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20日06:42:1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 内政字[2004]25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为了建立和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提高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救灾工作整体水平,充分发挥各灾情处置主管部门救灾资源合力作用,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是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紧急行动方案。 
(二)根据国家救灾工作方针,救灾应急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军队参与的原则。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政府分别制定本级政府救灾应急预案,共同完成救灾应急任务。 
各级民政部门是救灾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 
(三)本预案适用于洪涝、干旱、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及地震、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反应。 
二、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一)灾害预警。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等负责灾害监测的部门根据职责权限,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或损失的程度,为领导决策和启动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二)灾情报告。自然灾害发生后,灾情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灾情处置主管部门报告;盟市、旗县应当在接到灾情报告1小时内向自治区民政厅和灾情处置主管部门报告;自治区民政厅和灾情处置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灾情报告30分钟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发生特大灾害的,可以越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救灾工作采取的措施,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 
负责报告突发性自然灾害的机构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气象部门、水利(水分)部门、地震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发布灾害预报。 
各级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应根据灾害等级确定应急预案的启动时机。如需要部队、民兵预备役、武警部队支援抢险救灾时,应及时向驻地人武部、军分区、武警支队或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通报紧急救援。 
三、灾害等级的划分和预案启动的条件及程序 
(一)灾害等级划分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将灾害划分为特大灾、大灾、中灾、小灾四个等级。 
1.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①农作物绝收面积30万公顷以上; 
②倒塌、损毁房屋3万间以上; 
③因灾死亡30人以上; 
④因灾需紧急转移人数达3万人以上; 
⑤牧区牲畜死亡10万头(只)以上; 
⑥7级和7级以上特大破坏性地震; 
⑦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10亿元以上。 
2.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①农作物绝收面积10-30万公顷; 
②倒塌、损毁房屋1-3万间; 
③因灾死亡20-30人; 
④因灾需紧急转移人数达1-3万人; 
⑤牧区牲畜死亡5-10万头(只); 
⑥6-7级严重破坏性地震; 
⑦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5-10亿元。 
3.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 
①农作物绝收面积5-10万公顷; 
②倒塌、损毁房屋5000-1000间; 
③因灾死亡10-20人; 
④因灾需紧急转移人数达0.5-1万人; 
⑤牧区牲畜死亡2-5万头(只); 
⑥5-6级破坏性地震; 
⑦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1-5亿元。 
4.未达到中灾划分标准的均为小灾。 
(二)预案启动条件 
凡遇有大灾、特大灾,自治区政府救灾应急预案启动,受灾的盟市、旗县(市、区)政府救灾应急预案也同时启动,形成三级响应的连动机制。中灾由受灾的盟市、旗县(市、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形成两级响应的连动机制。 
(三)预案启动程序 
1.民政、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等灾害监测部门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内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或损失的程度,向自治区救灾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建议。 
2.自治区救灾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预警报告,召开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会议,发出启动命令,确定启动规模,落实救灾责任。 
3.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接到启动命令后,迅速开展工作,全力以赴完成救灾工作。 
四、救灾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担任;副总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救灾应急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厅、财政厅、水利厅、卫生厅、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交通厅、建设厅、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气象局、地震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扶贫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广播电影电视局、通信管理局、呼和浩特铁路局、民航机场集团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军区司令部、武警内蒙古总队司令部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领导全区救灾应急工作;2.部署救灾应急准备措施;3.督促检查救灾应急工作的人、财、物落实情况;4.检查下一级救灾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的救灾工作;5.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派出救灾现场领导小组,实施靠前指挥;6.决定请求中央和外省支援;7.研究解决有关救灾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自治区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政厅,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人员分别由自治区民政厅、气象局、水利厅、地震局、财政厅和承担主要救灾职责单位的同志参加。其主要职责:1.向各工作组传达救灾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2.收集各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救灾应急指挥部报告;3.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4.及时收集信息,综合评估灾情,提供决策依据,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5.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工作;6.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根据工作需要指挥部设7个工作组:灾情收集评估组、抢险转移安置组、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组、医疗防疫组、恢复重建组、灾情报道组。 
自治区救灾应急指挥部工作组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储备灾民生活所需的紧急救援物资;组织查究、核灾、报告灾情,申请、分配、管理救灾款物;组织转移安置灾民;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负责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及捐赠款物的接收、下拨、管理工作。 
气象局:组织对干旱、暴雨、冰雹、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服务工作,及时提出防御措施;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收集、整理和上报气象灾害,进行气象灾害的评估,为防灾减灾提供科学依据。 
水利厅:负责水情、汛情的监测和上报工作;按照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制定抗洪抢险、防旱抗旱预案;负责组织抗洪抢险救援、抗旱设备调拨;负责洪涝、干旱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 
地震局:承担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震情分析及震后趋势判断,及时提供震情发展趋势;组织地震现场灾害的调查、损失评估、科学考察和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上报因灾受损的基础设施恢复建设项目;负责落实项目投资。 
财政厅:负责安排自治区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负责救灾应急资金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救灾资金捐款纳入财政专户的入库、拨付、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交通厅:负责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的及时运送和组织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及时组织因灾损毁、堵塞公路的修复、疏通工作,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粮食局:负责为灾民按照每人每天1斤原粮安排组织救灾所需粮源,保障灾民的口粮供应。 
卫生厅: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预防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保证灾区饮用水和食品卫生安全。 
农牧业厅:负责农牧业灾情的核查、汇总;组织调运救灾种子、化肥、饲草料等生产资料;组织灾民抗灾自救、灾后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及转移期间的牲畜安置饲养等工作。 
建设厅: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勘察设计、抗灾设防、房屋建筑、市政恢复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及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和指导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灾情评估,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 
教育厅:负责组织和指导灾区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积极争取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公安厅: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 
司法厅:负责监狱、劳教所场所安全,妥善转移和安置罪犯、劳教人员。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向灾区调拨和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等进行审核或检验。 
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救灾法规、政策和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全面的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 
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修复因灾损坏的设施,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呼和浩特铁路局、民航机场集团公司:负责优先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和物资,组织抢修中断的铁路、机场,保障运输畅通。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供电系统电力设施,保障救灾紧急用电。 
扶贫办:负责帮助受灾地区因灾返贫人口的恢复生产工作。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灾区市场监管,灾民外出务工、经商、发展各种经营等经济活动的有关税费减免工作。 
内蒙古军区司令部:负责组织指挥军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内蒙古总队司令部: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五、灾害应急反应与紧急救助 
(一)应急反应 
1.盟市、旗县应急反应 
大灾、特大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的盟市、旗县应立即启动本级政府救灾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按照预案,紧急投入抢险救灾,迅速转移受困群众,妥善安排灾民生活,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有关部门在灾害发生后要迅速派出工作组收集和汇总灾情,了解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在第一时间内报告自治区民政厅和灾害主管部门。 
2.自治区灾害主管部门的应急反应 
自治区级灾情处置主管部门在接到下级灾情处置主管部门的报告后,应及时了解灾情,掌握灾害的发展动态,制定救助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迅速赶赴灾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紧急救援行动,抢救受灾群众的生命和财产,保护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维护灾区治安秩序。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自治区民政厅要及时派出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提出灾区应急需求情况,迅速向自治区政府和民政部报告。 
3.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到突发性大灾、特大灾害报告后,根据灾情,启动自治区级救灾应急预案,实施统一领导和指挥;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资金、交通工具等用于抢险救灾;为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请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支援。 
根据交情,可由自治区领导带队、承担抗灾救灾主要职责单位的同志赶赴灾区,建立现场抗灾救灾工作前方指挥部,协调、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二)开展紧急救助 
1.灾情收集评估组:自治区民政厅、气象局、地震局、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农牧业厅。负责灾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负责对灾害损失以及灾害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灾情发生48小时内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厅,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2.抢险转移安置组: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自治区民政厅、司法厅。负责组织协调向灾区派出救灾应急工作组及救援队,紧急投入抢险救灾,迅速转移受困群众,按指定的路线进行转移;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帐篷等方式就近安置灾民,保证转移安置地和灾区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 
3.后勤保障组: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交通厅、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通信管理局、民航机场集团公司、储备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铁路局。负责抢险救灾的通信、交通、电力保障;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为灾民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灾情发生48小时内制定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随时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调配和临时购置工作,为受灾群众提供吃、穿、住等物资保障和灾区市场监管工作。 
4.安全保卫组: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灾区特别管制措施,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负责灾区金融、档案等重要部门、重要设施及物资的安全保卫。 
5.医疗防疫组:自治区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负责为灾民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负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上报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负责国内外捐助的各类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审核检验工作。 
6.恢复重建组: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厅、水利厅、地震局、教育厅、建设厅、交通厅、司法厅、通信管理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航机场集团公司、呼和浩特铁路局。负责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学校校舍的恢复重建和教学组织工作;负责灾后损毁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的修复工作;负责修复或重建狱政设施;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组织指导等工作。 
7.宣传报道组: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公室、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内蒙古日报社、电台、电视台。负责组织对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六、救灾备灾工作 
(一)建立紧急救援队伍。紧急救援队主要由受灾地区的干部群众和社区自愿者组成。地震、交通、电力、通信、消防、卫生等部门和驻军要建立不同类型的专门紧急救援队伍,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紧急救助演练,灾害发生后要及时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二)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和数据库。旗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和数据库(易发生灾害地区的人口、经济状况、建筑物状况、地理特点、气候特点、河流水库、生命线工程等),运用卫星遥感通讯等手段,使之在预警时能预报出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情况,提高灾情收集报告的科技含量。 
(三)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制度。灾害多发区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紧急救援物资储备。紧急救援物资包括抢险物资和救助物资两大部门。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设施、抢修道路、抢修电力、抢修通信、抢救伤员药品和其它紧急抢险所需要的物资,由水利、交通、建设等部门储备和筹集;救助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由民政、粮食等部门储备和筹集。食品、饮用水等物资可以采取在平时与当地商业企业签订协议等形式,确保灾后24小时内送达灾区。 
(四)加强救灾的基础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救灾装备建设,配备专用救灾车辆和通讯工具,确保救灾通信网络畅通。加强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业务素质。 
七、附则 
(一)自治区救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的救灾应急预案;各盟市、旗县要制定本地区救灾应急预案。 
(二)预案制定后,要向社会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增强防灾减灾意识,增强救灾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重点地区、重点部门要进行演练,比如,灾民的转移安置、伤病员的抢救等。 
(三)本预案将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四)本预案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