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工厂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14日14:00:06

1.关于包装方面的法律法规

关于包装方面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2.产品包装法律法规

1、《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 自1990年11月26日起实施。

食品包装用原纸不得采用社会回收废纸作为原料,禁止添加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食品包装用石蜡应采用食品用石蜡,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

用于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印刷油墨、颜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生产食品包装用原纸的企业,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可。

食品包装用原纸必须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外包装,并标明食品用纸的标志及产地、厂名、生产日期等。 2、《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 2006年8月1号起实施。

进口食品包装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等工作将由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和监管,合格后方可用于包装、盛放食品。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等)及产品的企业,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产品。

生产出口食品包装的企业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3、《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 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药包材产品分为Ⅰ、Ⅱ、Ⅲ类。药包材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获得《药包材注册证书》后方可生产。

首次进口的药包材(国外企业、中外合资境外企业生产),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书》,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药包材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 4、《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 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内包装标签必须标注药品名称、规格及生产批号。中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主要成分、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

大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等。标签上有效期具体表述形式应为:有效期至*年*月。

药品的说明书应列有以下内容:药品名称、分子式、分子量、结构式、性状、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药物过量、有效期、贮藏、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 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生产、进口和使用药包材,必须符合药包材国家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注册药包材产品目录,并对目录中的产品实行注册管理。药包材注册申请包括生产申请、进口申请和补充申请,并填写《药包材注册申请表》。

申请药包材注册必须进行药包材注册检验。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按照办法中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6、《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 等。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木质材料以及厚度等于或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处理,并加施政府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IPPC专用标识。

7、《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等。

8、《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自2002年11月15日起实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必须由取得定点证书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 9、《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2006年2月28日颁布。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制作并使用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时,应当根据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取无毒、无害、易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10、《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种类、运输距离、气候以及货车装载等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运输包装。

凡有国家包装标准或部颁包装标准(行业包装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部标准进行包装。 11、《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 12、《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卷烟箱包装体上应有与卷烟条、盒包装体上相同技术要求的中文标注。卷烟包装体上应当标注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以及包装体上的其。

3.产品包装上有哪些是法律规定必须有的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产品标识,并保证其产品或者其产品包装上的标识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要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及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扩展资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合、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参考来源: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4.普通货物包装的法律法规

一、外国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法律法规对其外包装,A.应有海关进口编码或标识;B.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C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可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商品的包装一般具备下列内容: 第一:具有生产权的必定是经过注册的厂商《可查》*必需要有《商标》(厂名、厂址、厂商准批商号、生产批号```)第二:如有分厂*必需注明总厂和生产该商品的分厂址第三:国家卫生局发部了一系列法律,必需规定生产,其中对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生产标准《可查》*必需有实地生产标准第四:每种商品都必需经国家卫生局检验,合格才给予全格证,并有编号《可查》油印合格证第五:必需有检验人员印章和编号第六:生产所用的材料,一一列出第七:该商品的作用和功效第八:该商品的用法和量第九:适用人群第十:生产日期第十一:该产家的生产编号其它标注厂家自定``` 三.参考资料: 商品包装的分类 商品包装的分类是把商品包装作为一定范围的集合整体,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志或特征,逐次归纳为若干概念更小、特征更趋一致的局部集合体,直至划分为最小的单元。商品包装分类是根据一定目的,满足某种需要而进行的。

商品包装在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中的作用不同,不同部门和行业对包装分类的要求也不同,分类的目的也不一样。包装工业部门、包装使用部门、商业部门、包装研究部门根据自己行业特点和要求,采用不同的分类标志和分类方法,对包装进行分类。

一般来讲,包装工业部门多按包装技法、包装适用范围、包装材料等进行分类;包装使用部门多按包装的防护性能和适用性进行分类;商业部门多按商品经营范围和包装机理分类;运输部门则按不同的运输方式、方法进行分类。 由于包装种类繁多,选用分类标志不同,分类方法也多种多样。

根据选用的分类标志,常见商品包装分类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按包装在流通中的作用分类 以包装在商品流通中的作用作为分类标志,可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 1.运输包装。

它是用于安全运输、保护商品的较大单元的包装形式,又称为外包装或大包装。例如,纸箱、木箱、桶、集合包装、托盘包装等。

运输包装一般体积较大,外形尺寸标准化程度高,坚固耐用,广泛采用集合包装,表面印有明显的识别标志,主要功能是保护商品,方便运输、装卸和储存。 2.销售包装。

销售包装是指一个商品为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形式,或若干个单体商品组成一个小的整体的包装,亦称为个包装或小包装。销售包装的特点一般是包装件小,对包装的技术要求美观、安全、卫生、新颖、易于携带,印刷装潢要求较高。

销售包装一般随商品销售给顾客,起着直接保护商品、宣传和促进商品销售的作用。同时,也起着保护优质名牌商品以防假冒的作用。

(二)按包装材料分类 以包装材料作为分类标志,一般可分为纸板、木材、金属、塑料、玻璃和陶瓷、纤维织品、复合材料等包装。 1.纸制包装。

它是以纸与纸板为原料制成的包装。它包括纸箱、瓦楞纸箱、纸盒、纸袋、纸管、纸桶等。

在现代商品包装中,纸制包装仍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从环境保护和资源回收利用的观点来看,纸制包装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2.木制包装。 它是以木材、木材制品和人造板材(如胶合板、纤维板等)制成的包装。

主要有:木箱、木桶、胶合板箱、纤维板箱和桶、木制托盘等。 3.金属包装。

金属包装是指以黑铁皮、白铁皮、马口铁、铝箔、铝合金等制成的各种包装。主要有:金属桶、金属盒、马口铁及铝罐头盒、油罐、钢瓶等。

4.塑料包装。 塑料包装是指以人工合成树脂为主要原料的高分子材料制成的包装。

主要的塑料包装材料有聚乙烯(PE)、聚氯乙烯(PVC)、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聚酯(PET)等。塑料包装主要有:全塑箱、钙塑箱、塑料桶、塑料盒、塑料瓶、塑料袋、塑料编织袋等。

从环境保护的观点来看,应注意塑料薄膜袋、泡沫塑料盒造成的白色污染问题。 5.玻璃与陶瓷包装。

玻璃与陶瓷包装是指以硅酸盐材料玻璃与陶瓷制成的包装。这类包装主要有:玻璃瓶、玻璃罐、陶瓷罐、陶瓷瓶、陶瓷坛、陶瓷缸等。

6.纤维制品包装。 纤维制品包装是指以棉、麻、丝、毛等天然纤维和以人造纤维、合成纤维的织品制成的包装。

主要有麻袋、布袋、编织袋等。 7.复合材料包装。

复合材料包装是指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材料粘合制成的包装,亦称为复合包装。主要有纸与塑料、塑料与铝箔和纸、塑料与铝箔、塑料与木材、塑料与玻璃等材料制成的包装。

(三)商品包装按销售市场分类 商品包装可按销售市场不同而区分为内销商品包装和出口商品包装。 内销商品包装和出口商品包装所起的作用基本是相同的,但因国内外物流环境和销售市场不相同,它们之间会存在差别。

内销商品包装必须与国内物流环境和国内销售市场相适应,要符合我国的国情。出口商品包装则必须与国外物流环境和国外销售市场相适应,满足出口所在国的不同要求。

(四)商品包装按商品种类分类 商品包装可按商品种类不同而区分成建材商品包装、农牧水产品。

5.产品包装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哪些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八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6.我国法律对于食品包装有哪些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地球资源,有利于人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 包装工程”的实施,以至达到消除包装废弃物,特别是“白色污染”造成的危害,进而给人类创造一个良好的自我生存空 是之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阐明了包装术语与包装的分类,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 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附则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既适用于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也适用于其它包装资源的回收 利用与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照和引用了国家相关部分标准。

第二章 包装术语及分类 第五条 包装:本《办法》主要指回收复用的纸、木、塑料、金属、玻璃为原材料制作的各种包装容器及辅肋材料。 第六条 综合利用:指利用破损的包装和包装在加工改制后的边脚余料制成多种辅助包装材料或其它产品。

第七条 循环再生:指用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和加工改制后的下脚料为原料或掺与原料制成纸浆、 纤维板、可降解塑料、金属锭和玻璃等再生包装材料。 第八条 包装回收利用管理:指对包装回收利用及包装废弃物 处理全过程的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 回交单位:指提供回收包装的单位。 第十条 复用单位:指利用复用包装的单位。

第十一条 包装回收复用经营单位:指从事包装回收复用的组织、管理、加工、经销等工作的机构。 第十二条 包 装废弃物:指已经使用过的包装而不能再进行利用的包装物。

第十三条 包装废弃物处理:指包装废弃物在最终处理之前的中间处理(即再生利用、改制包装原材料的其它产品)、 以及包装废弃物焚烧和填埋的最终处理。 第十四条 有害包装废弃物:指能产生对人体、牲畜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及其它生物污染作用的包装废弃物。

第十五条 纸包装:指用纸或纸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各类纸包装或马铃薯浆模塑包装。 第十六条 本包装:指用 木材或胶合板、纤维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七条 塑料包装:指可降解塑料和非降解塑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八条 金属包装:指用钢、铁、铝及其它金属或合金材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九条 玻璃包装:指以玻璃为原料制成的包装。 第二十条 专用包装:指一种或一系列专供某种或某类商品使用的包装:如食品、药品等专用包装等。

第二十一条 危 险品包装:指盛装具有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感染性及其它对人体、动植物和生态环境有危害特性物 资的包装物。 第二十二条 非专用包装:指除专用包装外,能广泛使用的包装。

第二十三条 回收包装:指能回收再利用的包装。 第二十四条 复用包装:指回交给使用单位再次使用的包装,包括不加整理即可使用的包装、修复包装和改制包装。

第二十五条 修复包装:指经过修补加工方可使用的包装。 第二十六条 改制包装:指以回收的包装为主要原材料加工制作的包装。

第三章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 第二十七条 节约原则 1、各商品经营单位在销售商品后腾空或闲散的各类包装,凡能回收利用的应尽量回收利用,确定不宜继续利用时方予 废弃或作最终处理。 2、包装回收应及时,并安排一定的人员和场地进行收集、整理、送交等工作。

开启包装应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坏包装。 3、回收包装应遵循“先复用,后回炉”和“可回炉,不废弃”以及以“原物复用为主,加工改制为辅”的原则,尽量 使回收包装略经改制修复就能使用。

4、专用包装应坚持对口定点回收,非专用包装按合理运输渠道和经济区域就近回收。 5、使用包装的单位除军工 、军需、出口、供应外轮的商品以及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外,都要贯彻“先旧后新”的原则,在保证产品安全的前提 下应优先使用复用包装。

6、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为保护商品在进行适度包装的同时,应尽量减少各种包装物或各种包装容器的体积与重量, 以节约使用包装原材料。 第二十八条 安全原则。

1、复用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包装的技术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保证商品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2、复用食品包装和药品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药品法》和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3、危险品包装的回收利用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品包装和有害固体废物管理的有关标准及规定。同时,对危险品包装应 实行定向定点回收复用,未经无害处理前,不得包装其它物品,不得同普通包装混杂或出售。

4、回收复用一般包装和回收复用危险品包装的收集,堆放、运输及储存应严格分离进行。 5、危险品包装确有其回收复用价值时,应经无害处理、经检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后,方能按一般包装物使用。

危险品 包装的危险标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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