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20年07月19日23:10:19
发布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济政发[2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加快发展现代林业,不断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要求,现就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及社会力量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尊重历史,确保林业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二、改革范围和目标

(三)改革范围。包括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和林木,重点是目前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商品林、宜林地,特别是宜林荒山荒地(滩)和已经落实经营主体但未按照规定完成造林绿化和管护任务的林地。

(四)总体目标。在长清区完成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全面展开,到年底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明确经营主体的改革任务。到2013年,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责权利相统一的现代集体林权制度,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三、主要任务

(五)明晰产权。对集体林权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等形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山丘地区林地承包期为70年,平原地区林地、林木承包期为30年,“四旁”林木承包期不少于10年。明晰产权的主要方式:

1.目前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尚未确权到户的商品林、宜林荒山(滩),适宜分户经营的按人均分到户经营;不适宜分户经营的,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可采取按人“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均股均利方式落实产权,并通过拍卖、出租、承包等形式明确经营主体。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优先权。

2.对已划定的自留山和责任山,以及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依法获得的集体林地,且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其经营权稳定不变;合同不完善的予以完善;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并妥善处理。

3.已经落实经营主体,但未按规定完成造林绿化和管护任务的林地,限期完成任务或依法收回重新落实经营主体。

4.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公益林,保持稳定不变,落实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管护措施。

(六)勘界发证。产权明晰、落实经营主体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对集体和个人过去持有的林权有效证明,要登记核发新版林权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七)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利用林地资源,开展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对承包荒山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经营者,按照规划按期完成造林任务的,可给予不超过承包面积3%的林地开发使用权。

(八)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可依法开发利用其承包的林地、林木。

(九)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集体统一经营林地、林木及对外承包、拍卖、租赁等所获得的经济收益或因征收集体所有林地获得的补助费、补偿费等,原则上均分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事业。征用农民经营的林地,要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经营主体。

四、政策措施

(十)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

(十一)规范森林资源有序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鼓励产权明晰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采取多种方式有序流转,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流转的林地、林木,承包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期限。积极探索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实施林地、林木流转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十二)健全林业投融资机制。金融部门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为林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要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提高林业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引导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参与林业建设,努力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进、多元投入、社会参与的林业投融资机制。

(十三)建立支持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各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尚未建立的,要尽快建立,并逐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要建立长期稳定的林业投入增长机制,特别是要加大对偏远山区林业基础设施和荒山绿化的投入。

(十四)完善森林资源保护体系。加大林业行政执法力度,加强森林资源管护,依法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占滥用林地等违法行为。引导农民制定村规民约,自愿成立民间护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组织,健全森林灾害联防和应急反应机制,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防灾、减灾和防治体系。

(十五)建立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加快构建公益性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业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积极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将其作为解决“三农”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事来抓。为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领导,成立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十七)强化管理,搞好服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林业宏观管理、公共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要深入调查研究,精心制定改革方案,搞好业务培训等工作。

(十八)搞好协作,密切配合。各级财政要安排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专项经费,保障改革顺利进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各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作用,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贡献力量。要加强舆论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

附件:济南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济南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赵文朝(副市长)

副组长:孙元文(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景全(市林业局局长)

成员:许继春(市发改委副主任)

谭少军(市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李晓磊(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

杨忠礼(市民政局副局长)

高太宗(市司法局副局长)

王勇(市财政局副局长)

丛支水(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刘空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苏秀英(市信访局副局长)

张建中(市档案局副局长)

刘善义(市农业局副局长)

刘仁法(市林业局副局长)

赵居安(市法制办副主任)

张济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巡视员)

赵承忠(市水利局副巡视员)

郦弘(市金融办副巡视员)

刘广生(济南黄河河务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