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意见

2020年07月06日23:38:00
发布部门: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
发布文号: 宁党发[2000]4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极端重要性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体现了我们国家的性质,既能保障全体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有利于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保证国家政权机关分工协作、合理高效地组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全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认真履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为保障和促进我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我国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必须坚持和完善这个根本政治制度,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这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人民民主具有决定意义。”必须进一步明确,人大工作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是推进我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区的迫切需要,是更好地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全区各级党委要从事关宁夏各项事业兴衰成败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人大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关心人大的建设,支持人大工作,研究解决人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

 

二、切实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
(三)法律法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各级党政机关都有支持配合国家与地方立法的义务。认真贯彻《立法法》,推进我区立法工作法制化。自治区党委和银川市委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报送的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或重大立法项目的请示,要进行认真研究,及时批复,督促落实,做到立法同改革与发展重大决策的紧密结合。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银川市人大及其常委要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进一步增强立法的计划性和主动性,完善立法机制,严格立法程序,坚持群众路线,逐步建立健全立法论证、听证制度,推进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要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民族地区立法的特点与规律,更好地行宪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制定出具有民族区域自治特点的地方性法规。各级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有关部门,都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人大常委会做好地方立法工作,严格执行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财政部门应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年度立法计划,按一定标准划拨立法专项经费。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宁夏日报》及有关新闻媒体应在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四)各级党委重视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帮助解决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探索和改进监督方式,完善监督机制,运用法律赋予的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撤职等监督手段,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要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机关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依法进行处理,促进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落实,维护法律的尊严;要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确保计划、预算执行的严肃性;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干部应在任期内向人大常委会述职并接受评议;要及时监督和查处选举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办事。各级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评议等活动,要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虚心听取意见,努力改进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能的水平。要处理好监督和支持的关系,积极支持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
(五)各级党委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对涉及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各级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应按照法律程序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
(六)各级党委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改进和完善任免工作。向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推荐的需要选举或任免的各级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国家政权机关的其他重要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决定推荐之前一般要征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党委作出推荐决定后,应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举行会议前事先通知并将有关材料送交人大常委会党组,同时加以说明。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积极贯彻党委的意图,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干部,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对确需调整的干部,必须严格按法律程序办理。
(七)各级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要积极为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创造条件,切实保障各级人大代表更好地发挥作用。进一步改进人代会议案和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办理工作反馈制度,努力提高办理质量。人大代表在执行职务时,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大代表所在单位应提供便利条件。对妨碍代表执行职务或侵犯代表权利的事件,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八)各级党委要重视依法治区工作,研究解决依法治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各项事业的法制化。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依法治区的决定、决议和规划,研究制定依法治区的具体规划或措施,并认真加以落实。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依法治区工作的经常性监督检查。

 

三、切实关心、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搞好自身建设
(九)各级党委要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切实加强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建设。要逐步提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比例,改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提高整体素质,要重视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建设,将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的编制单列,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与其所承担的工作相适应。各级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学宪法法律知识、市场经济基本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基础知识,不断提高理论修养和业务水平,进一步振奋精神,改进作风,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反映人民呼声,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建立健全联系代表制度、向代表通报重大事项制度、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等,组织代表参加有关的重要活动,改进代表活动方式,丰富活动内容。
(十)县乡两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领导,保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责、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乡、镇人大主席团应依法配置主席和副主席(主席或副主席只设一名专职人员)。
(十一)各级党委要把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的配备、培养、选拔和使用纳入党政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进一步关心和重视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的成长。要有计划地开展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与其他党政机关干部的双向交流,进一步增强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活力。
(十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改善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条件。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各项经费给予保证,对经常性支出经费应列入预算,专项经费给予支持。各级财政应按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对代表的活动经费给予保证。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十三)各级党委要建立健全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制度。要把人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汇报,及时协调解决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职权时遇到的问题,研究改进和加强人大工作的措施,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每年至少专门听取一次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工作汇报,了解掌握人大工作情况,研究解决人大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每届任期内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研究部署人大工作。要切实关心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建设和工作机构建设,帮助解决人大工作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创造更好的条件。
(十四)各级党委要加强对人大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书记或一名副书记联系人大工作。不是党委常委(乡、镇党委委员)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乡、镇人大主席)可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乡、镇党委会议)和其他有关的重要会议,以进一步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组织领导,便于人大常委会更好地按照同级党委的意图开展工作。
(十五)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广大党员、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的学习,不断深化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理论作为干部培训的必设课程,列入教学计划。各级组织、人事等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与其职位相适应的必备法律知识的培训与考核。
(十六)各级宣传部门要按照中央宣传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传报道的意见》,把人大宣传工作作为党的宣传思想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和重要内容,纳入整体工作计划,制订具体措施,认真组织落实。各新闻媒体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对民主法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力度,深化宣传主题,提高宣传效果。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及有关重大活动,应及时宣传报道,更好地发挥舆论工具在推进我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在积极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自身的宣传工作,宣传经费财政应予适当补贴。
(十七)各级人大常委会和理论工作部门,要不断总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实践经验,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深入开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政策研究和工作研究,不断探索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民主政治建设的特点与规律,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实践,促进我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的向前发展。
(十八)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人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必须事先报请同级党委原则同意。要善于把党对国家事务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委始终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要自觉坚持向本级党委的请示报告制度,主动向党委汇报工作,听取党委的意见,始终把人大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领导,重视做好各级人大常委会及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教育和监督在人大工作岗位上的每一位党员,自觉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章的规定以及自治区党委的要求开展工作,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十九)全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神圣职责,处在民主法制建设的第一线,对推进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负有重要责任。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级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都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大胆实践,勇于探索,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加强和改进自己的工作,不断开创全区人大工作的新局面。
(二十)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并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自治区党委将在适应时候对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