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16日00:28:33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并政发[2008]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侵占耕地、基本农田等集体土地违法违规建设、违法用地行为,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省政府要求,制定我市开展严厉打击集体土地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太原市严厉打击集体土地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专项行动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 张兵生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 组 长 李永林 (市委副书记、纪检委书记)
李俊明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柳遂记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常务副组长  吉久昌 (副市长)
副 组 长 苏 浩 (省公安厅副厅长、市公安局局长)
成员 冀克平 (市政府副秘书长)
任晓峰 (市纪检委副书记、监察局长)
赵山成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政春 (市纪委常委)
孙荣琨 (市建管委主任)
梁争平 (市财政局局长)
张宝玉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都 洁 (市水务局局长)
郭治明 (市规划局局长)
张双娥 (市房地局局长)
王拴成 (市工商局局长)
张 利 (市综合执法局局长)
左德锦 (太原供电局局长)
王建雄 (市自来水公司经理)
韦和平 (杏花岭区区长)
张齐山 (万柏林区区长)
白玉明 (尖草坪区区长)
冯 霞 (晋源区区长)
阴国平 (迎泽区区长)
常 青 (小店区区长)
李文清 (古交市市长)
张 强 (清徐县县长)
张秀武 (娄烦县县长)
薛东晓 (阳曲县县长)
张新伟 (高新开发区主任)
张金旺 (经济开发区主任)
刘 斌 (民营开发区主任)
领导组下设两个办公室:查处违法用地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查处违法建设办公室设在市建管委。
查处违法用地办公室主任:张宝玉 (兼)
办公室副主任: 张政春 (兼)
赵山成 (兼)
张百成 (高新区国土分局局长)
冯建业 (经济区国土分局局长)
赵富生 (民营区国土分局局长)
庞胜奎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查处违法建设办公室主任: 孙荣琨 (兼)
办公室第一副主任:  郭治明 (兼)
办公室副主任:  张 利 (兼)
张政春 (兼)
左德锦 (兼)
都 洁 (兼)
赵山成 (兼)
张晓军 (市建管委副主任)
二、工作重点
(一)抓好全国第八次卫星遥感执法检查(2006年10月至2007年10月期间的土地违法)整改工作。重点抓好行政处罚罚款、违法建筑物拆除或没收、责任人追究“三到位”工作。
(二)全面清理、依法查处我市2007年10月至2008年10月间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
(三)全面清理、依法查处各种违法建设。
三、工作任务
(一)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专项行动,落实违法建筑拆除和违法用地复垦复耕工作。
晋源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小店区要突出抓好第八次卫片执法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确保做到“三到位”,确保专项行动目标责任书所签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所有县(市、区)政府都要将2007年10月至2008年10月期间发生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罚款、建筑物处理和责任人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二)市监察局:审核国土部门移交的建议追究当事人党纪政纪责任的土地违法案件,及时追究当事人党纪政纪责任;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
(三)市公安局:侦办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配合国土部门查处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四)市国土资源局:查清违法用地底数,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理;依法移送应当追究当事人党纪政纪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土地违法案件;对应当强制执行的土地违法案件提出申请。
(五)市建管委:监督管理城中村改造;查处各种违法建设。
(六)市财政局:负责罚没收入入库,保证专项行动工作经费。
(七)市规划局:对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施工项目进行查处。
(八)市房地局: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销售商品房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九)市水务局:对向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提供自备井用水单位进行查处。
(十)市工商局:对为利用违法用地营业企业核发营业执照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市综合执法局: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
(十二)太原供电局:查处向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项目供电的行为,并停止供电。
(十三)市自来水公司:查处向违法建设项目供水的行为,并停止供水。
四、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11月25日开始,时间一个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11月25日至30日)
各职能部门对照工作职责,结合群众举报和日常巡查检查发现的违法案件线索,全面查清2007年10月至2008年10月期间集体土地上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非法售房、违法发放营业执照及擅自提供供水供电服务底数。做到情况互通、信息共享,保证清理数据真实准确。
(二)落实整改阶段(12月1日至20日)
对清理发现的集体土地违法行为全部叫停,并停水、停电,各职能部门依照职责依法作出处理。对大要案件要公开调查、公开处理、公开追究、公开曝光;对有令不止、顶风违法案件公开曝光、从重处理;对侵占耕地、基本农田违法建设项目责令自行纠正、限1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市、区)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已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依法没收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坚决依法追究。破坏基本农田5亩以上,破坏耕地10亩以上,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21日至25日)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认真查找自身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完善相关制度,建立管理长效机制。对反面典型一抓到底,进行警示教育;对正面典型总结经验、宣传推广。市政府组织对各县(市、区)落实整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检查建筑物拆除、没收和责任人责任追究情况。对在专项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公开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将专项行动作为当前重要工作,认真部署,统筹安排,扎实推进,确保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此次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市、县(市、区)、乡(镇)街办要层层签订违法用地整改工作责任书,明确具体工作目标和责任人。各部门对照工作任务指导和组织本系统认真开展专项行动。
(三)加强督导,严格监管。市政府成立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建管委、市工商局、市供电局、市国土局组成督查组,进行分阶段督导。全市所有乡(镇)街道按照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数量排队,违法行为严重且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乡(镇)街道、村和经检查验收、整改考核不达标的县(市、区),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