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关于狠抓产品质量、依法查禁伪劣商品的意见的通知

2020年07月14日19:16:52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省委苏委〔1990〕83号文件已发给各市和有关部门。请你们根据省委的要求和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狠抓产品质量、依法查禁伪劣商品的意见》,认真贯彻落实。 
近几年来,我省产品质量总的来说是逐年稳步提高的,有不少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有一定的优势。但也应看到,有些产品质量不高,有的原来有优势的产品质量在下降。这不仅给消费者带来损失,也影响了企业的信誉,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更为严重的是,目前在市场上除了一些质量低劣的产品屡见不鲜外,掺杂使假和伪劣商品仍时有出现,虽经国家和省三令五申,加以禁止,仍然比较严重。掺杂使假和伪劣商品对市场造成冲击,十分不利于当前引导消费,启动市场,不利于工业生产的发展,给国家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很大损失,已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因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提高产品质量、查禁伪劣商品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精神,作为继续搞好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抓紧抓好。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生产企业要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在提高质量上狠下功夫。要牢固树立用户第一、消费者至上的观念,依靠质量取得长久的效益。要加快技术进步,力争主要行业和重点企业技术装备尽早达到或接近国际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的水平。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按国内外先进标准开发产品,做到生产一代,研制一代,预想一代,增强企业后劲和竞争能力。要坚持技术进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继续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企业负责人要对企业产品的质量负全责,企业内部要落实质量责任制。要进一步强化质检机构,确保质检机构独立行使职权。质检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要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要把好产品出厂关,坚决执行“五不准”,即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对联营、外协点要加强管理,贯彻择优选点的原则。主导厂要对产品的质量负责;成品厂、整机厂对成品、整机负责。同时,要加强售后服务,使其成为产品质量管理保证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二、坚决制止经销伪劣商品。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的通知》(国发〔1989〕61号文件)和省政府的贯彻意见(苏政发〔1989〕109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9〕32号文件),要继续坚决贯彻执行。商品经销者必须对其经销的商品质量负责。商业、供销、物资等企业,要严格把好进货关,加强合同管理和商品验收,逐步建立和健全商品质检制度。采购、批发、储运、入库、上柜要层层把关,对无厂名、厂址、商标牌号和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卫生检验证明的食品、饮料商品,以及实行生产许可证而无生产许可证标志的产品均不得经销,也不得接受委托代销。对超保质期的变质商品要按质论价处理,超保质期的食品、饮料等,应经有关部门检测鉴定,确无危害人体健康的,方可按质论价处理,不能食用的禁止销售。具体不得经销的伪劣商品的范围,仍按国办发〔1989〕3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国营流通主渠道特别是批发企业和大中型商店、商场,要率先杜绝伪劣商品。各广告经营单位,要注重社会效益,对承办广告要严格核查,不得为伪劣商品做广告。对经销伪劣商品的责任者,以及对经销伪劣商品的纵容者、包庇者,要依法严厉制裁,经济上要从重处罚。凡经销伪劣商品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及其纵容者、包庇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除对经销者查处外,属生产者粗制滥造,蓄意掺杂使假的,要送交生产者所在地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从严处罚。 
三、提高产品质量,查禁伪劣商品工作,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组织生产主管部门、计经委(经委)、商业、供销、物资、外贸、医药、卫生、工商、商检、标准、计量、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来抓,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各生产、销售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所属企业和全行业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采取各种措施,帮助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树立良好信誉。生产与销售部门要互相配合,逐步建立从生产、销售到售后服务的质量保障体系。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端正企业经营思想,牢固确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对生产和销售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商检、标准、计量、医药、卫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重点抓好工业原辅材料、农业生产资料、轻纺工业产品、药品、食品、电子电器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渠道的质量监督,对不合格的生产企业,督促其限期整改,限期达标;对无标产品,尽快督促和帮助企业制定标准;对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的,及时依法查处。各级生产、销售主管部门和监督、执法机关本身要清正廉洁,决不允许为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开绿灯,发现有此行为的,视情节严肃处理。 
四、提高产品质量、查禁伪劣商品,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和举报投诉的产品质量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进行处理。对举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有功的,要给予奖励。要充分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的作用,通过消费者协会,处理群众投诉,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查处工作,并加强监督,反馈信息,密切消费者和行政机关、生产经营企业之间的联系。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建立群众监督网络。要加强舆论宣传,大力宣传《标准化法》、《商标法》、《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药品管理法》和《江苏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狠抓产品质量、查处伪劣商品工作做得好的地方、部门和企业,要给予表扬;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揭露,以形成重视质量光荣、制售伪劣商品可耻的强大舆论声势。请各新闻单位积极支持配合搞好这项工作。 
五、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根据省委苏委〔1990〕83号文件的要求,立即行动,采取有力措施,组织一次产品质量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有关产(商)品质量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大中型骨干企业质量措施的落实情况;主导产品的实物质量;本地、本部门流通企业有无经销伪劣商品行为及纠正情况;重大案件的处理情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自查自纠,堵塞漏洞,严格各项规章制度。省政府将在年内适当时候,组织有关部门并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等参加,对各地提高产品质量、查禁伪劣商品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以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