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关于利川市铁厂沟铁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2020年08月15日11:51:00
发布部门: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
发布文号: 恩施国土矿发[201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恩施州人民政府请求批准办理利川市铁厂沟铁矿采矿权的意见》(2009年4月14日),受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对利川市铁厂沟铁矿采矿权实施挂牌出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矿山基本情况

矿产地位置:利川市元堡乡汉庙村二组铁厂沟。

矿种:铁矿

保有铁矿石资源储量:1647.90千吨(122b:378.97千吨、333:1268.93千吨)。

开采深度:1580米至1370米。

批准开采规模10万吨/年,首次出让年限10.3年。

矿区范围坐标:

1,3346401.835,36591569.003,

2,3346260.839,36592634.013,

3,3345491.835,36593198.021,

4,3456240.837,36593385.022,

5,3346074.840,36593248.019;

6,3346166.839,36592852.015;

7,3346380.842,36593087.016;

8,3346360.843,36593361.018;

9,3346002.841,36593516.021;

10,3346256.845,36593957.024;

11,3346185.845,36594041.025;

12,3344916.830,36593240.024;

13,3345031.830,36592924.021;

14,3346030.836,36592383.012;

15,3345928.833,36591952.008。

矿区面积:矿区面积1.3257km2

二、实施机构:挂牌出让工作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恩施州国土资源局实施。

三、本次挂牌出让采矿权的底价为:282.72万元。增价幅度:不低于1万元的整数倍。

四、竞买人的资格要求

1、竞买人须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湖北省境内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本次采矿权挂牌出让,不接受联合竞买申请和自然人竞买申请。

2、竞得人须承担所竞得矿业权出让成本并向恩施州国土资源局出具承诺书。采矿权出让成本包括地质资料及审查认定、采矿权挂牌出让等项目的有关费用,以及利川市政府为该矿区原采矿企业改制所支付的费用。上述费用需由竞买人据实另行支付。

3、承担因采矿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和移民安置等工作所需支付费用的承诺书。

五、公告时间:2011年5月4日至2011年5月22日止。

六、报名及挂牌时间:报名时间:2011年5月22日至2011年6月3日17:00时(节假日不休),为接受竞买申请、申请资格审查、缴纳竞买保证金阶段。

竞买者请携带竞买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到恩施州国土资源局购买采矿权挂牌资料。经资格审查合格,缴纳竞买保证金100万元。保证金以款项存入收款单位银行账户为准,截止时间2011年6月3日16:00时。竞买未成功者,如数退还保证金(不计息);成为竞得人的保证金可冲抵采矿权出让成本。如竞得人不承担采矿权出让成本或不缴纳采矿权价款,成交结果废止,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报名地点:恩施州国土资源局。

挂牌时间从2011年5月23日0:00时起至2011年6月3日17:00时止,2011年6月3日上午10:00时在利川市国土资源局举行摘牌仪式。

七、竞得人的确定标准

1、在挂牌期间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挂牌成交。

2、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在挂牌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以当时的挂牌价为起始价进行现场一次性竞价,出价最高且高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

3、挂牌截止前,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八、其他事项

本次挂牌出让的事项如有变更,将发布变更公告。本次挂牌出让标的详细情况,以挂牌出让资料载明事项为准。本公告由恩施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九、联系方式

恩施州国土资源局

地址: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23号

联 系 人:邓柏轩 张剑裴 全成元 孟俊

联系电话:0718-8215907、0718-7289568

传真:0718-8215907、0718-7289568

十、保证金帐户

(1)收款全称:利川市国土资源局

(2)开户银行:利川市农业银行

(3)帐号:17736401040000482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