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河砂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20日21:03:11
发布部门: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清办府(2009)49号
清城区、清新县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
现将《清远市河砂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水利局反映。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清远市河砂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有效打击北江干流清远市区河段盗采河砂的违法行为,推进全市河砂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北江干流堤防安全,根据省有关河道采砂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市政府关于“组织开展为期50天的专项整治违法盗采河砂行动”的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清远北江河段采砂统一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有关河砂管理的各项规定,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责任制,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全面整治北江干流清远市区河段禁采区、可采区管理秩序为切入点,严厉打击违法采、运砂行为,使清远北江干流河道采砂管理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确保北江堤防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组织机构
成立清远市河砂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杨红同志任组长,市水利局汤锦贤、市公安局林金球、清城区人民政府钟耀林、清新县人民政府黎智明等同志任副组长。清城区、清新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联系人:占正大,电话:3364129。清城区、清新县政府以及市直有关单位也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并将名单于2009年12月5日前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治时间
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月30日,共60天。
四、整治目标
(一)从严从重查处一批违法盗采河砂的案件。
(二)清理整顿区内采砂船只,拆除私筑上堤路,封堵损毁的堤围缺口。
(三)有效遏制违法盗采河砂现象。
(四)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责任制,坚持属地管理,建立健全北江干流河道采砂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整治安排
(一)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多种形式、各种渠道进一步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河道采砂的各项规定,增强北江沿线广大公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1.清城区、清新县政府召开河砂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市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本辖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单位:清城区政府、清新县政府,2009年12月5日前完成)
2.清城区、清新县政府制发关于加强河砂管理的通告。(责任单位:清城区政府、清新县政府,2009年12月10日前完成)
3.北江干流清远河段沿线镇(街)政府(办事处)印发关于加强河砂管理的公开信,张贴到村、发放到村民。在堤围上竖立宣传牌,搭建宣传标语。(责任单位:北江沿线镇(街)政府(办事处),2009年12月10日前完成)
4.水利部门组织宣传车、咨询活动等广泛宣传。(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参与单位:城区水利局、清新县水利局,2009年12月10日前完成)
5.市、县(区)两级新闻媒体加大河砂管理的宣传报道。(责任单位:清远日报社、清远电视台、清新广播电台以及清新县广播电视台,2010年1月20日前完成)
(1)宣传有关河砂管理的政策法规。
(2)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跟踪报道。
(3)曝光有关违法采砂的典型案例。
6.公开审判一批违法采砂的犯罪分子。
(二)加大巡查整治力度
1.市水利局、市公安局、清远海事局、北江航道局负责飞来峡大坝以下至佛山交界处的采砂船的整治。(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1)对区内所有的采砂船进行检查,检查有关船舶证照,登记造册。(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参与单位:清远海事局、市公安局、北江航道局,2009年12月20日前完成)
(2)根据区内河道的情况,指定采砂船在规定的地点停泊。(责任单位:清远海事局,参与单位: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北江航道局,2009年12月20日前完成)
(3)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外籍采砂船舶,限期离开清远水域。(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参与单位:市公安局、清远海事局、北江航道局,2009年12月20日前完成)
(4)不定时地组织一定规模的联合执法行动,从严查处违法采砂行为,按有关规定暂扣违法采砂船只,并从重给予处罚。(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参与单位:市公安局、清远海事局、北江航道局,2010年1月20日前完成)
(5)对协助采砂船进行违法采砂的运砂船只必须进行依法处理。(责任单位:清远海事局,参与单位:市水利局、市公安局,2010年1月20日前完成)
2.清城区、清新县政府负责北江沿岸本辖区内防洪地段的整治。(责任单位:清城区政府、清新县政府,2009年12月20日前完成)
(1)采取有效措施查处和制止手扶拖拉机的偷砂行为。
(2)迅速开展对偷采河砂行为进行处理。
(3)沿线镇(街)政府(办事处)要积极主动、稳妥地做好沿线村民思想工作,预防和化解因查处违法采砂行为而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三)加大工程措施力度
根据粤府函[2007]240号中“明确各级政府的河道、堤防防洪安全责任人为该河段采砂的安全责任人”的规定,河砂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堤围属地的清城区、清新县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北江干流堤防的清理修复工作并制定清理修复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单位和参与单位。
1.认真核查区内擅自修筑的违章上堤路的情况,并造册登记。(城区水利局及沿线镇(街)政府(办事处)、清新县水利局及沿线镇政府,2009年12月20日前完成)
2.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彻底拆除私筑的上堤路。(城区水利局及沿线镇(街)政府(办事处)、清新县水利局及沿线镇政府,2009年12月30日前完成)
3.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修复被损坏的堤防缺口。(城区水利局及沿线镇(街)政府(办事处)、清新县水利局及沿线镇政府,2009年12月30日前完成)
4.注重工作方法,加大堤围巡查力度,从严查处破坏北江堤围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拘留、暂扣机械设备、处罚等处理。(城区水利局、清新县水利局,2010年1月20日前完成)
5.对现场抓获的破坏堤围者,按《防洪法》规定责令其进行修复。(城区水利局、清新县水利局,2010年1月20日前完成)
(四)加大堆砂场的清理力度
清城区、清新县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沿线镇(街),对辖区内的堆砂场进行全面的清理整治并制定清理修复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单位和参与单位。
1.详细核准区内堆砂场的情况,核准地点、方量、权属人、河砂来源、河砂用途等,并登记造册。(责任单位:城区水利局、清新县水利局,参与单位:沿线镇(街)政府(办事处),2009年12月20日前完成)
2.组织水利、工商、公安、国土等部门对区内堆砂场进行全面审核,查验是否具备河砂经营的条件、资格等。(责任单位:城区水利局、清新县水利局,参与单位:城区、清新县国土、公安、工商、沿线镇(街)政府(办事处),2009年12月20日前完成)
3.对河砂来源不明、手续不齐的堆砂场,公安经侦部门要积极主动及时介入并立案查处,整治期间要求立案查处1-2个典型案例。(责任单位:城区公安分局、清新县公安局,2010年1月20日前完成)
4.建立健全堆砂场的设置规划和审批标准,进一步规范堆砂场的审批和设置。(责任单位:城区水利局、清新县水利局,参与单位:城区、清新国土、工商沿线镇(街)办事处,2010年1月20日前完成)
(五)加大河砂管理经费的投入
1.由市政府在北江干流清远的河砂招标返还经费中,安排本次河砂管理整治专项工作经费作为市直机关联合行动经费。
2.今后的执法行动经费在每年的河砂招投标返还经费中按一定比例安排到有关市直机关、清城区、清新县以及沿线镇(街)。(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3.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在属地河段,市(县、区)水利、公安等执法单位谁查处违法采砂,由其进行处罚。执法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返还其单位。
(六)加大督查力度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认识本次河砂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河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全市河砂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取得实质性成效。
1.市河砂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行动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2.清城区、清新县政府分管领导负责领导组织本辖区内的整治工作。
3.市、区、县各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有分有合,通力合作,形成合力,扎实推进。
4.市直各有关部门、清城区、清新县每隔10天定期向市领导小组汇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遇到需及时协调处理的要随时报告。
5.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检查、跟踪市直各有关单位、区、县的河砂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及领导小组统筹报告。
6.市领导小组在整治工作完成后,组织总结检查。(责任单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2010年1月30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