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被拐卖或失踪儿童查找工作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

2020年07月06日23:28:44
发布部门: 公安部、全国妇联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妇联: 
近几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深入开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的斗争,特别注重了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活动,解救了一批被拐卖的儿童,严惩了人贩子、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拥护和称赞。当前,拐卖儿童犯罪活动虽经严厉打击,但仍然十分突出,1993年全国被拐卖的儿童有1877名,累计还有1824名待解救,2571名失踪儿童待查找。据分析,失踪的儿童中,多数已被人贩子拐卖,有的甚至被犯罪分子杀害。儿童被拐卖或失踪,对其亲属、家庭和社会的影响十分严重。受害者的亲属为了寻找孩子,变卖家产,精神失常,甚至含恨去世;有的受害者的亲属由于长期找不到孩子,开始异地串联,联合上访。同时,拐卖儿童案件不断发生,直接危害儿童身心健康,严重影响广大群众的安全感,影响社会的安定。为此,各地公安机关和妇联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积极查找被拐卖或失踪儿童。 
一、要认真受理、下大力侦破拐卖儿童案件。 各地公安机关受理群众申报、举报拐卖儿童或儿童失踪案件时,要热情接待,问明情况,做好笔录,及时开展调查访问,尽快查清儿童被拐卖或失踪前后的情况,认真分析,从中发现和扩大线索。对于认定属于拐卖儿童或其他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要组织专门力量快侦快破;性质不明、线索不清的失踪儿童案件,也要有专人掌握情况,结合日常工作,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查找其下落。对于历年未破的拐卖儿童和儿童失踪案件,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力争发现新的破案线索,并逐案落实工作措施。对抓获的人贩子,要深挖其犯罪同伙,查清其犯罪活动情况,扩大战果。对在公共场所拐骗儿童或使用暴力、威胁、麻醉等手段劫持绑架儿童的人贩子、盗抢婴幼儿的犯罪分子以及拐卖儿童的惯犯、累犯、团伙首犯和骨干分子,要商请有关部门依法从重惩处。 
二、要加强对来历不明儿童的核查工作。 各地公安机关特别是农村派出所,要把发现与核查来历不明的儿童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结合日常户口管理等项工作,及时发现并尽快查清他们的来源。基层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联系千家万户的优势,积极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被拐卖的儿童,要按照1988年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解救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88]公发23号文件)的规定,逐个落实解救措施,使他们早日与家人团聚。对一时查不到其亲生父母的,有条件的地方应先行解救,再进一步核查;没有条件的地方,可责令买主继续抚养。在继续抚养期间,买主将儿童转移隐藏、转卖他人或虐待儿童的,要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要进一步加强通报协查工作。 各地公安机关要及时交流信息,通报失踪儿童和来历不明儿童的情况。对于涉及被拐卖或失踪儿童的线索,要指派专人负责,逐件核实,及时回复协查单位。接此通知后,各地公安机关要对近几年失踪和被拐卖后下落不明的儿童进行一次清理,按照公安部五局《关于印发<被拐卖和失踪儿童情况登记表>的通知》(公刑[1992]1145号)的要求,逐人填表,逐级上报,由公安部汇编成册印发各地协查。 
四、依靠党委、政府,搞好综合治理。 各级公安机关、妇联要进一步加强对打击拐卖儿童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经常过问,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动员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依靠党委、政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要结合本地实际,适时组织开展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专项斗争。要搞好宣传工作,教育群众自觉抵制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积极参与“打拐”斗争。对于典型案例、先进经验、群众参与打拐斗争的先进事迹以及公开处理人贩子的场面,要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以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对群众提供线索破获拐卖儿童案件的,要给予适当奖励。在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的重点地区,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斗争;在问题严重的重点乡、镇,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多种措施,进行重点治理。 
五、认真搞好被拐卖和失踪儿童亲属的工作。 要向他们讲明党和政府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的决心,理解和体谅他们的处境,积极帮助他们找回孩子。对一时无法找到的,要向其说明情况,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