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交通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鹤大公路杏山至省界段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

2020年07月11日13:42:3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交通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交发[2008]174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大公路杏山至省界段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黑龙江省鹤大公路杏山至省界段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公路建设步伐,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偿还建设鹤大公路杏山至省界段的贷款,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在进行成本监审和召开价格听证会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鹤大公路杏山至省界段公路起点为杏山乡东鹤大公路与镜泊山庄旅游公路交叉处,终点于黑、吉两省交界牡丹江南岸,主线长50.21公里,采用一级半幅公路标准建设。鹤大公路杏山至省界段公路上的车辆通行费由牡丹江市交通局统一管理,鹤大公路镜泊收费站位于该路段K37+500处,具体负责车辆通行费的征收工作。
第三条 征收范围
凡通过鹤大公路杏山至省界段的各种车辆,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以及从事农田作业和运送农用物资的非营运农用拖拉机外,其他车辆一律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第四条 征收标准车型分类车型及规格收费标准(元/次)
第一类2吨以下(含2吨)载货车辆≤7座载客车辆15
第二类2吨至5吨(含5吨)载货车辆8至19座(含19座)载客车辆25
第三类5吨至10吨(含10吨)载货车辆20至39座(含39座)载客车辆35
第四类10吨至15吨(含15吨),22英尺集装箱40座以上载客车辆45
第五类>15吨载货车辆40英尺集装箱50
下列车辆按以下标准征收车辆通行费:
1.摩托车(含轻便二轮、侧三轮、港田三轮车)每次征收1元。
2.20马力以下(含20马力)经营性拖拉机,农用三轮运输车每次征费5元。
3.20马力以上、40马力以下(不含40马力)的经营性拖拉机、农用三轮运输车每次征费9元。
4.40马力以上经营性拖拉机每次征费15元。
第五条 征收办法
通行车辆经过该路段收费站时,车主要按规定标准主动交纳通行费,并取得缴费通行凭据后方可通过。
第六条 违章处罚
对伪造、涂改、串用票据者,买短跑长、绕行逃费者,拒绝交费强行通过者,除补征通行费外,分别按照《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5号令)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于不接受处罚无理取闹者,情节轻微的给与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资金管理
车辆通行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必须全部用于偿还鹤大公路杏山至省界段建设贷款本息,不得挪作他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对征收的车辆通行费进行集中、分成或统筹。罚款必须全额上缴国库。征费机构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取车辆通行费和罚款时,分别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
第八条 征费年限
征费年限以收回贷款本息为原则,暂定10年。
第九条 本办法自6月1日起执行,车辆通行费标准试行1年,请在到期前2个月重新申报,届时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交通厅批复正式收费标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