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06日23:46:15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2]3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促进政府系统承办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工作深入开展,提高承办工作的整体水平,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定》和几年来的实践经验,经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制定了《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一、为促进政府系统承办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工作深入开展,加快承办速度,提高承办质量,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定》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规定考核评比的范围包括:承办全国及省人大代表建议的情况;承办全国及省政协提案的情况。

三、考核内容及记分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单件考核与综合考核。
(一)单件考核是指“两会”及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主办件和会办件的考核。
1.主办件考核实行百分制,包括办理速度、答复质量及办理结果,逐项记分(附件1)。
办理速度(20分):按规定期限(“两会”期间的建议、提案自闭会之日起3个月,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办理答复的,或因特殊情况,经同意可以延长期限的,记20分。超过规定期限的不记分。
答复质量(50分):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符合实际情况的,记25分;答复格式规范的,记15分;答复件整洁,文字精炼,表述准确,说明充分,用语诚恳的,记10分。达不到要求的不记分。
办理结果(30分),区别四种情况分别记分: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得到解决和基本解决的(A),记30分;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B),记25分;问题确实无法解决,但认真地向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或委员作了说明解释,并且反馈意见表示满意的(C、D),记25分;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或退回重办后仍不满意的,记15分或以下分数。
2.会办件考核包括办理速度和会办质量,考核实行百分制,逐项记分(附件2)。
办理速度(30分):会办单位自交办任务后40日内将会办意见提供给有关单位的,记30分。超过规定期限的不记分。
会办质量(70分):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符合实际情况的,记35分;办文格式规范的,记15分;会办意见内容全面具体,文字精炼,表述准确的,记20分。达不到要求的不记分。
3.在对主办件、会办件逐件考核记分的基础上,计算出各承办单位的平均分数,作为评比的主要依据。
(二)综合考核(附件3)。
对属于下列情况的,在单位平均分数的基础上增减相应分数:
1.领导重视、制度健全、承办工作网络化、有专人负责、成绩突出的,增记1-3分。
2.根据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或委员通过《征询意见表》反馈的意见,按每个承办单位计算。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96%以上的,增记3分。
3.以电话、书信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与领衔代表、委员沟通联系,联系率占办理件数100%的,增记3分。
4.开展重点建议提案走访活动。承办建议提案合计不足10件的走访90%以上,承办10-49件的走访50%以上,承办50件以上的走访30%以上,增记1-3分。
5.办理建议提案会计20件以上的,增记1-2分。
6.解决量大或重要问题效果显著的,增记1-2分。
7.对多年提出的建议提案,当年得到妥善解决的,增记2分。
8.受到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书面表扬的,增记2分。计分按表扬次数累加。
9.收到建议、提案后,如不属其职责范围,却不在7天内送回省政府办公厅(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办公厅(委员提案)并说明理由,延误办理时间的,或径自转给其他单位办理的,扣减1-3分。
10.因承办工作搞得不好,或对代表、委员态度恶劣,致使代表、委员强烈不满,或造成较严重不良影响的,扣减1-3分。
11.办理建议提案合计5件以上的单位,在办理工作结束一个月内,向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报送书面总结。不按时报送的扣减3分。

四、评比、表彰
(一)评比工作分两个步骤进行。
1.预评。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主管部门在对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答复进行记分,并对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省政协主管部门考核政协提案),按照考核标准进行预评。预评意见作为联评的主要参考依据。
2.联评。每年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政协主管部门共同审核评比结果,按评比得分确定当年代、良、中、差单位(105分以上的为优,95-104分的为良,75-94分的为中,75分以下的为差)。
(二)省政府办公厅每年通报联评结果,对先进承办单位给予表扬,对差的进行批评。同时每年从获得先进承办的单位中评出优秀承办个人,数额占先进承办单位的30%。先进承办单位和优秀承办个人每3年(其间两次考核为优秀)进行一次表彰。
本办法自2002年度起施行。

附件:
1.主办建议、提案考核记分表(附表略)
2.会办建议、提案考核记分表(附表略)
3.承办建议、提案综合考核记分表(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