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内审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10日15:45:06

1.审计工作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

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九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

2.我国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1.审计法; 2.审计法实施条例 3.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5.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7.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9.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通知 10.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审计机关是否有权要求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存款电子数据的意见 11.国家审计准则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所规定的审计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 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 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五十条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大数据杀熟将面临严监管,具体有哪些措施

互联网技术行业的垄断性与反垄断法,给平常人的日常生活产生众多危害。近些年,互联网大佬竞相打造枝干茂盛的服务平台管理体系,客户在某一服务平台的数据信息常常被别的服务平台共享资源。除此之外,互联网大数据变杀生为杀熟也愈来愈普遍。服务平台依靠大数据采集顾客的信息内容,剖析其消费喜好、工资水平,一套优化算法应用出来,老客户消费成本费居然高过新顾客。

但他另外强调,一些独特的领域,如煤电、饮用水等领域,很有可能没有人想要项目投资很多钱财,因此 必须政府部门同意,高宽比垄断性才可以考虑社会发展的福祉。因而,反垄断法和垄断性并不是是非此即彼的关联。对顾客来讲,并不是是在高宽比垄断性的自然环境下,权益是最少的,也不一定在充足市场竞争的自然环境下权益较大 益,也是有整体利益。从传统定义上讲,充足市场竞争产生销售市场魅力肯定是最好是的,但这类状况并不是仅有靠管控才可以进行。

要是管控方法是对的,就不会有早中晚难题。假如确实存有垄断性个人行为,在任何时刻全是要干预的,主要是管控干预的具体方法难题。管控方式和管控方式才算是必须学习培训的。而怎样在将来加速基本建设和健全大中型互联网公司管控架构,也变成亟需得出回答的出题。要不断完善互联网技术协同治理管理体系,全方位推动互联网技术销售市场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智能化,搭建互联网技术销售市场友善型的法律管理体系。

一要确立法律服务宗旨。法律法规是公共品,务必考虑公司、顾客与多方相关者的不一样正当性的切身利益。二要提升 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可诉性与可裁性,果断扭曲以往法律中存有的宜粗不适合细的核心理念。三要提升 法律的预估性,尽可能维持法律法规的可靠性,不可以朝令夕改。四要坚持不懈民主化法律、科学立法、开关门法律,正当程序既要用心征求商业界的建议,更要征求众多顾客的建议。要赶紧清除现行标准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各种政府红头文件中危害消费者权利的恶法条文。五要融合好目前法律法规资源,深入分析目前法律法规。

5.我国大数据法律保护现状如何呢

大数据法律保护现状 (一)版权外的数据保护 大数据是很多it企业的核心资产。

据不完全统计,仅国内a股上市公司中主营大数据相关业务的企业就有数据技术提供商超图软件、科大讯飞、拓尔思,数据服务提供商上海钢联电子、广联达、大智慧、四维图新等20多家。 上市公司卷入的新类型数据权利侵权纠纷不断涌现,包括同花顺集团两家子公司在2012年底被万得信息技术公司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索赔9,920万元人民币,以及上海钢联电子最近在上海、江苏、北京、广东等全国各地法院起诉多家网站未经许可使用原告网站的钢材交易数据。

数据集合根据不同情况可能受到多项法定权利的保护,数据保护并不是单项选择题。根据中国法律,在版权法(著作权法)之外就有商业秘密权、隐私权、人身权、合同债权以及不正当竞争保护可能被主张。

1。商业秘密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该项规定,满足秘密性、保密性、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随着司法实践对商业秘密认定不断倾向做宽泛解释,通过主张商业秘密权保护数据的案例呈增多趋势。

在衢州万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周慧民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中,一审被告周慧民等是一审原告万联公司的前员工,在2004年5月底至6月初从万联公司离职后创办与其相竞争的网站,利用从万联公司擅自截取的50多万个注册用户信息,通过在互联网公告和通过qq群通知等方式引导原告注册用户到被告网站。 两审法院均认为虽然单个用户的注册用户名、注册密码和注册时间等信息是较容易获取的,但是(原告)网站数据库中的?、注册密码和注册时间等信息形成的综合的海量用户信息却不容易为相关领域的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此外,上述用户信息又具有实用性,万联公司也对上述用户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法院由此认定万联公司的网站用户注册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判决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2。

合同法保护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下称上证信息)诉新华富时(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违约案缘由是上证所信息公司曾通过合同授权新华富时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时股票行情编制指数,授权明确禁止使用上证指数开发衍生产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依法有效,新华富时利用上证指数开发指数期货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3。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高度抽象性和个案中宽泛解释的弹性,能够对成文法静态保护的权利形成兜底的动态保护。

援引郑成思老师的著名比喻,就是如果把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这类知识产权单行法比作冰山,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如冰山下使其赖以漂浮的海洋。 尤其在对不满足版权法对独创性要求的数据集合进行保护的案件中,禁止不正当竞争往往是原告和法院的标准选项。

上海霸才数据信息有限公司与北京阳光数据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原告霸才公司的sic实时金融信息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属电子数据库,在本质上是特定金融数据的汇编,这种汇编在数据的编排和选择上并无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霸才公司作为特定金融数据的汇编者,对数据的收集、编排,即sic实时金融信息电子数据库的开发制作付出了投资,承担了投资风险。

该电子数据库的经济价值在于其数据信息的即时性,阳光公司正是通过向公众实时传输该电子数据库的全部或部分而获取收益,阳光公司对于该电子数据库的投资及由此而产生的正当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4。

人身权 个人信息受隐私权保护,2013年引起不小风波的大规模开房记录泄露事件属于对当事人人身权中隐私权的侵害。以dna基因序列为代表的个人信息同样是典型的隐私权保护客体。

(二)数据库的版权保护 1。汇编作品模式的数据库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汇编作品是在选择或者编排中体现独创性的作品集合或其它信息集合。

《著作权法》对汇编作品的该条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第五条规定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十条二款的规定实质相同。从以上著作权法规定和中国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规定可知,著作权所保护的汇编作品可以由电话号码、交易行情、股票走势等不能单独构成作品的信息、数据或其它材料组成,这一点使著作权保护在理论上延及数据。

但汇编作品并不能覆盖很多极具利用价值的数据库,以汇编作品版权模式保护大数据有先天不足,致使立法本意与法律实践可能产生南辕北辙的效果。

6.如何应对云计算大数据带来的法律问题

(1)法律的技术本质是约束人的行为尺度,而人的行为尺度是由所使用的工具决定的,所以当法律专家分析一个新问题时,先确定当事人所使用的工具。如果是传统的工具,则可以直接使用传统的法律思维,如果是创新的工具,则需要先了解工具的性能及能力边界。

(2)要解放思想,接受新技术、新思想,敢于创新,不能盲目迷信前人的“权威”观点或者思想。比如和唐朝的古人谈论海洋法、空间法是不靠谱的,所以不能把前人的“权威”方法简单的用来处理现在的问题。

(3)云计算革命冲击的不仅仅是物质领域,对意识形态领域的冲击也非常大。意识形态领域的事物,本质上是物质产品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比如人的思维,本质上是大脑细胞按照一定的结构连接后,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所以了解信息技术的发展动态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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