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2020年07月14日13:35:28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党[1998]8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十五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坚定不移地推进建设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领导集体和领导个人对党风廉政工作应负的责任,保证名项工作落到实处,努力取得新成效,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精神,结合建设部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用党的十五大精神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大力度,务求实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从部机关和领导干部抓起;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以反腐败的成果和清正廉洁的风气,促进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格局;坚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格局,做到全党动手,齐抓共管,突出重点,巩固成果,全面推进。

 

第二章 领导机制

    第三条 部党组对部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并对建设系统的反腐倡廉工作进行指导。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部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协助党组抓好工作。


    第四条 部党组书记负责管好党组成员,并对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面负责;部党组成员要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管好分管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并经常督促、检查、指导分管单位及其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五条 部机关各司局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党政一把手,既要管好本单位班子成员,又要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副职领导干部要协助正职并负责管好分管处、室(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各级领导干部遵守政治纪律方面的要求,把“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落到实处,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维护中央的权威,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


    第七条 及时传达宣传并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监察部、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有关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认真抓好本单位或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八条 贯彻“教育为主,预防为主”的方针。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认真抓好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教育,以及遵纪守法、反腐倡廉教育等,引导全体党员、干部和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强化廉洁从政、依法经营意识,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第九条 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级领导干部都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等重要法律法规,按照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管好身边工作人员;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带头树立好的家风;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负起领导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条 严肃查处违反违纪案件。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办案,秉公执纪。要及时指导案件查处,排除办案阻力,改善办案工作条件,保证办案经费。要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办案的原则,推行办案工作责任制,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


    第十一条 切实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认真贯彻条块结合,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结合部门、行业实际,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认真纠正;继续推行公开办事制度、民主评议行风制度、规范化服务和社会服务承诺制,村立先进典型,不断巩固纠风成果,防止反弹。


    第十二条 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既要狠抓治标,坚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又要加大治本力度,从源头上抓起。各单位要联系实际,结合业务管理,针对容易发生腐败的薄弱环节,制定防范措施和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防范领导干部滥用职权的监督机制,落实加强党内监督五项制度及其实施办法,特别要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进一步推进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完善功能,健全法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其监督、管理和服务职能。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制度,严格管理,加强监督。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作及其他特殊工程外,工程建设项目都要实行业主负责制、监理制、公开招标投标,不准转包。大力推进建筑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建设。结合《建筑法》的实施,不断完善、健全有形建筑市场。
还要结合《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实施,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薄弱环节,采取措施,建章立制,防范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关联法规: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班子都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两次。要切实摆正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关系,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工作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第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规定过好双重民主生活,每年必须按时参加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会前,要作充分准备,由党委和党支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如实反馈给本人。部领导要有重点地参加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要经常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汇报,分析形势,研究对策,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本单位发生的违反违纪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上级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由部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和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查办案件工作,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机关纪委负责;纠正建设系统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由部纠风办负责,有关司局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压缩会议、整顿会风、严格控制庆典活动和检查评比、登记处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品等工作,由办公厅负责。


    第十九条 受理领导干部申报收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等项工作,由人事司负责。


    第二十条 清理、清查“小金库”工作,由驻部审计局和计财司负责。清理预算外资金、监督检查收费项目执行情况和控制直属企事业单位超标准购车工作,由计财司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向职代会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由部机关工会和驻部监察局负责。


    第二十一条 压缩、制止不必要的出国团组的工作由外事司、人事司和机关党委负责。


    第二十二条 清理、清查部机关领导干部住房、建房、购房、装修住房中的问题,由机关服务中心,办公厅和机关党委负责。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要作为经常性的工作长期抓下去。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及城市规划、勘察设计等行业性的执法监察和执法检查,由体改法规司、各专业司局和驻部监察局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司局要按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专项治理工作。清理、检查工作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对清理出来的问题,各分工单位要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和解决办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部党组要定期会商工作,沟通信息,明确任务,研究对策,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部办公厅、直属机关党委、纪委、人事司和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审计局也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分析形势,分工协作,提出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及时反馈,当好参谋;要注意发现清正廉洁,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也典型,进行总结宣传,树立榜样;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进。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坚持定期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制度。根据部党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妥善安排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抽查和检查工作。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可结合领导班子考核和年度工作总结进行,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检查情况及时报告部党组。


    第二十八条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机关党委、纪委要对各单位领导干部执行本《暂行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认真执行本《暂行规定》,积极主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领导干部和单位,要建议部党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认真执行本《暂行规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落实,导致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要按照中央纪委的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部直属各单位党组织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贯彻执行本《暂行规定》的具体办法,并报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部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备案。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