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1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南宁市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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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未经我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能否向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未经我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能否向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复函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93)法民字第2号 民政部婚姻管理司:你司1991年12月24日民婚字〔1991〕60号函及转来宁波市民政局《关于美籍华人曹信宝与我公司王秀丽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答复如下:一、与中国公民结婚的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由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后,在中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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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

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经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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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次修正)

贵州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次修正)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贵州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次修正)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代表名额第四章选区划分第五章选民登记第六章选民资格审查第七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八章投票选举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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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发布部门: 浙江省民政厅 发布文号: 浙民事[2006]274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2006年12月10日,民政部在广东省中山市召开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活动总结暨命名表彰会议。会议总结了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命名表彰了第一批302个“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我省临安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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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关于解决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批转关于解决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批转关于解决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政办146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市教育局《关于解决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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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经营性婚姻介绍和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吉林省经营性婚姻介绍和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经营性婚姻介绍和婚姻登记的管理工作,规范经营性婚姻介绍和婚姻登记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婚姻介绍、婚姻登记及与其相关活动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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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决定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1月23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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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摘录)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摘录)

发布部门: 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为了贯彻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现在对于各地解决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解决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是关心职工生活,关系到调动广大职工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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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继承法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继承法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 发布文号: 驻古巴大使馆:.8月17日函悉。目前我国尚无成文的继承法。在处理有关继承案件时,是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和政府的政策。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第十四条规定“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在继承顺序上子女、配偶和缺乏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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