条)27、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  179 条)27、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  180 条)28、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第  180 条)28、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  181 条第 1款)29、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案(《刑法》第  181 条第 2款)30、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刑法》第  182 条)31、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刑法》第  186 条第 1款)32、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  186 条第 2款)33、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刑法》第  187 条)34、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  188 条)35、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第  189 条)36、逃汇案(《刑法》第  190 条)37、集资诈骗案(《刑法》第  192 条)38、贷款诈骗案(《刑法》第  193 条)39、票据诈骗案(《刑法》第  194 条第 1款)40、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  194 条第 2款)41、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  195 条)42、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  196 条)43、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  197 条)44、保险诈骗案(《刑法》第  198 条)45、职务侵占案(《刑法》第  271 条第 1款)46、挪用资金案(《刑法》第  272 条第 1款)47、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  273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