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流通企业30强评选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29日15:06:18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7]17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流通企业30强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流通企业30强评选办法

为了引导我市流通企业做大做强,尽快形成一批主业经营突出、管理技术先进、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流通企业群体,使其成为建设长江上游商贸中心的主导力量,市政府决定评选和命名“重庆市流通企业30强”,并将其作为重庆市流通业发展的重点支持对象。
一、目的和意义
(一)评选和命名“重庆市流通企业30强”有利于引导流通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现代化方向发展,鼓励倡导流通企业做大做强,提高重庆流通业的整体素质。
(二)有利于引导流通优势企业发挥品牌效应,优化流通资源配置,尽快形成以大企业为主导、推动流通现代化的新格局。
(三)有利于挖掘一批具有流通业代表性的企业,通过对其创业成长、经营业绩、成功案例、服务社会等方面进行剖析和宣传,使其成功经验得到广泛传播,为全市流通企业提供发展模式参考和借鉴,提高重庆流通企业整体发展水平。
(四)有利于海内外各界人士进一步了解重庆的流通优势企业,树立重庆流通骨干企业的良好形象,吸引海内外投资者和合作伙伴。
二、评选原则
(一)自愿原则
重庆市流通企业30强评选遵循自愿原则,凡是符合条件的重庆行政区域内流通企业均可自愿参加重庆市流通企业30强评选。
(二)公开原则
重庆市流通企业30强评选办法通过政府公众信息网和新闻媒体向全市公布。重庆市流通企业30强初选名单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正原则
重庆市人民政府流通企业30强评选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商考办)将严格按照重庆市流通企业30强评选办法,客观、公正地评价流通企业的发展和效益指标。
(四)科学原则
重庆市流通企业30强评选指标体系力求设置科学,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流通企业综合经济实力。
三、评选范围及条件
(一)评选范围
重庆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和物流企业。具有母子公司关系的集团型企业,原则上由集团企业参加评选。餐饮、住宿、美容、足浴、照相等生活服务业企业,本地工业企业设立的销售企业,外地工业企业在重庆建有生产基地的销售企业不纳入评选范围。
(二)入围条件
1.参加重庆市流通企业30强评选的企业,必须是盈利企业。
2.独立法人批发零售企业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非独立法人批发零售企业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
3.独立法人物流企业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非独立法人物流企业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4.当年税金解缴率达到95%以上,养老保险费当期无欠费,若历年有欠费应按补缴计划完清。
5.承诺在“重庆市流通企业30强信息服务系统”中按时提供有关信息。
6.企业当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商品质量、服务质量事故,重大环保责任事故,拖欠员工工资情况的,取消参加“重庆市流通企业30强”的评选资格。
四、评选指标及计分办法
(一)评选指标
重庆市流通企业30强指标数据以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为准。具体评选指标包括商品销售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缴纳税金总额、从业人员。
1.商品销售总额:指售予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商品金额。连锁经营企业发展加盟店,所获得的加盟费以10倍计入商品销售总额(营业收入)。
2.利润总额:指企业全部利润总额,财政补贴收入和税收返还收入应从企业利润中扣除。
3.缴纳税金总额:指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农牧业税、关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
4.从业人员:指报告期内企业平均员工人数。
(二)计分办法
1.采用相对化处理方式将不同企业的统计指标转化为同度量数值,计算公式如下:Xij Xj Yij=
i表示参加考核的企业序号,即i=1、2、3……;
j表示考核指标序号,即j=1、2、3、4;
Xij表示第i个流通企业的第j个考核指标的实际值;
Xj表示第j个考核指标的全市最优值(或最大值);
Yij表示第i个流通企业的第j个指标的最终指数值。
2.指标权数。4项主体评选指标的权数分别确定为:销售总额(营业收入)40分,利润总额20分,缴纳税金总额20分,从业人员20分。
(三)采用总指数法进行考核。流通企业各单项指标综合考核实际值的总和(ΣYij),就是该企业在综合考核中的总指数,以此排定该企业的名次。烟草、盐业等专营性企业降5分排定名次。
五、评选程序
(一)由符合入围条件的流通企业自愿申报,填写《重庆市流通企业30强考核评选申报表》(见附件),提供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决算报表。企业商品销售总额以财务口径为准。
(二)由企业总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劳动保障、国税、地税等部门对企业进行审查: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劳动保障部门对参保的情况、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从业人员情况进行审查;国税、地税部门对企业税金解缴情况进行审查。
(三)由市商考办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区县(自治县)审核上报的流通企业财务指标数据进行审查,考核评分,提出“重庆市流通企业30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命名。
六、奖励办法及奖金渠道
(一)奖励方式
“重庆市流通企业30强”按排位名次分四档计奖:
1.第1名奖励20万元;
2.第2名至第4名分别奖励15万元;
3.第5名至第14名分别奖励10万元;
4.第15名至第30名分别奖励5万元。
(二)奖金渠道
奖励资金统一在市商业结构调整资金中切块安排。
(三)奖励对象
“重庆市流通企业30强”的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的奖金分配由企业自主决定。
七、配套措施
(一)评选出来的重庆市流通企业30强,由市政府授予“重庆市流通企业30强”称号,颁发荣誉牌匾和荣誉证书,并编辑出版企业宣传资料,进行宣传。
(二)为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公平竞争,“重庆市流通企业30强”不搞终身制,从2007年开始,每两年评选一次。
(三)实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鼓励流通企业做强做大,从企业重组、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四)由市商考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庆市流通企业30强”企业实行举报制度,对考核资料不实,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荣誉的企业,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取消企业“重庆市流通企业30强”称号,收回荣誉牌匾和证书,追缴物质奖励。
八、组织领导
“重庆市流通企业30强”的评选工作由市流通企业30强评选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委等部门重庆市商贸流通企业30强综合考核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6〕16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流通企业30强评选自愿申报书


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移动电话:

申报声明:
本企业自愿参加重庆市流通企业30强评选,我单位将按照要求,如实报送有关资料。如有虚假等不实行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