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荆州市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06日23:43:48
发布部门: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荆州市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8〕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市财政局制定的《荆州市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荆州市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200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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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监督,规范财政管理,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凡与本市财政、财务、会计事务管理相关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被监督人),均须接受财政监督。?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和权限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财政监督。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归口管理,一口对外”的原则,明确专门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财政监督工作。?
上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将其财政监督的有关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办理,也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事项直接实施监督。下级财政部门认为所监督事项重大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实施监督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财政部门决定。对财政监督的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决定。?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协调好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工作。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依法做出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
 第五条财政部门要将财政监督融入财政管理全过程之中,建立健全财政预算、执行、监督三分离的财政运行机制,加强财政内部业务信息交流和共享,加强源头监管、过程跟踪和绩效考核,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举报。财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切实为举报单位和个人保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财政监督工作人员?
 第七条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监督,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监督人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提供与财政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和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数据,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进行复制;?
 (二)可以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监督检查;?
 (三)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
 (四)实施监督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被监督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八条财政部门发现被监督人所制定的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与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应当根据职责权限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九条财政部门有权对被监督人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财政监督情况和发现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的重大问题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处理、处罚结果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工作时,应当包括有关财政监督的情况。?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规范自身管理行为。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监督时,应当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越监督职权或者监督范围;?
 (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三)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四)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擅自向被监督人作出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决定或承诺,不得发表影响监督检查工作的言论;?
 (五)与被监督人及监督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财政日常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也可以按上级要求、领导批示和群众举报,对特定事项实施专项检查或个案监督。?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依法对被监督人执行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二)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提退情况;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的征收或缴纳情况;税收手续费和代征代缴非税收入手续费以及税收退库等情况;?
 (三)预算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五)专项资金、政府外债、国债资金、国债转贷资金的使用及效益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设立、变更、撤销和使用、管理情况;?
 (七)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评审情况;?
 (八)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
 (九)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和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等机构的执业质量;?
 (十)归集、提取和使用法定公积金的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十四条各预算单位在批准的部门预算之外要求调整预算的,财政监督机构应对其调整原因进行审查核实并提交审查报告,作为领导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实施检查时,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必须由具备财政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担任组长,检查组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实施检查3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3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实施财政检查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否则被监督人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第十八条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监督人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等事项书面征求被监督人的意见。?
被监督人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被监督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的,视为无异议,并由检查组予以注明。?
 第十九条检查组一般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
检查组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财政检查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进行复核和审定,并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做出检查结论;?
 (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做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财政部门举行听证时,依照《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并按规定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和财政内部相关业务机构。?
财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依法对财政检查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四条财政检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当做好财政检查工作相关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对被监督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对拒不执行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第二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或者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违反政府采购规定,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责令改正,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十二条公司(企业)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财政部门应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公司(企业)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企业财务通则》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列支成本费用;?
(二)违法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
(三)违法进行利润分配;?
(四)违法处理国有资源;?
(五)不按规定清偿职工债务。?
 第三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财政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