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预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19日23:16:47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04]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福州市处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预案
为快速、有效处置地质灾害突发情况,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福建省处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预案》(闽政办(2004)54号)和《福州市处置经济社会紧急情况工作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机构和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防灾救灾指挥部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地质灾害突发情况的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按有关规定界定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督促、检查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
(二)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1、市国土资源局:承担市处置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按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灾情信息;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抢险排危专业队伍;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的部署、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地质灾害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结果。
2、市交通局:组织协调交通、公路等部门抢修因灾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3、市水利局:组织和督促当地水利主管部门开展库周、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市国土资源局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降雨信息、汛情动态。
4、市房管局:组织发生或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危房检查,指导群众安全转移。 5、市建设局:组织灾区供水、供电部门加强对有关设施的防护和巡查,保障灾区供水、供气;组织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抢修因灾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尽快恢复供水、供气等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工程设施。
6、市民政局:及时掌握灾民安置动态,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及时向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7、市卫生局:组织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调集必要的卫生医疗器械、药品,及时赶赴灾区投入抢救治病和防疫工作;及时向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
8、市公安局:做好社会治安工作,防止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
9、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技术支持单位:组织并派出地质专家组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调查灾害类型、范围、规模、发展趋势,圈定危险地段,提出应急防治措施并提交应急调查报告。
10、市气象局:收集有关气象信息,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分析、预报重点地区未来12小时降雨和天气状况,并每1至3小时向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
11、福州电信分公司:保证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的通信畅通,保障通信人员和设施安全。
12、福州电业局:组织灾区供电部门进行电力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全力保障灾区医院、重点工程、市政设施、军事等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及时向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报告电力供应和抢险情况。
13、南昌铁路分局福州办事处:督促、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实施对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尽快恢复铁路运输线的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及时向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报告铁路运输状况。
14、武警福州支队:参与地质灾害紧急情况处置的会商,并按会商要求部署所属部队参加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通报部队抢险救灾情况。
15、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应成立处置地质灾害工作指挥(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当地政府应当紧急调集抢险的应急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二、监测和预报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协调、指导,逐步建成与全市防汛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联,连接省、市、县三级的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和气象资料、汛情信息。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对属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的同时,还应直接报告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省人民政府。
(三)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与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牌。
(四)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与气象、水利部门的联系,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及时向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通报气象、汛情和地质灾害预警等信息。市气象主管部门发布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警报或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立即将台风及降雨信息和防灾要求通知到乡镇村及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六)地质灾害预报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三、应急处置工作
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1、特大型地质灾害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2、大型地质灾害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中型地质灾害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配合。
4、小型地质灾害由当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配合。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直接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省人民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市政府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并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并在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迅速启动《省处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预案》,指挥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二)大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直接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省人民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市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施救工作,控制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同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地质灾害情况;组成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开展各项抢险救助等工作;及时将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调查处置结果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并根据有关要求上报国土资源部。
(三)中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政府和国土资源局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市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组织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和地质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立即将有关情况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省直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支持、配合。市政府及时组织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国土资源部。
(四)小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在1小时内将灾情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县(市)区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
市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并视情况对地质灾害处置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善后处理工作
(一)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民政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
(三)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四)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对不及时按本预案报告地质灾害灾情信息,不服从指挥调度,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福州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成员名单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成员名单如下:
总指挥:吴华瑞(市政府副市长)
副总指挥:冯小鲁(市政府副秘书长)
林飞(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炳毅(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陈煜(市水利局局长)
肖贤荣(武警福州支队支队长)
连伙英(市建设局局长)
柯贤泰(市财政局助理调研员)
成员:王聪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刘福海(市经委主任)
俞风云(市委农办主任)
赵素文(市教育局局长)
徐小榕(市民政局局长)
林厚新(市贸易发展局局长)
徐杰(市广播电视局局长)
周和平(市农业局局长)
周春明(市交通局局长)
夏钢(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焰(市卫生局局长)
吴振棋(市林业局局长)
赵汝汀(市气象局副局长)
邹杰(福州电业局局长)
林宝禄(福州电信分公司总经理)
林木好(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林木好同志任主任,陈慧英、程鹏同志任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福州市广达路89号市国土资源局内,电话:(0591)3359640、3324947、3327531(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