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关于禁止

2020年07月17日10:38:49
发布部门: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布文号: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关于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奶瓶的公告

 4,4′-二羟基二苯基丙烷(bisphenol a,又称双酚a 或bpa)是聚碳酸酯、环氧树脂等多种高分子材料的原料,这些高分子材料被广泛用于生产化工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如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双酚a可通过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迁移至食品中,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规定了其迁移量。科学研究表明,食品相关产品中迁移的双酚a极其微量,尚未发现双酚a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鉴于婴幼儿属于敏感人群,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护婴幼儿健康,现决定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奶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6月1日起,禁止生产聚碳酸酯婴幼儿奶瓶和其他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自2011年9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聚碳酸酯婴幼儿奶瓶和其他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由生产企业或进口商负责召回。

二、双酚a允许用于生产除婴幼儿奶瓶以外的其他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涂料,其迁移量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限量。

三、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生产企业要按照本公告要求依法组织生产经营,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四、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婴幼儿奶瓶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违法行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