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意见

2020年07月11日14:50:28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发[2006]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108号),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节能降耗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强化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节能降耗的自觉性,加快构建节约型发展模式、产业体系和消费方式,以能源的高效利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目标任务:到2010年,全市万元GDP综合能耗降低25%,年均降低5%;分类建立重点用能行业能耗标准,力争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总体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接近本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节能法规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形成市场主体自觉节能的机制。

二、突出抓好重点领域节能降耗
(一)大力推进工业节能
1.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优先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新材料、精细化工、生物制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力争到2010年,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35%以上。
2.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机电、纺织、冶金、建材、轻工等传统产业,拉长产业链,提升工业设计、制造装备和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大力培育知名品牌,引导企业向品牌创建与品牌运营并重转变。
3.调控高耗能产业发展。冶金行业:以资源资产为纽带,提高钢铁产业集中度,做大做强龙头企业,重点发展“优、特、稀”产品。有色金属行业:重点发展高精度铝板、带、箔以及新型建筑铝型材、汽车零部件等产品。建材行业:大力发展新型干法旋窑水泥,加快淘汰落后立窑水泥生产能力,到2010年全市新型干法水泥比例提高到80%以上;加快建陶业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步伐,重点发展环保型产品以及高档纤维板、微粉瓷质砖等高附加值产品,着力塑造建陶名优品牌。电力行业:新上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机组必须实行热电联产,新上单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上电厂必须采用超临界和超超临界发电机组;大力推广中水冷却技术;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节能机组多发电;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提高终端用电效率。化工行业:发挥基础化工原料优势,重点发展精细化工、生物化工等,拉长产业链;淘汰小烧碱、小染料,取缔小炼油。
4.抓好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重点用能企业要制定节能规划,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完善能耗定额、统计等基础工作,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标准要求,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定期开展能源平衡测试和能源审计。要把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具体责任人,实施节奖超罚措施。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办法,采取分类指导、监督检查、统计公报、信息交流等措施,加强节能管理。对重点用能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
5.加快淘汰高耗能企业、工艺、设备和产品。认真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利用规划控制、土地征用、节能监管、环保达标、信贷控制等措施,加快淘汰列入目录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关停,吊销排污许可证,并停止供电;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二)推进建筑节能。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城市和县城所在地建制镇规划区新建公共建筑全面执行节能50%的设计标准,居住建筑全面执行节能65%的设计标准。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型门窗、供热制冷、照明等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到2010年,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90%以上。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实施工程设计、施工全过程监管。严把施工图审查关,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管,严格按照设计标准使用建筑材料和节能设施;严格竣工评审,经评审认定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政策和技术措施,以政府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为突破口,稳步推进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开展建筑能耗性能评级和绿色建筑性能评定分级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供热体制和供热管理方式改革,加快推行采暖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
(三)抓好农村和农业节能。把农村和农业节能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加快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大力发展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制定农村沼气建设发展和区域布局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引导畜牧养殖小区建设中小型沼气工程,发展循环农业。
(四)加强交通运输和商业、民用节能。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快淘汰老旧汽车,鼓励发展和使用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和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城市照明推广使用节能灯和太阳能路灯。
(五)推动政府机构节能。各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要从自身做起,厉行节约,发挥表率作用。重点抓好政府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建立机关能耗、水耗定额,并制定超罚节奖激励政策。大力推行党政机关节能采购,优先采购节能、节水产品,降低费用支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措施和考核评比办法,扎实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

三、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一)大力推进节能新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围绕沼气、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加强产学研联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在工业节能、照明节能、建筑节能等重点领域以及工业窑炉、风机、水泵等重点耗能设备方面,攻克一批节能关键技术。大力引进、推广和应用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节能降耗水平。
(二)组织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在用能设备的更新改造、高效节能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方面,组织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有关部门要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搞好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培育节能技术服务体系,推广节能新机制。制定节能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促进各类节能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创新思路,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快开展能源审计、能量平衡测试、节能评估和技术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扩大节能自愿协议试点范围,在工业领域推广节能自愿协议的同时,鼓励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机构与政府节能管理部门签订节能自愿协议。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降低企业采用节能技术的成本和风险。

四、建立推动全社会节能降耗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节能法规体系,加大节能执法力度。认真执行节能法律法规,修订完善《淄博市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尽快制定《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淄博市节能监察办法》。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行业和企业以及机关、商厦、宾馆、写字楼等公共设施的能源利用、节能管理、淘汰落后情况,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价规定执行情况等。节能执法机构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程序,严格公正执法,并自觉接受监督。
(二)建立健全节能指标体系和标准体系。参照国内、国际先进能耗、水耗水平,分类制定和完善重点产品能耗、水耗限额标准、大型耗能设备能耗限额标准、服务业能耗标准、建筑能耗标准和其他与节约型社会建设相关的标准及其配套实施办法,建立起覆盖各领域的节能指标体系和标准体系,用先进的节能降耗标准引导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调整。
(三)实行能耗总量控制和能耗统计公报制度。以2005年各区县、高新区万元GDP能耗为基数,按照全市“十一五”规划的发展速度和节能目标,确定各区县、高新区“十一五”及各年度能源消耗增长量,作为总量控制指标,建立GDP增长与能耗总量挂钩的联动调控机制。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区县、高新区万元GDP能耗、万元GDP电耗、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和重点用能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指标,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钢铁、有色金属、火电、建材、石油石化、化工、煤炭、造纸、纺织等重点耗能领域的建设项目,执行能耗准入标准。凡是工艺技术和设备用能水平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能耗总量超出当地能源消耗容量的项目,一律不准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可研报告要编制专门节能篇章,并经专门机构评估论证;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淄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核办法》,2006年年底前印发执行。
(五)运用价格杠杆,调控资源供应和使用。对实行政府定价的水、气等资源,建立与资源供应相联系的价格传导和联动机制。按照鼓励低消耗、约束高消耗的原则,对重点用能行业和企业实行差别价格。制定超标准耗水加价收费管理办法,建立超水耗加价制度,收取的超水耗加价费纳入各地节能、节水专项资金。市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超标准水耗加价收费管理办法,2007年初印发执行。全面推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还原资源成本。完善电力分时计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扩张。
(六)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对于电耗、煤耗、水耗等指标达到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的企业,减免相关行政性收费,主要是减免补办经营性房产权证的规费。同时,在申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安排科技“三项经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于达到国家、省有关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节能建材等,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于新上节能、环保项目,在建设用地、天然气等要素资源供应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七)加大政府对节能降耗的投入和支持力度。建立市、区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扶持重点节能技术推广和示范项目建设,每年保持一定的增长比例,形成支持节能降耗的长期、稳定资金渠道。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市及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节能奖励制度,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建立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将节能降耗工作目标进一步细化分解,落实到各区县、高新区、相关部门及重点用能企业。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节能降耗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所在区县、部门的节能降耗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建立节能降耗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调度工作落实情况。各区县、高新区、重点用能企业也要根据签订的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任务,把节能降耗责任目标落到实处。
(九)实行节能降耗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制定节能降耗考核办法,把万元GDP能耗等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绩的重要考核指标,每年对部门、区县和重点用能企业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措施。凡没有完成节能降耗指标的区县、部门和企业,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考核办法要于2006年底前印发执行。

五、加强对节能降耗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领导小组的作用,每半年召开一次成员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安排部署工作。市政府工业经济协调小组要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节能降耗工作和产业结构调整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全市节能降耗工作顺利开展。
(二)合力推进节能降耗工作。市经贸委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能降耗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考核;市考核办负责将能耗指标列入对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市发改委负责在规划管理、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调整中引导和调控高耗能行业发展;市环保局负责监督高耗能企业的排污情况;市统计局负责建立和完善能源统计及指标评价体系。市财政、教育、科技、建设、国土资源、交通、农业、水利、旅游、质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好与节能降耗工作相关的各项任务。市各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做好行业节能降耗管理、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和行业统计等工作,为企业做好节能降耗工作提供服务。各新闻单位要做好节能降耗宣传工作,营造节约能源光荣、浪费能源可耻的浓厚社会氛围。
(三)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建立节能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用能企业要在本意见下发后1个月内,提出本地、本行业和本单位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由市节能办汇总后报市政府。市节能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认真督促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