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

2020年07月20日16:35: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清办[1998]17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清产核资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做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监督检查工作对促进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切实开展,防止“前清后乱”,建立集体企业规范的资产(资金)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各级领导必须重视这一工作,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学习有关政策,做好思想发动和组织落实,切实搞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监督检查工作要按照财政部清产办的通知要求,严格对清理范围内的集体企业、单位,对照五条主要工作内容进行全面监督检查,要严格掌握政策,对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同时要做到与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堵塞漏洞相结合。

三、监督检查工作分为自查、互查和重点检查。十月至十一月底前为自查、互查阶段。由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清产核资机构组织所有企、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清产办通知规定,认真组织自查互查。在自查、互查阶段财政、税务、经委、商委、建委和审计部门要给予基层单位必要的指导。自查互查后,各区、县、局(总公司)及主管部门(无主管由本单位)清产核资办公室写出工作总结一式两份,于十二月二十日前报市清产核资办公室。
十二月份为重点检查阶段。重点检查的对象主要是问题较多,自查又不认真的企业和主管部门。重点检查阶段被检查出来问题,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有关条例、办法和通知,以及国务院和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对违反财政、财务和税收法规处罚的有关规定处理。对问题性质严重的,要追究责任者和单位领导的责任。重点检查工作由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财政、审计、税务、经委、商委、建委等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派出工作组进行。全市重点检查工作定于十二月底结束。

四、为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落实工作,各区、县、委办局(总公司)
和有关单位清产办要制定出本部门、单位监督检查方案,于一九九八年九月底前报市清产核资办公室。
监督检查工作中,凡遇有争议的问题可按被检查单位的隶属关系,报同级清产办解决。如仍有不同意见,报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裁决。

附: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财清字[199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审计厅(局)及各特派员办事处、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文件精神,保证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彻底,各级人民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清产核资机构应会同财政、审计、经贸、税务等部门,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做好对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以下简称“监督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范围是应纳入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范围的所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含联合经济组织),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包括:1996年和1997年已进行清产核资试点的集体企业(单位),1998年全面铺开的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尚未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工作要以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为重点,积极做好清产核资各阶段工作组织的验收、工作结果的核实和对暴露出问题处理的复查,主要内容为:
(一)各地区、各部门对国家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地区、各部门对所属或所举办的城镇集体企业(单位)的户数清理、甄别、申报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情况。
(三)各集体企业对其全部资产进行清查的情况,以及对各类资产的产权界定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等情况。
(四)集体企业存在的各种问题的清理、上报和处理情况,以及针对存在问题采缺99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