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城市规划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8件规章的决定

2020年07月25日12:28:08
发布部门: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城市规划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8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 年12 月6 日十四届市政府第1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徐唐先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城市规划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8件规章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如下8 件规章:
一、《海口市城市规划监察行政处罚办法》(1995 年8月7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4 号发布)
二、《海口市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暂行规定》(1995 年8月7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5 号发布)
三、《海口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1995 年12月18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 号发布)
四、《海口市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1997 年7 月23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7 号发布)
五、《海口市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1999 年10 月24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 号发布)
六、《海口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1999 年10 月24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 号发布,2000 年1 月24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9 号修正,2004 年3月18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41 号再次修正)
七、《海口市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 年6 月12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6 号发布)
八、《海口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2003 年1 月20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3 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