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农村税费改革的两件规章的决定(草案)》征

2020年07月24日19:16:30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为了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发扬民主,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现将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拟订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农村税费改革的两件规章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上网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于6月25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省政府法制办。
   电子邮箱:qinshaojun@ynnic.gov.cn;yunan@chinalaw.gov.cn
   联系电话:0871-3624892(传真);邮政编码:650021。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农村税费改革的两件规章的决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了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止2005年5月31日现行有效的涉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内容与农村税费改革不相适应的两件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云南省基础教育分级管理暂行规定》(云政发(1990)195号)第五条第(三)项中:“征收乡(镇)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删除;第六条第(三)项中:“按乡(镇)政府的规定征收、筹集教育经费和民办教师报酬”的规定删除。
   二、《云南省扫除文盲工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号)第 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农村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按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农村扫除文盲教育”的规定删除。
   本决定自2005年   月    日起施行。上述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农村税费改革的两件规章的决定(草案)
条文对照和修改理由
   一、《云南省基础教育分级管理暂行规定》(云政发(1990)195号)第五条第(三)项中“征收乡(镇)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删除;第六条第(三)项中“按乡(镇)政府的规定征收、筹集教育经费和民办教师报酬”的规定删除。
   1、条文原文:
   五、乡(镇)的主要职责
   (三)根据上级政府的规定,分配、管理和监督使用教育经费;征收乡(镇)教育费附加,以及进行广泛社会动员,多方筹措办学资金;统筹负责乡(镇)初中、职业初中、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的校舍修建,落实学校劳动基地,组织改善全乡(镇)的办学条件。
   六、村的主要职责
   (三)动员和组织本村群众办好学校,按乡(镇)政府的规定征收、筹集教育经费附加和民办教师报酬;负责本村小学、幼儿园的校舍修建,改善办学条件。
   2、修改理由:国家已明确规定取消农村教育费附加。此外,民办教师问题已按国家“关、转、招、辞、退”的方针予以解决,且按现在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教师工资已上收县管。因此,应当删去乡(镇)、村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的职责以及村筹集民办教师报酬的职责的规定。
   二、《云南省扫除文盲工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号)第 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农村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按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农村扫除文盲教育”的规定删除。
   1、条文原文: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农村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按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农村扫除文盲教育,城市教育事业费附加,应当安排一部分用于扫除文盲教育。
   2、修改理由:国家已明确规定取消农村教育费附加。因此,应当删去有关农村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按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农村扫除文盲教育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