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落实情况调查的通知

2020年07月21日12:09:03
发布部门: 福建省司法厅
发布文号: 闽司[2009]217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不含厦门):
我省《关于实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闽财行(2009)2号)已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下发各基层司法行政单位,现就开展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落实情况调查的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认真开展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情况统计调查,是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9)32号)文件精神具体措施,是科学合理地建立我省分项目、分区域、分部门的政法机关分类保障机制的基础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时完成调查工作。省厅将根据调查情况,适时组织人员进行检查。
二、真实、准确填报调查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据2008年决算及2009年度预算数据填报调查表,并认真核对,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如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决算报表不包括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司法所)收入、支出数,请按年度决算报表填列,司法所收入、支出部分在备注栏中文字说明。
三、各县(市、区)司法局填报表格必须在2009年9月30日前提交市级司法局审核汇总;各设区市司法局必须于2009年10月15日前提交省厅计财装备处。
省司法厅财务装备处(联系人及方式:陈锋,13509329643;0591-83726257.邮箱:yunfyang123@163.com)。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附件:2008年度决算(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