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牟平区2008年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29日05:14:19
发布部门: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烟牟政发[2008]76号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度假区管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市属以上驻牟有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牟平区2008年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烟台市牟平区2008年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强化建设项目审批和矿业秩序整顿,督促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真正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范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行为,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尾矿库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健全和完善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消除尾矿库重大隐患,有效监控运行状况;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全面提高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管理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水平,减少或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二、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大整改力度,落实整改措施和资金,限期完成隐患治理工作。将危库、险库、调洪库容小和下游有居民区、重要设施以及影响饮水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对拒绝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非法运营的尾矿库,报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一)依法正常生产尾矿库的管理整治工作
检查尾矿库是否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检查尾矿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检查尾矿库污染物排放达标的情况;检查尾矿库是否存在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期服役、有垮坝险情的情况;检查尾矿库是否存在影响公路、饮用水源安全的情况,尾矿坝下游涉及范围内是否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的情况;检查防洪、排水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满足要求;检查上游式尾矿坝在堆积至1/2~2/3最终设计坝高时,是否对坝体进行了勘察和专项评价;检查尾矿库尾矿再利用情况,包括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的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以及预案演练的情况;检查尾矿库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地下采矿或露天爆破、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情况等。
    (二)批准基建尾矿库的管理整治工作
    检查批准基建尾矿库是否严格履行“三同时”手续,是否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施工期间是否采取了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严禁超期基建。
    (三)非法生产尾矿库的整治工作
    从尾矿库项目的立项、土地审批、设计施工、运行安全及环保污染防治等重点环节入手,检查是否非法运营,一经发现非法尾矿库立即予以关闭取缔。
(四)长期停用、废弃尾矿库的整治工作
    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应对长期停用、废弃尾矿库登记备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库明确安全管理、隐患治理的责任单位和部门,并依法实施闭库。长期停用、废弃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隐患治理由原企业负责,原企业已解散或关闭破产的,其已关闭和废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隐患治理由原企业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落实管理责任。尾矿库闭库后或废弃尾矿库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的,应当经过可行性论证,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三、组织领导及各部门职责分工
    成立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工作(区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管,督促检查有关镇(街)及企业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指导企业编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审查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对危、险、病尾矿库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责令停止使用、停产整顿、限期治理、依法处罚,对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报区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立项核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和企业落实存在重大隐患尾矿库的治理资金,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关停、整治危库和险库。
    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管,对尾矿库企业进行排污登记,检查企业弃库、闭库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导地方和企业编制完善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督促地方和企业整治尾矿库超标排污问题,依法取缔、关闭违法企业。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情况,依法取缔、关闭违法企业。
    工商部门负责检查选矿厂尾矿库工商登记情况,对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用地、环保等手续的选矿厂,取消其工商营业登记。
    经贸部门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运营的尾矿库停止供电,拆除令克装置、弓子线等供电设施。未经区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批准不得恢复供电。
    有关镇(街)负责本辖区内尾矿库运营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被依法取缔、关闭尾矿库的监管,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做好取缔、关闭尾矿库的隐患治理工作,严防被依法取缔、关闭尾矿库的再运营。同时,应遵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无上级主管部门或出资人不明确的长期停用、废弃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隐患治理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区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方案要求,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既要体现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又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协调合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落实治理资金。对于存在重大隐患和环境污染的尾矿库,由生产企业负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对于因破产解散或改制等原因遗留的、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隐患的尾矿库,各镇(街)、部门要提出治理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隐患整改资金。
(四)认真组织检查验收。为了推动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隐患整治阶段工作顺利开展,各镇(街)、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阶段性检查验收,随时迎接区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和上级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检查、验收。
    (五)严格情况报告制度。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镇(街)、相关部门9月底前要向区领导小组报告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遇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电子邮箱:mpajjks@163.com,电话:4281195,传真:4281196。
附件:烟台市牟平区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修先军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王兆伦    区政府副秘书长、安监局局长
    成   员:王承毅    区安监局副局长
            杨国峰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耿署生    区工商分局副局长
            张文兴    区发改局副局长
            侯建琪    区国土资源分局副局长
            李  全    区环保局副局长
            王泽一    区经贸局副局长
            王晓峰    区供电公司总经理
            刘建鹏    高陵镇镇长
            张志虎    水道镇镇长
            慕常文    王格庄镇镇长
            车军光    玉林店镇镇长
            黄树成    观水镇镇长
            孙立冰    武宁镇镇长