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0年07月21日14:55:59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4号

《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13届2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张广宁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政府第13届28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35件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www.gz.gov.cn/vfs/content/newcontent.jsp?contentId=531899&catId=4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