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创建规范化司法所活动的意见

2020年07月22日16:58:31
发布部门: 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文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决定在全省开展创建规范化司法所活动,具体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积极推进司法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活跃司法所工作,充分履行职能,提升司法所整体工作效能,为服务省委“两创”总战略和服务保障民生做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工作目标是:从2009年开始,用3年左右时间,使全省司法所基本达到组织机构正规化、干部队伍专业化、业务工作效能化、所务管理制度化、基础设施标准化,建立起综合配套、运转协调的司法所管理和运行机制,全面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
三、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
(一)组织机构正规化
1.司法所应当为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条件暂不具备的,可作为乡镇(街道)内设机构。
司法所按行政区划单独设置,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设一个司法所。根据工作需要,可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旅游区、大型集贸市场等特定区域设置司法所。
各地建立的乡镇(街道)司法行政组织机构统一称为司法所,全称为“××县(市、区)司法局××(司法所机构所在地地名)司法所”;属乡镇(街道)内设机构的,全称为“××县(市、区)××乡镇(街道)司法所”。
2.加强对司法行政专项编制的管理,用足用好现有编制,精简县(市、区)司法局机关工作人员,清理2000年以来国办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脱钩改制及其他部门借用的司法行政专项编制,充实到司法所,保证工作需要。
3.司法所实行县(市、区)司法局与乡镇(街道)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司法所长的任免、调动,司法局应征求乡镇(街道)党委的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二)干部队伍专业化
1.司法所应当由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应具有司法行政专项编制身份,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具备一定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新任命的司法所长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相当学历。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国家公务员条件,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
2.凡有3名以上中共党员的司法所应当建立党支部,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切实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具备建立党支部条件的,要明确党员的隶属关系。党组织应当纳入所在乡镇(街道)党委管理。
3.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大力开展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司法所长的培训以市级司法局为主,司法所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以县级司法局为主。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一次,时间不少于一周。
4.新任命司法所所长和新录用司法所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用人标准、考录程序和审核、审批、任免权限等有关规定办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对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并征求当地党委、政府的意见。对不称职人员,要及时报请组织、人事部门予以调整;对违法违纪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维护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的良好形象。
(三)基础设施标准化
1.按照《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要求,落实司法所业务用房和与业务密切相关的办公装备,以满足司法所履行各项职能的需要。业务用房包括办公室、调解室、接待室(法律服务室)、谈话教育室、档案资料库等;办公装备主要包括电话、电脑、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数码相机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等。
2.按照《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浙财政字(2008)75号)要求,把司法所日常办公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四)业务工作效能化
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为促进发展、改善民生、维护稳定、构建和谐服务。司法所主要承担九项职能:
1.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巩固、完善调解网络,加强调解员业务培训;定期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调解程序符合规定,案卷材料完整,装订规范。
2.做好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工作制度完善,社区服刑人员的交接、管理、教育、考察、解除等环节合法规范;工作措施得力、方法科学,矫正效果良好;工作资料完备,档案管理规范。
3.按照“衔接工作规范化、帮教工作社会化、安置工作市场化、管理工作信息化”要求,规范衔接登记,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归正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加强对归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帮助、教育和扶助,充分掌握辖区内归正人员的底数和现实表现,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归正人员重新违法犯罪。
4.协助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规范开展业务;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积极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引导、组织律基层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5.协助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抓好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建设,大力做好普法工作。
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为村(社区、居)依法自治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和服务;为辖区企事业单位的重大经营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和服务。
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及时向基层党委、政府提供对策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建立防止社会矛盾纠纷激化和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通过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等途径参与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8.参与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平安乡镇(街道)”、“民主法制村(社区、居)”创建工作。
9.认真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所务管理制度化
1.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定期开展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2.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传达学习上级精神,研究司法所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对策措施,部署工作任务。
3.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制度。按照要求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特殊时期、重点区域适时组织专项排查,认真分析研判排查结果,及时上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县(市、区)司法局。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调处。
4.首办责任人制度。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到调处申请后,第一接待人负有调处职责,耐心询问情况,做好记录和调解工作。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时,应及时报告所长,由所长指定有关人员进行调处。
5.岗位目标管理制度。司法所长、工作人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根据职责范围、工作标准和要求,定期开展考核评比。
6.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定期向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报告工作,遇重大疑难纠纷及其他重大问题随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记录。
7.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按要求做好各项业务登记工作,定期统计上报有关业务数据;建立各项业务档案,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8.办事公开制度。在醒目位置悬挂或摆放司法所职责、分工示意图表、工作纪律、廉政制度、工作人员照片等,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9.其他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其他各项制度。
四、创建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是根据当前司法行政工作形势、任务和司法所建设现状提出的进一步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和抓手,根本目的是在近年来司法所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把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提高到一个更高的层次,确保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符合时代的需求、社会的需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这项活动,从长远的思路,高标准、严要求地组织好创建活动,确保创建活动的顺利进行及目标的圆满实现。为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省厅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创建工作指导协调、检查评定等工作。各市、县(市、区)司法局也要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的的创建领导小组,落实创建责任,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开展。
(二)加强沟通,争取支持。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是一项涉及司法所组织、队伍、业务和基础设施的全面建设过程,单靠司法行政机关一家往往难以取得实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汇报和协调,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司法所编制、职级、人员待遇、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重视和支持,努力为创建活动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创建规范化司法所活动,不是一项一蹴而就的工作。各地要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制定创建规划,分步分批开展创建活动。对列为创建目标的司法所,要咬住目标,集中全力予以指导帮助,及时解决创建活动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整体水平。对列为后续创建的司法所,要及早谋划,积极创造创建条件,为尽快达到创建目标打好基础。同时,要及时总结创建活动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挖掘、培育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路作用,以点带面,全面推动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五、考评办法
(一)申报程序。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时间暂定三年,从2009年起至2011年止。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采取县(市、区)司法局申报、市司法局审核、省司法厅考核评定的方式进行。申报考评工作在每年的第四季度进行,各市司法局应在每年的11月底之前完成申报工作。鉴于今年是开展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创建工作的第一年,申报工作的截止时间延长至12月10日。
省级规范化司法所考评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县(市、区)司法局在申报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前,应当充分听取该司法所所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辖区内群众以及调解组织的意见;市司法局在审核时,应当充分听取该司法所所在县(市、区)政法委、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省司法厅考评省级规范化司法所时,将在浙江省司法厅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评定标准。根据《省级规范化司法所考评细则》,考评得分不低于90分的司法所,由省司法厅厅命名为“浙江省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命名后发现在申报、考评过程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的,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撤销命名。对“省级规范化司法所”每两年复查一次,不再符合“浙江省省级规范化司法所”条件的,予以取消。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