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承包相关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14日13:24:58

1.林权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林权的法律法规有《宪法》、《森林法》、《土地改革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

延展阅读:

所谓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权是一种财产权。按照民法通则和森林法等法律规定,林权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其对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是指使用者依法对他人财产拥有的限制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林权主要表现为所有权和使用权两种形式。

根据我国《宪法》、《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有三种形式: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的林木。

2.山林承包的法律法规

原则上,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一、《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份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3.林权流转的法律支持

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林权流转,均适用本办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林权流转是指将林权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四条 林权流转时,下列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一)流转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在流转期限内该森林和林木所依附的林地使用权也随之一同流转;流转林地使用权时,林地上的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也随之一同流转。流转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流转时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流转,但流转双方都应当遵守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有关规定。(三)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第五条 林权流转,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并本着依法、公开、公平、自愿、协商一致、有偿流转的原则进行。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本区域内发生的林权流转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流转范围、方式与期限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清楚的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第八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转:(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林地使用权;(三)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四)已依法抵押、提供担保的森林、林木、林地,抵押权人、担保人未书面同意流转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九条 林权流转可以采取转包、租赁、互换、拍卖、招标、转让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可以依法继承、担保、抵押、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也可以再次流转,但不得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第十条 林权流转期限应当根据森林、林木的林种、树种、林龄、开发目的、开发形式等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用材林以轮伐期确定流转期限为宜,最长不得超过该林地的剩余使用期限;若原未确定林权有效期的,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

第三章 流转双方的条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流转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受身份和地域的限制。外商应当持有能证明其身份和资信的有效文件或证书。

第十二条 流转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三条 林权允许依法再流转。

再流转林地使用权的,应当经原流出方同意。对采取转让方式再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对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以其他方式再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第十四条 流出方应当是森林、林木所有权人,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第十五条 流出方享有以下权利:(一)自主决定林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二)依照流转合同的约定获得流转收益;(三)依照流转合同的约定,在期满后收回流转的林权。

第十六条 流出方应当承担以下义务:(一)确保流转的林权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二)依照流转合同的约定向流入方移交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使用权;(三)协助流入方依法申领林权证;(四)在流转有效期间,尊重流入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扰其依照合同开展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五)督促流入方履行合同或协议,及时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流入方的违法行为。第十七条 流入方享有以下权利:(一)自主开展林木培育,林下种植、养殖、培植,依法进行林木采伐以及森林旅游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相应收益;(二)对林权依法进行再流转,并获得流转收益;(三)林权在流转期内允许继承,并可以作为贷款或其他债务的抵押物、担保物;(四)依法享受国家对林业的有关扶持和优惠政策;第十八条 流入方应当承担以下义务:(一)履行流转合同规定,及时交付流转金;(二)依法采伐森林、林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完成林地的更新造林任务;(三)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四)在流转期内发生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

4.林权流转的法律支持

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林权流转,均适用本办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林权流转是指将林权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四条 林权流转时,下列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一)流转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在流转期限内该森林和林木所依附的林地使用权也随之一同流转;流转林地使用权时,林地上的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也随之一同流转。流转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流转时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流转,但流转双方都应当遵守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有关规定。(三)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第五条 林权流转,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并本着依法、公开、公平、自愿、协商一致、有偿流转的原则进行。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本区域内发生的林权流转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流转范围、方式与期限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清楚的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第八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转:(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林地使用权;(三)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四)已依法抵押、提供担保的森林、林木、林地,抵押权人、担保人未书面同意流转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九条 林权流转可以采取转包、租赁、互换、拍卖、招标、转让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可以依法继承、担保、抵押、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也可以再次流转,但不得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第十条 林权流转期限应当根据森林、林木的林种、树种、林龄、开发目的、开发形式等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用材林以轮伐期确定流转期限为宜,最长不得超过该林地的剩余使用期限;若原未确定林权有效期的,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

第三章 流转双方的条件、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 流转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受身份和地域的限制。外商应当持有能证明其身份和资信的有效文件或证书。

第十二条 流转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三条 林权允许依法再流转。

再流转林地使用权的,应当经原流出方同意。对采取转让方式再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对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以其他方式再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第十四条 流出方应当是森林、林木所有权人,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第十五条 流出方享有以下权利:(一)自主决定林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二)依照流转合同的约定获得流转收益;(三)依照流转合同的约定,在期满后收回流转的林权。

第十六条 流出方应当承担以下义务:(一)确保流转的林权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二)依照流转合同的约定向流入方移交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使用权;(三)协助流入方依法申领林权证;(四)在流转有效期间,尊重流入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扰其依照合同开展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五)督促流入方履行合同或协议,及时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流入方的违法行为。第十七条 流入方享有以下权利:(一)自主开展林木培育,林下种植、养殖、培植,依法进行林木采伐以及森林旅游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相应收益;(二)对林权依法进行再流转,并获得流转收益;(三)林权在流转期内允许继承,并可以作为贷款或其他债务的抵押物、担保物;(四)依法享受国家对林业的有关扶持和优惠政策;第十八条 流入方应当承担以下义务:(一)履行流转合同规定,及时交付流转金;(二)依法采伐森林、林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完成林地的更新造林任务;(三)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四)在流转期内发生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林权转让的政策

林权转让政策的相关法规政策 一、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二、总体目标。

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三、明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1.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

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

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承包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垦殖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勘界发证。

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3.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

依法把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不会对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商品林;把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公益林。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

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4.落实处置权。

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5.保障收益权。

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6.落实责任。承包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责任,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

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四、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1.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

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

2.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强流转管理,依法规范流转,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3.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

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各级政。

6.国有林地承包经营有什么规定

200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已明确相关权、责、利。

大致包括: 1、明晰产权 林改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经营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农户有承包经营权,承包林地的期限为70年,并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核发林权证。 2、经营权放活 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

3、落实处置权 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拥有对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权利,林权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 4、保障收益权 林农拥有四个层次的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林地必须补偿,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均按相关规定补偿;对集体林地被划入公益林范围的,不管采取哪种承包方式,都要求补偿资金落实到农户;严禁对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乱收费、乱摊派。

7.办理林权证有什么相关规定,麻烦提一下具体文件过法律章节谢谢

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我国林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林地不得买卖。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林地、林木,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是所有权的拥有者。国家依法将国有林地、林木无偿划拨或者有偿出让给企事业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是该林地、林木使用权的拥有者。通过无偿划拨获得林地、林木使用权的拥有者,其使用权是有限的,只有依法经营管理和收益权,不得将使用权转让。确需转让的,应当先办理国有林地、林木的出让手续并交纳出让金。

申办林权证应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的有关材料

1、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无争议。

2、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与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书或划拨书。

3、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面资料同实地吻合。

4、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

5、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据材料。

6、其他由受理部门规定应该提交的有关材料。

林权承包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