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市区总部企业的若干意见

2020年07月29日06:29:32
发布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金政发[2008]103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促进总部企业发展,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着力增强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市区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市区总部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大力营造适合总部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坚持“引进来、走出去”方针,充分发挥企业主体积极性和政府引导作用,培育和吸引符合金华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总部向金华市区集聚,加快形成企业总部的集聚效应和溢出效应,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的高端化、集约化和规模化,把金华建设成为区域性企业总部中心城市,进一步提升金华的综合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
2.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企业主体积极性;坚持发展总部企业与产业导向相结合,形成产业结构调整与总部企业联动发展、相互促进的新格局;坚持培育总部和引进总部相结合,吸引国内外总部企业落户金华市区,鼓励现有企业向金华市区集中高端业务,扩大业务领域和辐射范围,构建“总部――生产”的产业链关系;坚持发展总部企业和浙商、婺商回归相结合,积极吸引知名浙商、婺商在金华市区设立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区域总部、专业总部);坚持发展总部企业和加快城市发展相结合,通过发展总部企业,逐步把金华培育成区域性企业总部中心城市,进一步增强金华作为浙江中西部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
    二、发展重点、产业导向和规划布局
3.发展重点:在培育企业总部的基础上,重点吸引跨国公司、中央企业和国内其他大企业集团来市区设立大区域性总部和研发、营销等职能型总部,大力吸引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省内外民营企业来市区设立总部。
4.产业导向:以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地铁轻轨、发电设备、数控机床等为重点的装备制造业;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及精细化工、新材料、机电一体化、新能源、节能环保设备、医疗器械等为重点的新兴高附加值产业;以五金工量具、纺织服装、食品加工、建材等为重点的传统优势产业;以新一代高速互联网与新软件、商贸与物流、中介服务、文化创意等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以施工安装、园林绿化等为重点的建筑业;以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为重点的现代农业等等。
5.规划布局:以形成总部企业集聚为目标,以金华中心城区和婺城新城区、金东新城区两大组团以及金华开发区、金西开发区、金东开发区为重点,进行总体功能布局,形成“一城、两组团、三开发区”的发展格局。
    三、总部企业的资格认定及条件
6.在金华设立总部(集团公司)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登记在金华市区;
(2)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国内外企业;
(3)在中国境内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2家,或有非法人分支机构不少于1家;
(4)在金华市区年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四、主要优惠政策
7.对引进总部企业的扶持。对从市区外引进、在金华市区设立的总部企业,经认定,第一年按其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奖励给企业;第二、第三年按其地方财政贡献额环比增长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8.培育发展总部企业。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以上年为基数按照环比增长10%以上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鼓励总部企业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销售,引导企业在金华市区实现终端销售,对总部销售市区外关联企业产品实现的地方财政贡献额,三年内按其50%奖励给企业。在市区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商贸连锁)企业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可以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因合并报表或因相互之间的产品销售行为所造成重复计算而虚增的销售额,经税务机关审批,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9.支持总部企业实施技术创新。总部企业(包括亏损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包括企业委托非关联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各类职业学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凭技术研究开发委托书和真实、合法、有效凭据,可享受按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简化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审批程序,对符合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不再实行事前项目确认审批制,改由纳税人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自主申报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予以摊销。总部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年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年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建设总部企业发展平台。时机成熟时,在金华中心城区总部企业规划区内建设一定数量的总部企业大楼,按约定条件,以优惠价出售、出租给总部企业。保障总部企业用地,将总部企业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在每年新增建设用地中,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满足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展用地需求。总部企业新投资的项目,通过公开出让取得的土地,根据业主与各开发管理主体的约定,可用项目投产后五年内的地方财政贡献额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11.拓宽总部企业融资渠道。整合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资源,支持总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协调解决总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过程中的问题。鼓励总部企业积极利用内外资,争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鼓励总部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引导总部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发行债券、引进战略投资伙伴和创业基金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12.引进和培育总部企业人才。加大总部企业紧缺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建立总部人力资源储备库,打造人才高地。构筑公共人事人才服务体系,完善各层次人才培训体系。总部企业接受应届毕业生、海外留学生和技能人才实行优先保障和绿色通道制度。鼓励和协助总部企业与境内外高水平大学和培训机构建立人才培训渠道与平台,在重点领域积极引进境外高质量的培训机构和项目。鼓励总部企业配合标准化建设开展专业化认证培训。允许有条件的集团总部建立相应专业的评审委员会,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集团公司总部主要负责人符合有关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等职称任职资格。
13.完善社会配套服务。进一步健全住房、子女就学、产业配套等相关保障政策。对符合我市相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安家费补助;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负责人的未成年子女入学问题,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按人才引进的有关规定给予解决;加快发展法律、会计、物流配送、咨询、广告策划等中介服务业,为总部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五、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14.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金华市发展总部企业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总部企业布局规划、资格认定、证书颁发、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对外称“金华市人民政府发展总部企业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具体负责总部企业发展的日常协调和政策兑现等工作,及时掌握分析总部企业的发展状况,研究解决总部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15.进一步形成发展合力。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总部企业发展的服务,为总部企业全程代办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优先办理审批相关事项。工商、财税和统计等部门要增加总部企业识别标志,建立总部企业信息库。要将总部企业作为重要服务对象,定期召开经济情况通报会和意见征求会,帮助企业解决难题,做好企业发展、融资、上市等咨询服务,配合做好通关协调工作,为总部企业在货物进出关、主要高级管理者出入境、车辆证照办理等方面提供便利。
16.优化总部企业发展环境。把引进总部企业作为市区招商引资的工作重点,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培育优势产业集群;大力发展各类新型服务业,加大对总部企业集聚区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完善公共配套服务;大力引进各类高校、科研机构和特殊人才;为总部企业发展提供完备的产业支撑、优良的商务环境支撑、良好的科研支撑和充足的人才支撑。
    六、本意见自下文之日起施行,以往政策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