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0年07月07日03:24:22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设部令第164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