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集会游行示威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06日23:27:28
发布部门: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2003]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集会、游行、示威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管理,确保集会、游行、示威的健康有序进行和群众性文体活动安全保卫万无一失,现将《晋城市集会游行示威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集会游行示威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市集会、游行、示威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管理,确保集会、游行、示威的健康有序进行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安全保卫万无一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公安部关于《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凡在我市辖区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和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等,均执行本办法。
(一)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的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二)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走、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三)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四)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指在特定的时间、空间举行的有众多人员参加的有益的大型文体活动。主要包括大型演唱会、音乐会、花会、游园、体育比赛等;在影剧场(院)举办其经营范围之外的活动也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管理范围。

二、申办条件
(一)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2、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个人,必须在本市、县有常住户口,或者已登记暂住户口并居住半年以上;
3、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确定一名负责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员不得担任负责人。
(二)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有合法身份;
2、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个人必须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能资格证明、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举办活动的相应条件,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正在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不得申办。

三、主管机关
(一)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举行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在市区及跨县(市、区)举行的,由市公安局许可;在本县(市)范围内举行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许可。
(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主管机关。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主管机关是举办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三千人以下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许可;参加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由市公安局许可;跨县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由市公安局许可。

四、审批程序
(一)集会、游行、示威的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有权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2、审查和批复。公安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应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审查完毕,作出批复,并书面通知其负责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3、变更决定。公安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后,因特殊情况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但应当在申请举行之日前通知其负责人。
(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先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在举办日30日前向有权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文件:活动方案和说明;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场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证明。
2、审查和批复。公安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应当在3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批复。逾期未作批复的视为许可。
3、变更决定。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的,举办者应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重新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后,发现活动有重大安全隐患或需调整补充措施的,可以作出变更活动时间、地点或不许举办的决定。

五、现场管理
(一)集会、游行、示威的现场管理
1、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现场秩序承担全部责任,必须负责维持秩序,维持秩序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
2、公安机关对批准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应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安全保卫
1、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全部责任,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规模、内容及组织方式;(2)安全工作人员情况、数量和任务分配、识别标志;(3)场地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情况;(4)入场票证的管理、查验措施;(5)场地人员的核定容量;(6)迅速疏散人员的预备措施。
2、公安机关对批准举办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在活动举行前应对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活动场所及附属设施的安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可根据活动具体情况组织相应警力,协助维护现场秩序,指导督促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六、法律责任
(一)公安机关对集会、游行、示威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实行一票否决制,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一律不得举行。
(二)擅自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擅自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或者举行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