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东亚泽龙(北京)演出经纪有限公司设立为合作经营(港资)演出经纪机构的批复

2020年12月03日16:36:17
发布部门: 文化部
发布文号: 文市函[2011]257号
 北京市文化局:

你局京文综发[2010]857号请示收悉。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东亚泽龙(北京)演出经纪有限公司设立为合作经营(港资)演出经纪机构,注册资金500万元,东亚娱乐有限公司(香港)与东阳易星传媒有限公司各占投资比例的50%。

请该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到商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到我部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此复。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