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2011年上海市职业(放射)卫生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16日14:38:38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做好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诊疗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和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等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要求,我局制定了《2011年上海市职业(放射)卫生监督工作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2011年上海市职业(放射)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为做好本市职业病防治和放射诊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要求,推进《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实施,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含放射防护,下同)、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等工作,进一步增强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视,提高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通过开展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的监督检查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对放射诊疗防护的管理,落实其主体责任,切实维护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以及公众的健康权益。

二、工作内容

(一)依法规范职业(放射)卫生许可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做好本市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医师的发证管理工作,做好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证管理工作,组织放射诊疗机构按期校验,督促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放射诊疗机构及时办理变更许可事项。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及时组织更新《上海卫生监督综合应用平台》中的有关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医师、放射诊疗机构的信息。

(二)组织各类单位依法开展自查

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本市有关职责分工文件的要求,制定各类单位自查表,组织其开展自查,自查覆盖率要达到100%。区县卫生局负责组织辖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开展自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开展自查。

(三)组织对各类单位的监督检查

1、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

各区县卫生局要掌握辖区,负责组织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开展情况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的监督检查。

职业健康监护开展情况重点检查用人单位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情况、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情况、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情况、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职业健康检查开展情况、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与所从事工作的相关性、发生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病人及时报告情况、对患有职业禁忌证人员的调离情况、对职业病病人妥善处理情况等,并填报附件1-3。

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重点检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的落实情况,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填报附件4,数据统计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

2、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区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对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的监督检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要监督检查机构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放射防护)检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重点检查机构是否依法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人员、仪器、设备是否满足工作要求,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系统使用情况等,并填写附件5、7-9。

3、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

区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对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是否依法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工作程序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出具的报告是否规范,是否依法履行职业病报告等法定义务,有关档案是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等,并填写附件5、9。

4、对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各区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对辖区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情况、机构和人员是否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放射诊疗项目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许可变更事项、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设备检测情况、工作人员培训情况和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工作人员及受检者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设置警示标志情况等并填写附件6,8-9。

(四)组织开展职业(放射)卫生专项工作

1、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

各区县卫生局要根据我局《关于下发?上海市重点职业病监测技术方案?的通知》(沪卫监督[2010]53号)要求,组织开展本市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2、组织对放射诊疗防护情况的全面摸底调查

根据卫生部的要求,各区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辖区放射诊疗单位的摸底调查工作,要了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放射工作人员、设备等情况,覆盖率要达到100%。各区县卫生局要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做好调查表的书面填报工作,并指定卫生监督员专职负责数据的网上填报工作,确保拥有放射诊疗设备的每家医疗机构及每台诊疗设备的信息填报都真实、完整。具体调查内容见附件10。填报时,如有超出卫生部规定的附件10表格栏目的,请在辖区总结中用文字或者表格具体说明。

(五)组织做好职业病鉴定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组织协调职业病鉴定机构做好本市职业病鉴定工作。市区两级职业病鉴定机构要进一步规范职业病鉴定工作制度、流程,规范职业病鉴定文书书写,做好有关档案保管工作。

(六)推进卫生监督技术能力建设

各区县卫生局要推进职业(放射)卫生技术能力建设,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确保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2010-2014年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要求》的要求,按规定的时间节点配备仪器设备。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度,努力提高人员业务素质,严格规范卫生检验人员技术行为。具体内容见附件11-12。

(七)建立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

各区县卫生局要建立与辖区安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工会等相关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建立信息通报机制,督促相关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文件、政策要求,必要时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和专项检查,形成部门间协调配合,合力做好辖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格局。

三、职责分工

(一)市卫生局负责本市职业(放射)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二)各区县卫生局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职业(放射)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挥各自专长,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辖区工作。

(三)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业务指导,根据具体工作安排组织培训、宣贯等,并承担本方案规定的组织自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本市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并对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给予业务指导,根据具体工作安排组织培训等。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1年2月-3月10日)

各区县卫生局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指标,并进行部署,同时制定各类单位的自查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制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同时制定单位自查表。

(二)实施阶段(2011年3月10日-2011年10月31日)

各区县卫生局组织相关单位自查,并开展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组织相关单位自查,并开展监督检查。整个阶段,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相关培训、宣贯等。

(三)总结和信息报送阶段(2011年11月1日-11月15日)

1、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认真总结分析2011年职业(放射)卫生监督工作情况,梳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于2011年11月3日前向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区县卫生局报辖区工作总结及相关报表。涉及的报表是:附件1-10。

2、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将填写好的附件11于2011年11月3日前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县卫生局。

3、各区县职业病鉴定机构负责将本年度职业病鉴定工作总结于2011年11月3日前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县卫生局。

4、各区县卫生局审核后于2011年11月7日前向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上报辖区工作总结及相关报表。辖区工作总结主要包括辖区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除重点职业病监测以外的其他职业(放射)工作情况、特色工作、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对存在问题严重的单位,应具体列明单位名称及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及跟踪复查情况;职业(放射)卫生监督建议和措施,附件包括1-11。

5、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对本方案规定的工作内容进行总结,并填报附件5、7-9的有关栏目。负责在全面收集和审核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报送材料的基础上,对本市职业(放射)卫生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系统整理、分析和总结,尤其针对问题要提出建设性意见。本市职业(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总结,连同审核汇总后的附件1-5,9于11月15日前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6、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汇总全市职业(放射)卫生监督技术能力建设情况和填报附件12;负责在汇总的基础上对本年度全市职业病鉴定工作进行总结,以上请于2011年11月15日前报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此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关于下发?上海市重点职业病监测技术方案?的通知》(沪卫监督[2010]53号)要求,按时报送本市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总结和相关报表。

以上附件1-5,9,11通过(书面版和电子版)报送;附件6-8,10通过卫生部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报送。除附件4以外,其他附件数据统计截至2011年10月31日。

五、考核评估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对本方案实施进行自我评估,并分别填写《2011年区县职业(放射)卫生监督工作方案实施评估表》(附件13)、《2011年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业(放射)卫生监督工作评估表》(附件14)、《2011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放射)卫生监测工作评估表》(附件15),以(书面版和电子版)于2011年11月15日前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各区县卫生局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同时上报自查表样式。

六、联系方式

(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吴晓霞,电话:22121606,传真:22121611,

email:wuxiaoxia@smhb.gov.cn

(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职业卫生:高智群,电话:33976179,email:gaozhiqun@hs.sh.cn

放射卫生:陈飚,电话:33976181,email:chenbiao@hs.sh.cn

附件:

1、2011年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基本情况汇总表(略)

2、2011年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3-1、2011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查处情况汇总表(略)

3-2、2011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查处情况一览表(略)

4、2010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审查、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5、2011年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表(略)

6、2011年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7、2011年职业卫生技术机构(放射防护)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8、2011年放射卫生监督检查查处情况汇总表(略)

9、2011年职业(放射)卫生监督检查查处情况一览表(略)

10、放射诊疗单位调查表(略)

11、2011年职业(放射)卫生监督技术能力建设情况登记表(略)

12、2011年职业(放射)卫生监督技术能力建设汇总表(略)

13、2011年区县职业(放射)卫生监督工作方案实施评估表(略)

14、2011年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业(放射)卫生监督工作评估表(略)

15、2011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放射)卫生监测工作评估表(略)

附件请至市卫生局网站:www.smhb.gov.cn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