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面清理处置我市历史闲置土地的意见》的通知

2020年07月11日01:47:53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江府办[2007]8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面清理处置我市历史闲置土地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全面清理处置我市历史闲置土地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江府[2007]2号),要求各市、区把处置闲置土地,盘活存量用地,作为加强土地管理、巩固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成果、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举措。目前,虽然我市节约集约用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土地闲置、资源浪费的现象仍然相当突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历史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要加强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领导,把此项工作摆上主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成立土地管理领导机构。凡未成立土地委员会(或同类机构)的,要迅速成立。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全面清查,核实情况。各市、区要组织力量深入调查,彻底摸清情况。要成立由国土资源、发改、规划、建设等部门组成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全面调查,属于闲置土地的要逐宗登记造册,分门别类,设立台帐。建立闲置土地处置检查制度,监督跟踪闲置土地利用情况。
二、以法为据,分类处置
闲置土地处置、盘活利用,要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和法定程序进行。各市、区要根据清查的情况,逐宗研究具体处置方案,实行一地一策,可着重把握以下六种处置方式:
(一)计征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按月计算:征收土地闲置费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征收土地闲置费累计总额不超过该宗用地合同出让金总额的20%。
(二)限期开发。在计征土地闲置费之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责令土地使用权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开发利用,最长限期不得超过一年: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2、符合产业用地政策;3、缴清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并已完善用地手续;4、土地使用者自行提出限期开发申请并提交保证书,保证在重新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开发利用,若不能利用的,愿意将土地交由政府无偿收回;5、已按期缴清土地闲置费。
(三)地块置换。在计征土地闲置费之后,原地块不适宜继续使用,无法选择限期开发,同时又有置换土地资源的,可由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土地进行开发建设。
(四)退回土地。因客观条件变化,现已不符合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镇建设规划,而且无法进行规划调整、不能开发建设,且适宜恢复耕种的国有闲置土地,在计征土地闲置费之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交回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并由原集体经济组织向原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已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集体闲置土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开发而未在规定期限内动工开发,或开发建设进度未达到法定要求的,由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流转,或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原批准用地文件,并责令退地还耕。
(五)协议收购或托管。凡已缴清地价款及有关税费,并已办理用地手续,但不符合“限期开发”、“地块置换”、“退回土地”处置方式规定条件的闲置地,由政府协议收购或实行统一托管。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属于建设用地的闲置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其方式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议收购,或原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交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托管。选择协议收购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收购协议;选择土地托管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托管协议,约定土地补偿底价,待土地重新出让后,给原土地使用者不低于土地补偿底价的经济补偿。其中:原土地通过协议方式受让的,土地补偿底价按原土地支付成本计算,不算利息,收取闲置费。原土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受让的,收取闲置费。收回土地后的招拍挂成交价高于原成交价的,溢价部分按比例分成,其中原土地使用者占20%,政府占80%。土地补偿底价按原土地支付成本(不含闲置费)计算,不计算利息;收回土地后的招拍挂成交价低于原成交价的,土地补偿底价按新的成交价支付成本(不含闲置费)计算,不计算利息。
对于已抵押给银行的闲置土地,要加大处置力度,落实协议收购或统一托管工作。
(六)强制收回。凡经依法批准用地,非政府及政府部门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且闲置时间满两年以上的闲置土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政府强制收回:1、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但因未缴清地价款或其他自身原因而未申领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2、虽已领取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但未缴清地价款的;3、土地使用者接到《闲置土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拒不协商闲置土地处理事项的;4、土地使用者不按《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规定期限内缴清土地闲置费的;5、选择限期开发,经政府批准延长开发期后,至延长期满仍未动工建设的,或建设进度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强制收回土地的补偿,原则参考上述第(五)款执行。
三、建章立制,巩固成果
(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闲置土地的协同管理。经确认的闲置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同级发改、城市规划、建设、财政、房产管理等职能部门,对于存在闲置土地行为或欠缴土地闲置费的用地单位,有关部门要协同加强对该单位项目立项、规划、建设等的监督,严格管理。
(二)要加强对闲置土地的后续管理工作。已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严格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供地原则,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开工期限等控制标准,在盘活中实现集约节约用地。
(三)要把土地的批后管理纳入国土资源日常监管范围,要关口前移,建立长效机制,避免土地闲置和浪费,力争把闲置土地的监管工作制度化、日常化、规范化,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四、时间、任务要求
(一)各市、区今年8月底前要将闲置土地清查完毕。10月底前处置率要达到50%,12月底前要达到80%,明年第一季度达到100%。
(二)各市、区政府要及时研究和上报闲置土地处置有关情况,逢双月底将处置进度报江门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通报全市。
五、适用范围
上述历史闲置土地的处置办法,适用于2007年8月31日前构成闲置的土地。各市、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