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山东省淄博军分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意见

2020年07月25日13:10:38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山东省淄博军分区
发布文号: 淄政发[2007]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发展人民防空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为推进我市人民防空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重大意义
1.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增强做好人民防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国防建设面临着繁重而又艰巨的任务。加强人民防空建设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卫现代化建设成果的战略需要,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我市是国家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地处鲁中,资源丰富,经济发达,交通便利,是锁钥京津和省会济南的重要屏障,是重要的战备物资生产、储备、供应基地,战略地位十分重要,是未来战争空袭和反空袭的重点地区,必须做好人民防空各项准备。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一定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为统揽,以人民防空应急准备为牵引,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大力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现代人民防空,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现代化城市建设做出新贡献。
二、建设统一高效的组织指挥体系
2.建立完善人民防空应急指挥体制。按照《淄博市城市防空袭方案》、《淄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实战要求,建立健全军地一体的战时人民防空指挥和平时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各指挥要素及职能。各级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完善战备值班制度和与其他部门指挥协调机制,确保一旦有事,指挥统一,协调有力,行动有序,处置得当。根据城市的发展和人民防空应急准备的要求,适时修订完善防空袭方案及各项保障计划,研究制定指挥、通信、工程等平战转换措施,每年进行适应性训练,定期进行实兵演练,印发城市人员应急疏散掩蔽行动指南(防空防灾应急手册ぉ,提高人民防空组织指挥效能。
3.加快人防指挥所和指挥自动化系统建设。2010年前,各区县、高新区要完成人防基本指挥所建设,建立完善指挥自动化系统和空情接收系统;市及有条件的区县要建立预备指挥所和机动指挥所,达到配套齐全、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标准;按照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配齐各级指挥所机动指挥、移动通信、技术保障等系列车辆和装备;市人防指挥所要健全管理机构和各项制度,搞好配套设施建设,不断提高综合化、信息化水平,确保设施设备处于良好战备状态。
4.建立完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体系。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区县人民武装部要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适时调整人民防空重点区域和重要经济目标。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要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防护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和保障措施,组建抢险抢修队伍,落实装备器材和经费,进行必要的训练和演练。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指导和监督检查。
5.加强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区县人民武装部要依法建立健全城市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通信、治安、消防、防化防疫、运输等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探索建立城市平战转换、伪装设障、引偏诱爆、信息与网络防护等新型专业队伍。要切实搞好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编组、训练、管理、使用和保障,完善建制,明晰领导体制和指挥关系,增强协同能力,积极遂行上级统一组织指挥的城市防空、防灾应急任务。
6.加强人民防空疏散地域建设。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人民防空疏散地域建设,科学确定城市人口、物资疏散地域范围和接受安置单位。健全紧急征用、调用、储备重要物资器材制度。交通、通信部门要优先安排疏散地域内的公路建设工程和通信工程。“十一五”期间,市及有条件的区县应组织本级领导机关防空疏散基地建设。
三、加强人民防空信息化和通信警报建设
7.加强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2010年前,完成人民防空信息网络建设,建立集指挥控制、情报预警、信息传输为一体的综合网络系统,依托军队网络资源实现我市与战区综合信息系统对接;依托市人民防空指挥自动化系统和政府电子政务内外网平台,构建市与区县、高新区人民防空指挥网络系统,并与本级政府应急联动系统相对接。信息产业、无线电管理、通信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确保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畅通。加强信息安全管理,落实网络保密要求,保证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8.加强防空防灾警报建设。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实际,合理规划警报点,及时增加警报器数量,建立灵敏可靠的警报控制系统,实现固定、机动、广播、电视、移动通信、计算机网络等多种手段发放防空防灾警报信号,不断提高警报信号音响覆盖率和警报信号接收率,城区警报音响覆盖率达到99%以上,注重增强人民防空警报的多次报警能力。
9.加强人民防空重点目标监控系统建设。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对所属重点目标、重点区位,有计划地建设实时监控系统;公安、交通、水利、城管、气象、地震、铁路等设置有实时图像监控系统的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信息支持,实现城市实时信息资源共享,全面提高城市防护抗毁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10.加强人民防空通信站建设。依据国家和济南军区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市人防通信站建设,配齐配强专业人员,提高技术装备的现代化水平,增强通信保障能力。市人防通信站按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人防通信警报建设与管理实施执法监察。
四、扎实搞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11.不断扩大城市人民防空工程总量。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认真贯彻人民防空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抓住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大机遇,优化配置城市土地资源,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大型工程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要按规定建设地下防护工程。要依法加大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力度,做到应建必建。积极筹建大型公用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努力扩大人民防空工程总量。各级政府对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配套的出入口、进出道路、口部管理房等设施的建设用地依法予以保障。“十一五”末,城市人均占有人民防空工程达到0.5平方米,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种类齐全、设施配套、功能完备的防护工程体系。
12.编制好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委员会应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由本级政府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并制定人民防空专项规划及人民防空设施布局强制性内容的落实措施与程序,确保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13.严格执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人民防空工程是国家重要的国防基础设施,必须严格依法管理。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城、商贸城、城市新区等ぉ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人民防空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须报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批准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违反国家规定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不得随意改变防空地下室使用功能。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要严格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的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程序(单独修建的地下工程,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的报建联审程序办理ぉ。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防空地下室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审查。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消防许可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先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许可手续。对违规干预、擅自批准和办理的,行政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领导人的责任。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修建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依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由市物价、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省物价、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确定,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14.鼓励社会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进一步优化人民防空建设发展的投资环境,吸引和支持社会资金建设除指挥工程等保密项目之外的人民防空工程,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融资方式多样化。吸收社会资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其平时使用权期限、管理方式和收益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平战结合开发利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国防工程、社会公益工程、城市市政工程等同等优惠政策,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物价、税务、银行、城管、电力、市政及供水、供热、供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制定优惠措施,明确具体标准。
15.严格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强制性标准和战术技术标准。建设单位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人民防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人民防空工程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依法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16.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管理。依照人民防空法律规定,结合城市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是人民防空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组织、个人法定义务和责任的体现。平时由建设单位或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无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者应事先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并按规定交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管理维护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以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符合使用安全及其他有关要求,始终处于完好的战备状态。
依法查处损害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行为。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或采用其他方式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向人民防空工程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等行为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予以处罚。
五、加大财政对人民防空建设的投入力度,强化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
17.落实国家关于人民防空经费保障的规定。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当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要依法列入财政预算,并依据人民防空建设需要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逐年相应增加。属于基本建设范畴的人民防空工程,应按基本建设渠道和程序办理,其中依法应由政府修建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其他地下防护工程、制(修ぉ订防空袭方案、组织人民防空演练及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并优先给予保障。不得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替代应由地方政府负担的财政预算投入。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有偿使用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纳入预算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安排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其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平战结合所得收益,应用于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业务建设,均不得挪作他用。
18.依法落实由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和省物价、财政、人防主管部门的规定,对社会应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ぉ的范围、标准、征收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依法征缴的人民防空经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ぉ,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统筹和截留。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经费的征缴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
19.加强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管理。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行系统管理,接受财政部门指导、监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纠纷调处、资产报告和监督检查等事项,切实加强管理。
六、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法制建设
20.加快配套完善人民防空法规体系。要加强人民防空法规体系建设,依据国家人民防空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及时制定完善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人民防空建设和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21.积极推进人民防空依法行政。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机构健全、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机制。按照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的执法程序和文书,实施行政执法督察,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人防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实行市、区县联合查处制度,保证人民防空建设任务落实。
七、推进人民防空向“防空防灾一体化”发展
22.坚持平战结合,统筹发展。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资源优势,积极推进人民防空向“防空防灾一体化”的民防体制转变,逐步建立职能清晰、制度规范的民防应急体制。要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指挥机制纳入本级政府应急指挥和管理体系,明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为本级政府应急管理成员单位;将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纳入政府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统一组训、统一管理、平战两用;将人民防空设施设备纳入政府应急保障体系,为政府应急管理提供组织指挥、预警报警和物资储备、疏散掩蔽保障;将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社会公众教育体系,实施平战一体的防护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全民国防意识和防灾救护能力。
八、健全完善军地双重领导的人民防空管理体制
23.建立军地分管领导联席会议制度。各区县政府、人民武装部每年召开1一2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本级人民防空建设的重大事项,督促人民防空各项工作的落实。
24.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把人民防空工作的成效纳入本级政府任期目标,纳入政府领导年度考核内容,作为考核政府政绩的一个重要方面。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完成人民防空建设任务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年度责任目标考核范围。
25.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人民防空工作实行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领导。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人民防空机构建设,充实力量,独立开展工作,坚持依法行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和绩效考核,应征求同级军事机关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同级军事机关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中的动态考核,及时主动向地方党委和干部任免管理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人民防空机关选调充实人员,实行公开选拔等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明确人民防空岗位必要的素质和专业条件,保持人民防空干部队伍的活力和应有的军政素质、专业能力。
26.依法保障人民防空系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人民防空系统人员长期处于地下空间这一特殊工作环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关心他们的身心健康,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和军区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资福利待遇。
27.加强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人民防空机关实行“准军事化”建设的要求,以“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政高效”为总目标,切实加强人民防空机关和队伍建设,建立正规的战备秩序、工作秩序和训练秩序,进一步加强作风纪律建设,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各级人民防空机关遂行任务时,参照预备役部队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职人员,已列入预备役管理并被授予预备役军衔的,在战时执行防空任务,平时参加军事训练、防空演习、集中培训和人民防空重大集体活动期间,统一着预备役人员制式服装,佩戴军衔肩章符号和人民防空标志。未列入预备役管理的人员,经军事机关审查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参照预备役部队预任干部有关规定,履行预备役登记,授予预备役军衔。
28.强化人民防空军事素质教育。按照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和做好人民防空应急准备的要求,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机关军事素质教育训练。按军区制定的军事训练计划,军训时间每人每年不少于10天。各级军事机关和有关部队,要积极支持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帮助落实年度培训计划。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强化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各项要求,抓好战备和训练落实,保持良好的机关秩序和工作作风,不断提高人民防空队伍的军事素质和遂行防空防灾任务的能力。
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军分区
二○○七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