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关于第八届四次代表提出议案审议结果报告

2020年12月12日12:20:35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华侨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6件。华侨委员会经过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于1996年8月29日举行会议,对这6件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苏明等32名代表提出第53号议案、李荫生等33名代表提出第143号议案、刘宜贵等32名代表提出第277号议案、凌伯棠等31名代表提出354号议案,都是再次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有关华侨、归侨、侨眷身份的界定尽快作出法律解释。
华侨委员会认为,在近几年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上,代表多次提出上述同一内容的议案,反映了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对华侨、归侨、侨眷身份难以界定的问题。从1992年6月开始,华侨委员会根据代表提出的建议,组织力量作了调查研究,并在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新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起草了《〈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华侨、归侨、侨眷的身份的解释(草案)》。为了集思广益,华侨委员会召开了一系列座谈会、论证会,多次征求外交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公安部、人事部、国家教委、国务院法制局等有关部门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还征求了广东、福建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侨委及贵州、安徽、内蒙古、天津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对草案反复作了修改,至今已十一易其稿。
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华侨委员会关于华侨、归侨、侨眷身份解释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上述草案原拟于今年下半年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由于对此问题还有不同意见,还需进一步协调。

二、罗益锋等32名代表提出第144号议案,建议制定《侨民法》。
我国侨居海外的华侨、华人众多,尤其是自改革开放以来,不少中国公民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出国定居,已形成一批新华侨。制定《侨民法》主要目的一是界定华侨的身份,二是保护华侨在侨居国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该议案是建议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外交部和国务院侨办共同研究制定《侨民法》。经征求外交部、国务院侨办等有关部门意见,他们认为,目前我们对华侨的身份界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执行的,对华侨在侨居国的正当权益的保护,我国驻外使、领馆在实际工作中一贯是依据《宪法》和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法准则、国际惯例以及双边领事条约行使领事保护的。
据外交部近向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二十多个国家了解,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制定有《侨民法》。
为此,本委员会认为,关于制定《侨民法》,可先由本委员会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待时机成熟再行考虑。

三、广东凌伯棠、古华民等31名代表提出第355号议案,建议尽快制定《侨属企业保护法》。自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代表几次提出同一内容的议案。华侨委员会十分关注侨属企业的发展,早在1993年就组织力量赴广东、福建等重点侨乡进行调查研究。今年我委执法检查小组在河北省检查《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期间,对侨属企业又做了调查研究。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本委员会认为,目前,侨属企业的发展,不仅为侨乡的乡镇企业注入活力,而且为归侨、侨眷脱贫致富和为发展侨乡经济的建设起着重要的作用。有的侨属企业已发展成为外向型经济的窗口。根据侨属企业的特点,国家尽快制定一部与《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相配套的法律,保护侨属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和扶持侨属企业的发展是极其必要的。本委员会建议,对侨属企业应进一步调查研究,抓紧同有关部门协调论证,争取尽快着手起草该法草案。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
199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