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

2020年07月11日13:42:34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中府[2008]7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交通基础设施是支撑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命脉。目前,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尚未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设过程中存在项目审批繁琐及征地拆迁周期长、难度大等问题。为加快推进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包括公路、轻轨、水运)建设步伐,现就加快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全面推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是我市“十一五”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十项民生工程之首,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我市确立了2020年实现市域“30分钟生活圈”、镇区15分钟上高速以及基本形成港口码头“一港五区”格局的目标,通过干线公路网与港口码头的接驳,进一步带动我市物流业的发展,逐步形成水陆联运的良性运营模式。市政府出台多项推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致力改革交通建设投融资体制,加快网络化、现代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都是构建“大交通”蓝图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各镇区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立足大局,充分认识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市域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二、加强领导,强化职能,完善机制
(一)充分发挥交通建设领导小组的作用。市交通建设领导小组是市政府牵头成立的跨部门协调机构,负责统筹规划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建设事项、督促建设进度、监督建设质量,通过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和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促进解决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工作制度如下:
1、交通建设季度汇报制度。市交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收集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及存在问题,以季报形式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通报。
2、交通建设季度会议制度。市交通建设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听取项目建设的情况,分析、协调和解决存在问题,重大事项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二)明确各环节分工,实行部门负责制。
1、市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公路局、建设局、财政局、环保局、水利局、航道局、海事局、交通发展集团等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对项目审(报)批的各个环节负责,并按照“依法依规,简便高效”的原则,分解目标任务,简化程序,缩短办理时间。
2、项目业主要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专职人员,提前并平行交叉开展各项工作,做好被征地群众合法合理的补偿、科学安排项目报批和建设等具体工作,及时提供用地报批所需的图纸等材料。对项目用地预审已批复、各项基建程序基本完善、征地拆迁合同或协议已签订并补偿到位、群众基本无意见、土地已基本交付且可供使用的项目,要抓紧组织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材料的报批,加快推进控制性工程开工建设。同时,项目业主要在国土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项目总体用地材料报批,为全面开工创造条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项目总体用地材料报批的,由市交通建设领导小组督促其书面说明情况,书面材料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局、交通局和国土资源局。
3、各镇区、各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对逾期未能完成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要主动向市交通建设领导小组说明情况,由市交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专项督查组督促落实,有关材料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三、加快项目前期审批工作
(一)实施联合限时审批,开辟绿色通道。为确保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时效性,缩短项目各环节审批时间,由市交通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市发展改革、交通、规划、国土、建设、财政、公路、环保、水利、海事、航道、公安交警等部门就项目专项评估召开联席审批会议,实施联合限时审批,针对个别办理时间长的环节,采取灵活措施,特事特办,为项目的加快推进开辟绿色通道。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抓紧组织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尽早明确线位,提前进行各阶段设计及评审工作,交叉作业,缩短前期工作时间。沿线镇区应积极配合工作的开展,对因路线方案未定而影响项目立项报批的,由市交通建设领导小组督导相关镇区限期解决。
(二)加强指导,积极主动跟踪。对于报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市相关部门及项目业主要积极主动跟踪,特别是用地预审及用地材料报批、环评报告审批、项目立项(核准)等环节的进展情况要定期向交通建设领导小组反馈,对未得到审批的专项评估,要及时分析原因,提出相关措施。对于地方审批的专项评估,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简化程序、加快进度、加强指导,明确项目审批所需提交的资料和上报程序,对资料不齐全的项目,尽快通知相关部门及项目业主补齐;对已报审的项目,在资料完备齐全、不违反政策的情况下,尽早安排评估审查、审批。
四、加快落实用地指标及“以地建路”政策
(一)我市每年预留足额的农转用指标,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储备。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要做好项目建设用地和土地储备的规划和预控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对规划项目中涉及的农保用地,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要求并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予以协调解决,同时根据市政府安排的用地指标对项目用地和耕地占补平衡情况予以落实。
(二)全面落实“以地建路”政策,进一步拓展项目投融资渠道。干线公路两旁的预控土地或符合规划的其他等值建设用地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后,统一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储备,已依法储备土地可委托市交通发展集团开展管养维护和前期开发等工作。储备土地变现前的规划、招商应充分征询属地意见,共同培育和推动土地的有效增值。
1、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征地主体,负责审定、签订《征地补偿合同》及办理各种文件资料。储备土地所需资金由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划付给被征地单位。
2、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交通发展集团签订三方协议,明确责权利并建立相应的储备土地台帐和资金台账。储备土地处置变现的资金由财政局按规定扣除有关费用后,通过年度基建预算安排用于交通基建项目,划入交通基建项目专户,按《印发重点交通项目建设资金筹集和还款方案的通知》(中府〔2007〕10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快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一)依法加快办理用地手续。在保障群众利益的前提下,妥善解决用地手续办理与建设实施时间的矛盾。对于带状特点的交通基础设施用地,有条件的地方可集中预留征地留用地,不具备条件的按省国土资源厅征地留用地实施意见执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具体实施意见,确保项目用地报批条件完善。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具体实施意见出台前,由镇区和项目业主单位作出规范、明确的书面承诺,书面承诺的具体格式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订制;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项目审批需要出具审核意见书;国土部门按规定组织项目用地材料上报审批。
(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厉行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尽可能利用荒地、山地,少占耕地,尽量避免占用基本农田。同时,要创新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式,国土、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努力推进土地开发整理,除开发未利用土地外,将部分低效园地、山坡地等开发整理为耕地,纳入耕地管理并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业主应在国土部门的指导下有计划地储备一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做好先补后占。在不能满足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需要时,按照‘依法、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可异地(或提前)开垦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储备。项目建设占用耕地必须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应单列缴纳,不得与其他征地费用整体打包,确保耕地补充方案得到落实。
(三)为确保征地、拆迁工作落到实处,工程项目和土地储备的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项目沿线镇区负责组织重点项目征地拆迁的具体实施和征地拆迁及建设过程中涉及地方关系的协调,做好被征地群众的工作,及时足额落实征地拆迁补偿,妥善解决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组织办理项目用地报批手续,依法按时交付建设用地。不得实行征地补偿费包干,严禁截留、拖欠征地补偿款,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镇区承担的征地拆迁工作任务,由行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工作成效作为镇区党政班子实绩考核指标之一,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具体由市考核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征地拆迁办协助各镇区开展有关征地、拆迁工作,并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各镇区要积极协助国土部门和项目业主认真做好如下工作:一要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补划调整、宅基地调整及规划调整、征地听证等方面的工作,组织项目用地材料的上报工作,限期完成;二要有效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发展留用地规划安排、“钉子户”房屋拆迁问题;三要加强宣传,依法制止抢种抢建行为,项目设计批准确定用地范围内的抢种抢建不得给予赔偿;四要根据被征用地的批准用途并区别于商业项目用地,对重点项目建设范围的建设用地实施补偿安置;五要按照时限要求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如期提供建设用地。各镇区要切实履行维护线位稳定的职责,对已纳入市交通设施建设项目的线位要保持稳定,维护用地现状,保障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
六、加强督导和组织保障
(一)加强检查督促。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各项目业主从纵向倒排工作目标及计划安排,从横向落实任务指标,每月检查落实,以月促季,以季促年;建立和完善项目督查巡视制度,会同各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制约项目建设的难题,并建立相应奖惩机制,确保建设项目按计划完成。具体由市交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研究制定相关制度。
(二)防止拖欠工程款。各项目业主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项目建设标准、规模和成本,积极筹措和切实落实资金,防止拖欠工程款;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资金不落实和其他建设条件不具备的项目,不予审批(审查)和上报。
(三)加强廉政建设。坚持制度创新,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立足于从源头上防止工程建设中的腐败现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市政府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