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本溪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

2020年07月15日17:57:39
发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布文号: 本政办发[2011]58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本溪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2011年本溪市医药卫生体制

改革主要工作安排

 为深化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任务责任书》和《中共本溪市委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本委发〔2009〕21号)精神,现就2011年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953万人,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数达到638万人,参保率达到9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315万人,参保率达到92%。此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人数473万人,参合率91%以上。(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2.积极推进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促进失业人员参保。(市人社局负责)

3.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

4.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巩固新农合门诊统筹,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积极探索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5.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确保所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6.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新农合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市卫生局负责)

7.加大对困难群体救助力度。资助困难人群参保,资助范围包括城乡低保及边缘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边缘对象即低收入的家庭涵盖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开展不分病种的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达到50%以上;扩大开展特重大疾病救助试点,探索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医疗救助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捐款,拓宽筹资渠道。(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8.加强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9.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10.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处罚力度。(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11.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实现市级统筹。力争成立市级新农合管理中心,提高城区统筹层次,逐步实现实行市级统筹;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编委办负责)

12.进一步完善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市域内就诊即时结报。(市卫生局负责)

13.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将所有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全部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2.有条件的县(区)在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全面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鼓励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落实对村医的补助和扶持政策。(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3.落实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完善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补充药品目录,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负责)

4.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实行招标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采购机构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授权或委托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执行,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结算机制,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5.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6.继续通过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给予奖励补助,并与县(区)进展及成效挂钩。(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7.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县(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市编委办负责)

8.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定编定岗,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竟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竟聘上岗,结合实际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

9.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完成农村三级卫生服务体系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使两县各有1所县级医院达到二甲水平、并有2所达标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每个街道都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2.为乡镇卫生院招收定向免费医学学生。安排2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加大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招聘力度。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培训医疗卫生人员;继续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人员培训。(市卫生局负责)

3.建设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认真组织实施,按时竣工投入使用。完善和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从体制上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不足的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4.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务,必须累计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满1年。(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

5.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巡回医疗。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全科医生团队,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6.市内三级医院重点对口支援县级医院,二级医院重点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重点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同时安排基层医疗机构骨干人员到对口支援医疗机构进修学习一年。(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

7.大力推行院长(主任)负责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推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运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规范基层用药和医疗行为,控制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市卫生局负责)

8.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力争达到25%。(市卫生局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拓展和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人群,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25元。(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2.完善并严格执行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操作规范和考核办法,提高服务水平。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50%左右。进一步提高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做好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65岁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体格检查。高血压、糖尿病管理人数分别提高到7万人、3万人以上,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市卫生局负责)

3.开设网络健康宣传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普及健康知识。进一步完善基层健康宣传网络。积极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全民健康素质。(市卫生局负责)

4.全市统一实行住院分娩定点机构出院垫付、按时结报制度;加强农村孕妇孕中期免费超声筛查和宫颈检查项目的阳性病例的信息收集和汇总工作,加强项目实施效果评价。(市卫生局负责)

5.在前两年基础上,再完成适龄妇女乳腺癌检查2000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继续开展农村生育妇女免费补服叶酸;继续实施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阻断项目。(市卫生局负责)

6.为50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市卫生局负责)

7.完成7000户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任务。(市爱卫委负责)

8.启动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和县级急救中心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负责)

9.落实传染病医院、鼠防机构、血防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五、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1.着力提高县级医院服务能力,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0号)精神,全面推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重点推进县级医院综合改革。(市卫生局负责)

2.继续开展“百名医师支援基层卫生工程”,重点支援基层机构的人才培养和能力建设,提高基层单位医疗技术水平。巩固深化市中心医院帮扶桓仁县医院工作,建立与桓仁县医院的远程会诊医疗系统。(市卫生局负责)

3.引导有资历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服务模式。组建医疗小分队,为边远地区提供巡回医疗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4.继续推进医疗资源整合。巩固市红十字会医院与高台子卫生院、市第一医院与火连寨卫生院的托管工作。推进市中医院与桓仁县中医院、市第一医院与高新区医院、市铁路医院与下马塘卫生院进行纵向整合,以及市金山医院与市铁路医院医疗资源横向整合。(市卫生局负责)

5.在原来三级医院推行的电话预约挂号基础上,开展医院网络预约挂号,试点慢性病预约住院服务和二级医院患者出院后跟踪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6.优化门诊诊疗流程,实行错峰、分时段诊疗,全面推广叫号服务,合并挂号、收费、取药等服务窗口,简化就医手续,缩短群众等候时间,推行双休日和节假日门诊。(市卫生局负责)

7.扩大“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试点病房,加强督导检查。(市卫生局负责)

8.开展第二批临床路径试点病种,推行电子病例,加快医院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行为管理。(市卫生局负责)

9.制定并落实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对医疗、用药行为全过程追踪监管,鼓励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完善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管理、采购和价格等政策,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降低检查费用;逐步推开植(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加大对开“大处方”行为的查处力度。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开展按病种等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市卫生局负责)

10.加强对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的监管。对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检查,规范各项制度落实;强化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坚决治理商业贿赂,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健全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市卫生局、市监察局负责)

11.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积极开展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鼓励卫生技术人才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市卫生局负责)

12.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市卫生局负责)

13.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在符合区域性规划和设置规划的基础上,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普通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医疗机构。(市卫生局负责)

六、保障措施

1.建立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体系,将医改实施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医改任务完成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亲自抓,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层层落实。建立包保责任制,县(区)政府按一人一院(中心)要求派出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各县、区政府负责)

2.根据2011年医改任务,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建立政府投入长效机制,重点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综合改革顺利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要按确定的任务和进度尽早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善政府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将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安排挂钩。(各级财政部门负责)

3.加强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严格执行按月通报、按季考核、全年评估的绩效考核机制;并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布医改的进展情况和阶段成果,提高各方参与和推进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各级医改办负责)

4.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公布医改进展,主动接受各界对医改工作的监督;组织新闻媒体集中宣传全市医改工作,让百姓走近医改,切身了解医改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为深化医改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市委宣传部、市医改办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