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07日04:27:21
发布部门: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汉政办发〔2006〕90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陕价行发〔2005〕1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征收范围及标准
第一条 在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和各县城总体规划区以及省委、省政府陕发〔1996〕5号文件确定的南郑县新集镇等11个试点建制镇总体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第二条 在征收范围区域内,新征(购)土地或在已使用土地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不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都应按下列标准缴纳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
(一)一般民用建筑工程:在城市中心区规划用地范围建成区内单位或个人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六十二元计征;其它区域按每平方米五十五元计征;在城市规划区各组团规划用地范围建成区内单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十元计征;其它区域按每平方米四十元计征。以上标准含天然气10%及3%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天然气工程正式开工时,开征天然气建设费。在城市总体规划内各组团范围内的居民个人建房,按一般民用建筑工程征收标准的80%计征。
(二)县城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建成区内单位或个人一般民用建筑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五元计征(已建天然气工程按三十五元,未建天然气工程按三十元计征),其它区域按每平方米二十五元计征。
(三)11个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无论单位或个人均按每平方米十元计征。
(四)商品房开发不分建筑物性质,按相应区域一般民用建筑工程征收标准足额征收。
(五)工业生产性建筑及仓储建筑:以工程所在区域的一般民用建筑工程征收标准的80%计征。
(六)不宜按建设面积计算的各类构筑物工程,按工程概算总投资的4%计征。
(七)在征收范围内修建各类临时建筑,按所在区域一般民用建筑工程征收标准计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城市中心区各类区域界定如下:
(一)城市中心区规划用地范围指:东至吴基庄,南至卢家沟,西至沙沿路,北至108国道(含汉中市经济开发区、褒河车站规划用地范围)。
(二)城市中心区规划用地范围建成区指:东一环路以西,大河坎南二环路以北,西一环路以东,北二环路以南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组团指:周家坪、河东店、铺镇、圣水寺规划用地范围。
各组团规划用地范围内建成区和非建成区,由汉台区、南郑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界定。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汉中市城市规划中心区范围内单位或个人建设项目由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组织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大河坎规划区范围内个人建设由南郑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征收。
第五条 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各组团内单位或个人建设项目按管辖权分别由汉台区及南郑县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征收。
第六条 县城总体规划区及试点建制镇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由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城市配套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各收费单位应持同级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同时自觉接受各级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减免范围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全额征收,原则上不予减免。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后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城市供水水源地、水厂输配水管网及附属生产性建设项目;
(二)城市道路(含过境交通)、桥梁、广场、公共绿地、排水、污水处理和防洪等基础设施工程;
(三)各种军事设施工程(办公楼、住宅楼除外);
(四)城市环境治理工程;
(五)义务教育、幼儿园的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及食堂用房;
(六)直接用于残疾人事业的非经营性用房及社会慈善事业建设项目;
第九条 开发企业通过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按照先征后返的原则,依中标项目所在区域城市开发项目应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予以补助性投资。
政府补助性投资依照城市基础设施土建工程造价核算。
第十条 建设单位征用(购置)土地时,按规定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占总征地面积的30%以上,可按代征比例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的代征土地使用权,归政府所有。
第十一条 国债投资、财政全额投资的建设工程,或特殊原因需要减征城市配套费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城市配套费。
第十二条 凡属第八条所列建设项目或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文件明确规定的减免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征收机关提出申请,征收机关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三条 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文件明确减免项目,但没有规定减征标准,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审查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配套费征收应全额计征,及时入库,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拖欠。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专项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用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具体用于城镇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城市天然气及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安排使用。市级征收的配套费在每年第四季度由市建设规划局商市财政局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市政府审查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八条 由各县区组织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各县区建设、财政主管部门依照配套费使用范围原则,在每年第四季度统筹安排使用。同时将安排计划抄报市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与审计
第十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同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情况通报机制。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市、县两级征收部门分别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前半年和全年的征收使用情况,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及个人,都有按本办法承担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义务。违反本规定,拒绝缴纳或恶意漏缴城市配套费的单位或个人,各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可依照建设项目管理规章及程序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严格征收纪律,认真履行征收职责,从严掌握政策。对不执行政策或违反配套费征收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纪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汉政办发(1999)32号《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市政府以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