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19日23:16:53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4]7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我区是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其中宁南山区、贺兰山区以及矿区是地质灾害易发区,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隐患点多面广。为有效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急反应能力,迅速、准确、有序、高效地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以人为本;
(二)各级政府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工作;
(三)行政首长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具体实施;
(四)救灾的人力、器械、物资、资金以及支援物资等实行统一调配。

二、突发性地质灾害及其等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主要包括滑坡、泥石流、山体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三、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一)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
建立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是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保证。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由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县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组成。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是负责全区大型及大型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行动决策和指挥的领导机构;市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是负责中型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行动决策和指挥的领导机构;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是负责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行动决策和指挥的领导机构。
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二)指挥部人员组成
指挥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主席担任。
副指挥长: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协调国土资源工作的副主任担任。
成员单位: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气象局、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粮食局、宁夏军区、武警宁夏总队、宁夏通信管理局、宁夏电力公司、银川铁路分局等职能部门及各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组成。
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厅分管副厅长担任。
(三)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络及各成员单位的综合协调。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承办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地质灾害信息的调查、收集、整理和上报;进行灾情评估和提出灾害治理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资金;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安排受灾群众的生活,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情评估;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安排救灾仓储建设等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救灾资金的筹集和拨付;监督救灾各项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
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紧急调集、筹集药品、食品等救灾物资。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灾害损毁水利设施的修复。
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因灾毁坏的国道、省道等交通设施的修复,保障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
自治区建设厅及市政部门:负责灾区重建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督管理,指导城乡灾损房屋抢修排险。
自治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预测、预报、警报发布;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做好伤员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对重大突发疫情和灾害造成的水源水质实施卫生学紧急处理。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救灾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的组织协调、综合监督以及药品质量全过程的监督。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救灾物资的安全;寻找死亡和失踪人员。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救灾方便食品和饮用水等物资调拨、供应的组织和协调。
宁夏军区:负责协调驻宁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宁夏总队:负责协调驻宁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宁夏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设施的抢修和临时抢险指挥通讯设备的开通。
银川铁路分局:负责救灾物资的铁路运输和因灾毁坏铁路的修复工作。

四、应急准备
(一)救援物资的储备和筹集。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紧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及筹集工作。
紧急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设施、道路、电力、通讯、抢救伤员及其他紧急抢险所需的物资,由水利、交通、建设、卫生、通信、电力、铁路等部门储备和筹集。
紧急救助物资。主要包括粮食、方便食品、饮用水、药品及器械、帐篷、衣被等生活和医疗必需品。由民政、经委、财政、卫生、商务、粮食等部门储备和筹集。
(二)宣传教育。国土资源、民政、水利、建设、交通、地震、气象、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和发放手册及科普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防治地质灾害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防灾救灾意识。
(三)制定应急预案。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应根据本预案,结合部门和当地实际,制定更为详细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明确预警信号、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安置地点、抢险队伍、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严格规定具体时限和要求,责任到人,确保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五、地质灾害报告和处理程序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一)地质灾害报告制度
地质灾害速报原则:情况准确,上报迅速,县为基础,续报完整。
地质灾害速报程序:
1.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应于24小时内向市(地)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负责组织协调和做出应急处理。
2.发生中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应于12小时内速报市(地)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中型地质灾害由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3.发生大型或大型以上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6小时内速报市(地)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大型地质灾害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及时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并将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4.对于发现的直接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超过10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报后,要在2日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厅,并根据地质灾害隐患变化情况,随时做好续报工作。
(二)速报内容
1.速报报告:应根据巴掌握的灾情信息,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诱发因素和成灾原因、发展趋势等,同时报告已经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2.应急调查报告: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①抢险救灾工作;
②基本灾情;
③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
④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
⑤发展趋势;
⑥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
⑦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三)灾害预警
国土资源、水利、建设、交通、铁路、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预测情况。如有地质灾害发生的前兆特征和险情,当地人民政府应按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的疏散避险方案,发出预警信号,通告当地人民群众做好紧急转移和防灾准备,将可能成灾范围内的人员和财产转移到指定的安全地区,并对电源、水源等采取防范措施。

六、应急预案的启动
(一)启动条件。发生大型、特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时,启动自治区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发生中型和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时,由市、县(区)启动实施相应级别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二)启动方式。由自治区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地质灾害预警情况或受灾地区的灾情报告和灾情等级,确定应急预案是否启动和启动时机。

七、应急反应行动
(一)发出预警信号
当地质灾害发生的前兆特征明显,突发性地质灾害即将发生前,当地人民政府应按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的疏散避险方案,发出预警信号,通告当地人民群众做好紧急转移和防灾准备,明确有关人员和财产的撤离路线,并在可能成灾范围内树立醒目的标记和告示。
(二)紧急转移安置
当突发性地质灾害即将或已经发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形成或造成严重威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实施转移安置工作,将可能成灾范围内的人员和财产转移到指定的安全地区。紧急转移安置一般遵循就近安置的原则,采取投亲靠友、借助公房、搭建临时住所、对口安置等方式。转移安置后灾民的饮水、食品、衣物等基本生活物资应及时发放到位,防止社会治安出现混乱,防止火灾、疫情等次生灾害的发生。
(三)紧急救援
当突发性地质灾害已经发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时,各有关部门应当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军队、武警部队和公安等有关部门,迅速投入紧急抢救和抢险工作,对失踪和被困人员进行紧急搜救,并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工作。
民政、经委、商务、粮食等有关部门,负责设置灾民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调配、发放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伤员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交通、电力、通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抢修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等设施。
国土资源、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进行灾情评估和提出救灾减灾措施。

八、附则
(一)地质灾害是自然灾害的组成部分,有关抢险救灾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准备,应统一纳入各级地方政府自然灾害救灾系统,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后,由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调动、整合。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辖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查。
(三)本预案自即日起实施。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